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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对于司法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司法以"现实的人"为作用对象,有利于彰显国家将人视为目的的理念,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也是在法律实践的层面最终完成人是价值本体的环节。对于司法而言,人民性、平等性、人道性、教育性构成了以人为本理念下司法的应有品性。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以当事人为本,特别要突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