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纠纷的契约属性——兼对王利明教授《论行政协议的范围》一文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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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制度引发民法学者的担忧,并对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履行效力以及违约赔偿范围提出质疑.鉴于私法已对意思自治科以诸多强制性限制,文章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指出是否具有市场交易性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识别标准,故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不当扩张行政协议范围的主张难以成立.因契约属性是行政协议发挥制度优势的创新根基,行政审判应凸显契约权重并注意分类处理;裁判时应对行政优益权之行使进行严格规制,并将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扩展至履行后的可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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