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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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确理解合同效力,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实现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然而,对于合同效力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区分,我国合同立法及学界并没达成共识,由此导致了一些合同运行成本的增加,且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利益。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定义与区分,以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作出正确的裁判。本文通过对合同概念的分析对合同有效、生效、无效、失效等概念阐述自己的观点,以便合同运行过程中,实现当事人的最初目的。
  【关键词】合同效力;有效;生效;无效;失效
  一、合同效力
  关于合同效力的定义,我国立法并没明确规定,因此,学界对这一概念的定义持有很多种态度,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李任玉认为,“合同效力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这一概念可以说是对合同效力最为宽泛的定义。崔建远认为,“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王利明认为,“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违反它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旭东主张以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来理解合同的效力。认为“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自合同成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无效系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或者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陈小君认为“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者意志对当事人合意评价的结果。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绝对无效的后果;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后果。
  上述五种观点,都有其相似处,比如,都认为合同的效力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也有各自不同之处。笔者对上述观点的理解如下:
  (一)李任玉所谈及的合同效力,从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定义,却忽视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一般是合同生效后。因此,这里遗漏了自合同成立时的效力。
  (二)崔建远和陈小君的观点类似,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建立,是前者的扩充。认为合同的效力涉及到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但将“合同生效”与“合同无效”相对应,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三)王利明从权利、义务方面来定义合同效力,认为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救济。笔者认为,这一界定着重合同内容本身的效力,而忽视了法律对合同成立这一事实的评价。
  (四)赵旭东的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这一定义包括了合同运行的全过程,有利于理解合同效力。
  通过对上述观点分析,笔者以赵旭东的观点为基础,将合同的效力定义如下:合同的效力就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自合同成立时产生,贯穿于合同的有效、生效、无效、失效等各个阶段,包括法律对合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以及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等,但因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其约束力的表现有所不同。
  准确理解合同效力,关系到民商事合同正常实现以及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但是,由于对效力相关问题没达成共识,导致一些合同运行的成本增加,并且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实现合同目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有效”、“生效”、“无效”、“失效”概念均有所涉及,而关于“有效”和“生效”、“无效”和“失效”之间并没明确区分,它们的对立概念更无从知晓。因此,笔者从对立概念的角度来区分界定这四个概念,较为清楚地把握合同效力。
  二、合同有效与无效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
  在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前,有必要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进行区别。然而,自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几乎已达成了一致观点,即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概念,因此,本文不做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也就是说,意即各方根据《合同法》所规定要约和承诺规则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符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情形,它强调的是当事人合意。
  《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意即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后便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分别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其规定生效;第二,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三,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同时也包括第四种情形,即当事人之间约定采取特定形式或旅行特定手续时合同才生效的特别约定时,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这四种特殊情形中,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
  (二)合同的有效与失效
  笔者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同时完成的环节,意即合同一旦成立,便涉及到它的效力问题,这里所说的效力是指法律根据合同内容而赋予合同的约束力,是法律对于合同外部、客观的评价。那么,合同一经成立便是有效合同吗?答案当然否定。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虽然没明确指出合同有效的概念与范围,但指出合同成立存在瑕疵通过补正使其有效或无效的情形,即效力待定情形;同时,规定合同的可撤销的情形和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带来的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只有当它继续符合合同生效要件时,可生效;未“依法成立”的合同,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情形。
  三、合同的生效与失效   (一)合同的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界定,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些认为,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效力(狭义上的合同效力),是内容本身的效力;有些认为民事行为的生效是这一件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生效亦如此;有些认为,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法律对合同内容本身的约束力,即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同时,包括法律对合同本身的积极评价。
  (二)合同的失效
  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就当然生效吗?答案是否定的。只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后,才会生效,否则失效。因此,合同生效与合同失效是两个相互对立概念,有效合同不一定最终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最终目的即生效,也可能失效。《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都规定合同失效情形,正说明这点。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最终可以得出: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产生。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情形
  1.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时,合同当然有效,意即合同成立、有效、生效同时发生。
  2.当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合同本身规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生效时,自符合要件时合同生效,否则失效。
  (二)非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情形(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阶段)
  1.符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0条、第51条情形,这时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追认权的行使,一旦追认,则认为该合同属依法成立合同,适用“依法成立的合同”情形,效力状态亦依其规定;若未追认,视合同未成立。
  2.符合《合同法》第54条情形,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这时合同效力归无效,且自始无效,相当于未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生效;当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或除斥期间届满,视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行使,合同继续有效。这时便将该合同视为依法成立合同,适用“依法成立的合同”情形,合同效力状态亦依其规定。
  3.符合《合同法》第52条情形,合同当然无效,视未成立,更涉及不到合同生效。
  综上述,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情形下,合同有效概念是对合同效力的合理定位。而合同有效概念对应合同无效,其中亦包括效力待定和可撤销两种情形(都归于有效或无效状态),意即合同成立后,其效力涉及有效、无效。当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出现后,合同便生效,反之,则失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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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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