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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用益权是公共财产物权结构中的核心权利形态,但由于缺乏立法与理论的支撑,这种权利的属性、内涵、效力等要素都较为模糊,公民在主张该权利时也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排斥。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不仅契合了公产用益权的属性,而且可以扩张公产用益权的内涵、价值和法律效力,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公民可主张、可实现、可救济的实然性权利,进而纠正、引导公共行政给付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满足民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