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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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并没有规定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制度,本文将从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的概念与性质、我国立法现状、国外发展情况等方面对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践中发生的多起因拒载引起的纠纷案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航空承运人;拒载权;黑名单
  中图分类号:D922.296;F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28-03
  作者简介:石运光(1974-),男,山东济南人,硕士研究生,山东交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研究。
  近年来,旅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因航空公司拒载而产生的纠纷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航空公司是否享有拒载权?其拒载标准是如何制定的?航空公司拒载权的存在符合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规范航空秩序、维护航空安全,但是其制定与执行程序有待完善。
  一、航空承运人拒载权概状
  “航空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民用航空公司。《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中拒载的定义为航空承运人拒绝运送不符合运输条件的乘客。
  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就是航空承运人拒绝运输特定旅客的权利,既包括航空承运人单方面拒绝与特定旅客缔结航空客运合同的权利,也包括单方面解除与特定旅客之间已签订的航空客运合同的权利。
  (一)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相关案例
  我国的航空公司曾列出所谓的“黑名单”来行驶其拒载权,将一些有过过激行为的旅客列入禁飞名单。纵观近些年新闻媒体曝光的旅客闹事行为,从“下跪男”到“无用女”,再到扇耳光、占霸机,甚至发生推搡工作人员的恶性行为层出不穷。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的情况下,大部分航空公司已经着手自己设立“黑名单”,拒载不符合搭乘标准的旅客。
  2007年,春秋航空发生航班延误时间,旅客霸机寻求赔偿,随后春秋航班把带头人员列入拒载名单。2012年,同样是春秋航班,由于航班晚点,要求赔偿的乘客也随之被列入拒载名单,2009年“范后军诉厦航”一案更是在全国引起广泛注意。
  以上案例引发相关思考:航空承运人是否有拒载的权利?航空承运人的拒载权是否侵犯的有关公民权利?我国应如何设立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制度?
  (二)航空承运人拒载权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48条规定国际条约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惯例。但是对如何选择与适用国际惯例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这一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具体到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的并未明确航空承运人行驶拒载权的标准、程序以及旅客如何救济等内容,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和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国际惯例同样缺乏可操作性。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携带危险违禁物品。法律既规定了承运人享有强制缔约义务,也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强制缔约义务的豁免,但其笼统的指向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具有针对性。
  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
  《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第4.2.5款明确了航空承运人对航空器存在安全隐患的人的拒载权,并可以拒绝相关人员登机。《保安守则》第4.4款明确规定“潜在威胁”人员主要指被拘押人员、危险犯人、精神病人、被驱逐出境者四类人员。但是《保安手册》是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所通过的一种标准及建议措施,作为对飞行安全的指导意见,不属国际条约,适用较为困难。
  二、国外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相关规定
  (一)外国有关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的立法规定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禁飞名单的国家,在民用飞行器及民用机场一直是受到安全威胁情况下,美国联邦调查局制定了“禁飞名单”,“并且这份名单秘而不宣,保障飞行安全。
  加拿大制定禁飞名单的部门是联邦交通署,其有权禁止相关人员登机和入关。名单的制定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联邦情报局和皇家骑警提出参考名单,经联邦政府审核确认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禁飞名单”,禁飞人员人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利,可以要求联邦政府重新评估。
  (二)美国、加拿大“禁飞名单”的特点分析
  1.制定机构的权威性。航空公司也只有拟定名单的权力,并没有最终确定名单的权力。
  2.明确禁飞标准、严格评估过程。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航空安全标准,根据危险行为的程度不同,名单上人员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航空承运人的拒载权的评估程序也会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3.严格保护被拒载人员隐私和权利。对被拒载人员的信息和隐私保密,只有其本人知悉相关情况,并且航空承运人要及时通知被拒载的情况、原因和权利。
  4.保障被拒载人员充分的权利救济。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禁飞名单人员的投诉处理,并且相关人员可以查询了解自己的被禁飞情况。
  三、完善我国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的相关制度构建
  (一)明确航空承运人拒载权的权利主体
  航空公司作为和旅客平等的市场主体,其不应该自主制定拒载的标准和自行决定拒载不符合该标准的旅客,否则就会有失公平,造成权利的滥用。笔者认为在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制度建立过程中应坚持“权力制衡”原则,航空承运人不得制定拒载标准,其只有执行拒载的权利,是拒载名单或者拒载决定的实施者。而将对拒载旅客的决定权赋予负责飞行安全的主管部门即民用航空总局理。民用航空局在建立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以最小的损失换取最大的收益。
  (二)明确拒载标准
  对有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旅客行驶拒载权,设置“黑名单”的存在安全隐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约定:(1)携带危险物品的,该类旅客已经严重威胁飞行安全。(2)存在威胁飞行安全行为的,至少应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如果旅客只是民事维权,则不应被纳入黑名单。(3)有劫机等严重危害航空器和人员安全的恐怖分子,以防止他们造成实际威胁。   (三)健全对被拒载旅客的评估和告知程序
  被拒载旅客的评估标准要明确,做到严谨权威,拒载条件要事先明确,对于被拒载人员要及时通知并告知其权利。
  (四)建立被拒载旅客信息的保密机制
  首先,拒载名单应严格保密尽可能的避免因人为因素而泄漏、侵犯旅客隐私的情况。其次,旅客因被拒载而申请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期间,也应坚持不公开的原则,除非有特殊原因并征求到旅客的同意。最后,当被拒载旅客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时有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侵犯其隐私权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旅客合法权益的救济机制
  1.旅客享有知情权。民用航空总局在应当告知黑名单相关人员,使旅客及时了解自己被纳入名单的原因、期限以及救济等。
  2.旅客享有申请听证权。听证程序简洁快速。
  3.旅客享有司法救济权和行政复议的权利。
  四、结语
  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在我国一直进行理论性研究,并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屡有发生的拒载现象,使得理论和现实存在突出的矛盾,希望本文能为制定航空承运人拒载权制定的建立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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