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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侵犯、实现法律秩序的价值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没有独立的位置,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成为必要.而现行行政诉讼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无疑产生了限制.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有限的分离已是世界各国诉讼立法的趋势,为适应社会发展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有限的分离公益代表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