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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停止执行”既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项重要制度。但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一原则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立法和实践之间的不协调越来越明显。事实上,起诉是否导致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取决于法官对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基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状况,我国宜采用“起诉停止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