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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叉案件出现频率不断上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扩展保护,能够有效保护当前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但应当保护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但是过度的保护会在两种法律制度中均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其范围和程度应受客体性质、法益范围和知识产权法除外领域等条件的限制。受保护的客体应当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保护的法益应当处于“相关市场”的范围;对于知识产权法的除外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