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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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看守所在刑罚交付执行当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原因有一些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难以交付执行;监狱因为部门利益而拒收;或者是个别罪犯病重家属不愿担保而导致无法变更刑罚进行交付执行。
  关键词: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是法定的执行主体按照刑事法律要求,依法定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付诸实施的活动。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主体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发现违法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以检察权制约刑事执行权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一、看守所内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
  (1)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问题。2011年以来,桂林市三个看守所交付刑罚执行罪犯达2510人,存在法院不按时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不少,自2013年检察室与看守所建立联动机制后,发现和催办法院不依法、不按时送达执行通知书或结案表53起。修改后刑诉法第253条第一款规定,将送达时间从原先的“及时”明确为“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经笔者统计,从实际情况来看,今年以来,桂林市七星法院办结的50多件一审刑事案件均做到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看守所送达结案表,包括即使是中级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移交到原审法院的案件。相比之下,其他诸如秀峰、象山等基层院包括市中级法院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仍有沿袭过去习惯做法的情况出现,不能在十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甚至仍有不及时交付执行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情况。判决裁定生效后,法院不“及时”、“立即”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
  实践中法院不“及时”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执行附带民事判决、办理其他案件、医学鉴定等需要被动迟延送达执行文书,有些法院会主动跟看守所联系,建议暂缓交付执行。二是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格,工作效率不高,判决生效后较长时间不发出交付执行文书。三是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三个月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迟延送达。四是罪犯为达到留看服刑的目的,通过上诉拖延交付执行时间,而个别工作人员为降低上诉率,答应迟延送达交付执行文书等等。
  (2)判决、裁定生效后已被羁押的被判处实刑的罪犯,因其他法律文书不全而导致无法由看守所交付执行。笔者碰到过比较奇葩的事:罪犯陈某,经历了一审判缓,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指定另一个法院审理,判刑3年。结案表来后却发现无法交付执行,原因是第一审法院没有提供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只有复印件。两个法院闹矛盾,互相推诿,影响罪犯投监改造。看守所为此反映到监管支队、政法委,检察室因量化考核也压力大,也向上级反映,得到的答复是不要大包大揽,参与过多。事后经协调,两个月后才交付执行。
  (3)交付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女犯刘某,因自诉案件一直被指定监视居住,后法院依法对其宣判实刑,将其收押至看守所。由于其实刑在三个月以上,看守所决定将其投送南宁广西女子监狱。谁知做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怀孕,女监拒收。看守所了解到刘某在被收监前还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出现这个情况,看守所犹如拿到烫手山药,监狱强势,认为怀孕妇女不能收监;而原审法院也置之不理,认为判决已生效,结案表交付执行,不应该由法院变更刑罚。而监管支队认为,三个月以下刑期的罪犯变更刑罚,看守所有权提出,而对于刘某,看守所无权处理,驻所检察室因级别低也束手无策。
  二、如何克服看守所交付执行难问题
  (1)加大监狱建设力度,扩大关押规模。国家应加大对监狱建设力度,地方也应争取国家对这方面投资,再建设几个上规模、有良好医疗条件的监狱,改善监狱的各种设施,特别是医疗条件、文化生活的投入,让罪犯在监狱内劳动改造的同时,有病能够治疗,休息时可以娱乐、学习,让监狱再不会因为人满、人有病而不愿意收押人犯的情况发生,从硬件上解決刑罚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在桂林市,因该筹建一个类似南宁新康医药的监狱,让这些那些重病号、传染病、艾滋病的在押人员就近入院治疗,可以解决看守所将这些在押人员混押引起恐慌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稳定的因素。
  (2)各司法部门要敢于负责,善于负责。在刑罚的执行体系中,根据执行的需要设置了公安、检察、法院、监狱。这些部门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律。首先这些部门应该敢于负责,不要推脱本部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自己的诉讼阶段要大胆履职,为了人权,为了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确实需要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只要在本部门的诉讼阶段有规定,大胆提出建义,这是敢于负责。
  (3)国家财政要有一个救济的兜底政策,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的罪犯的重病犯的治疗要有专门拨款,专款专用。这样,在押人员、服刑人员有病后,看守所、监狱可以及时送诊,家属愿意担保(符合条件的),刑罚变更执行就能顺利交付执行。以后就应该会减少看守所、监狱拒收有重病的罪犯,家属闹监的情况。
  三、加强对看守所中刑罚交付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室的检察官要不负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权既法律检察监督权,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提出纠正违法,不在自己管辖范围的要积极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置若罔闻的,要将纠正违法上报他的主管机关,和本级检察院的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上级机关纠正其的违法行为,检察官要有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将以权代法的执法陋习降低、再降低,甚至完全消灭,保证刑罚执行的顺畅性。
  (1)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监督。目前,刑罚的交付执行大多是由法院以《执行通知书》方式启动。实践中,法院只将《执行通知书》送至执行机关,而不抄送检察机关,检察室只有到看守所检察时才得以知悉。而交付执行是否妥当,有无需要变更执行?检察机关之前对此并不知情,更难谈得上监督。因此,为了能加强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的监督,有必要建立《执行通知书》抄送机制。建议法院在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时,一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2)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程序异议的处理。我国法律对监狱与看守所就罪犯是否应当收押发生争议时的处置程序有所规定,但没有明确争议处置的终极裁决机关,使得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看守所与监狱往往因此互相推诿)。笔者认为,对交付执行中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的争议由法院作终局裁定符合现代法治观念。而对非实体问(下转第59页)(上接第56页)题,仅仅是交付执行程序上的异议,如是否违法收押、违反规定留所服刑、未交付、延迟交付、交付执行档案不全、错漏等异议,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处置决定。
  (3)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控告、申诉的处理。现行的交付执行程序单纯围绕司法机关职权出发,具有单一性和职权性,忽视了被害人对交付执行程序的参与权。但实践中,被害人对罪犯是否被交付执行、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变更执行刑罚往往也很关心,并由此可能引发控告、申诉。笔者认为,被害人认为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罪犯及其家属也有权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并将处置结果、复议结果告知控告、申诉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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