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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从观念到法律权利,经历了较长的过程。孔孟关于容隐的主张,并没有被秦及汉初的法律所采纳,法律只允许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保持沉默,但不允许庇护犯罪人。容隐制度可能产生于西汉末年或东汉时期,最晚不超过魏晋。唐代是容隐制度的成熟定型期,规定容隐权包括庇护行为和拒绝作证权,同时又对容隐手段和容隐范围进行了限制与界定。后世法律基本上照搬了《唐律》的容隐制度,只是在容隐的亲属范围及适用范围方面略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