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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与所有的市民一样,享有在美国宪法下的个人权利。即使经过了特殊训练、遵循更高的行为标准、对监督公众和法律负责,他们依然享有社会中其他人所享有的保护。
一、言论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议会通过任何“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司法条款也使得这种“禁止”对于州、郡、市都适用。
警察规章或其他行为不合理侵犯官员言论自由权利的基本情形有两种。第一是该行为过于宽泛。芝加哥警察部门规章禁止“任何不利于本部门的活动、交流、商议、讨论”,这就过于宽泛,因为它限制了警察对部门的所有意见,即使这种意见是在私人交流中产生的。同样的命运降临到新奥尔良警察部门规章,因为其限制警察陈述“对名誉进行损害或质疑,诽谤任何人的不公正的批评、嘲笑、表达憎恨和轻视、或者……的言论。”
不合理限制言论自由的第二种情形,是政府行为的适用方式。警察部门的行为在该领域最通常的缺点,是无法证明警察被限制的陈述不利的影响了部门的运作。因此,巴尔的摩警察规章中禁止对部门行为的公共批评的条款,被认为对警察适用不合宪,只要该警察是警察联盟的会员,或该警察是在电视采访中指出公安局长没能有效领导本部门,“底层人员开始放弃这个城市”。在这个例子中,并没有显著指明部门的分裂。但是,当警察Kinloch和Missoui公开抱怨市政府的腐化时,法院认为,“警察在个人欲望的驱动下,实施了完全无视指挥链……的行为,并给警察部门的12名成员造成了不和谐”。由于这些抱怨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并且没有经州“告密者”程序得到正确的维护,所以对该警察予以辞退。
二、其他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在美国的民主政府系统中,一项基本权利是参与政治活动。正如言论自由,政府会给其雇员的政治行为施加其不能向全体市民施加的合理限制。但问题是,如果州没有施加诸如此类的限制,雇员就存在被上级施压的实质威胁,从而在失去工作或行为失败后针对他的其他不利行为的威胁下,支持政治候选人和违背他们自身信仰的诉讼。
非政治联系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警察部门通常禁止官员结交已知的重罪犯,或其他坏名声的人,因为“这些结交会使官员面对无法抵抗的引诱,从而放弃其公正执行法律的责任,并且……会造成社区警察不是诚实而公正的法律执行者的表象。”有时这些禁止由某个特殊的法令或规章来施加,但在其他情形中,这些禁止是通过考虑官员实施的不当行为来施加的。当然,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那么法令或规章就必须克服在之前所讨论的,关于不当行为和败坏声誉行为的规则的法律障碍。
正如涉及到其他第一修正案权利的规则一样,关于禁止与罪犯或其他不良分子结交的规则在范围上也不应该过于宽泛。因此,底特律警察部门规章中禁止明知或故意结交已定罪的犯人或其他实施罪行的人,除非该官员的法定责任被宣布不合宪,因为此规则剥夺了那些与官员的正直或公众对官员的信任无关的结交。法院引用了以下例证:与一个很多年前曾经被拘禁的教堂人员结交,或与一个想成为有用的市民但最近被定罪的人远亲。
三、免受搜查和逮捕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人们的人身、住所、文件、财产安全,免受不合理搜查或逮捕的危害”。这一条款保护人们免受州、联邦政府行为的危害。总的来说,阐述第四修正案的案例要求在实施搜查或逮捕前,警察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行为已经实施,而且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能在搜查的地方找到。由于第四修正案中“人身、住所、文件、财产”的运用,许多年来判例法都在分析什么财产属于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有趣的是,20世纪的新科技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第四修正案中隐私权的重要议题,特别是私下对话和窃听。有一个案例是警察涉嫌赌博,联邦法院认为录音笔的使用并不要求宪法提供像窃听器一样的保护。录音笔使用了陷进和追踪装置来记录电话号码和每个通话的持续时间,但是并没有记录任何双方的对话内容。法院指出,使用录音笔并未得到批准,也没有合适的理由,由于第四修正案只适用于记录下来的对话内容,而对于实在的电话号码并不存在隐私权的合理预期。
第四修正案通常在警察下班或在家时适用,就像对其他市民一样。但是,由于其雇佣性质,警察可能要面对不会对一般市民适用的调查程序。一个类似的情形是关于部门给其官员提供的设备和衣物柜。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并不存在应受保护的隐私权预期。监狱管理局搜查其雇员的权利在1985年的衣阿华案例中引发争议。此案中,法院拒绝寻找作为雇佣条件的已签署的同意书,以构成所有第四修正案权利的一般豁免。
四、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保护个人免于被强迫“在任何犯罪案件中作为对自己不利的目击者”。联邦法院认为从警察那儿获得的信息不能用于证明他自己的罪行,因为第五修正案禁止运用这种强制手段从嫌疑人处取得有罪陈述。
在历史上,警察部门运用测谎仪进行内部调查的事件并不少见。最经常争论的法律问题,是警察是否可以在被解雇的威胁下,屈从于这种程序。在这个问题上对于法定权力的理解有差异,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警察可以被要求接受这种测谎。
此外,运用测谎仪来选拔应聘警察工作的求职者,已经开始受到严厉的批判。1987年,一名联邦法官判决,测谎是违宪且不可信的,并要求费城重新考虑那些因为未通过测谎而不被聘用的个人。但是,上诉法院推翻了区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在雇佣前运用测谎仪审查雇员并没有违反平等保护或实体性正当司法。
参考文献:
匡婧( 1989.12 ) . 女 . 汉族 . 江西吉安市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一、言论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议会通过任何“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司法条款也使得这种“禁止”对于州、郡、市都适用。
警察规章或其他行为不合理侵犯官员言论自由权利的基本情形有两种。第一是该行为过于宽泛。芝加哥警察部门规章禁止“任何不利于本部门的活动、交流、商议、讨论”,这就过于宽泛,因为它限制了警察对部门的所有意见,即使这种意见是在私人交流中产生的。同样的命运降临到新奥尔良警察部门规章,因为其限制警察陈述“对名誉进行损害或质疑,诽谤任何人的不公正的批评、嘲笑、表达憎恨和轻视、或者……的言论。”
不合理限制言论自由的第二种情形,是政府行为的适用方式。警察部门的行为在该领域最通常的缺点,是无法证明警察被限制的陈述不利的影响了部门的运作。因此,巴尔的摩警察规章中禁止对部门行为的公共批评的条款,被认为对警察适用不合宪,只要该警察是警察联盟的会员,或该警察是在电视采访中指出公安局长没能有效领导本部门,“底层人员开始放弃这个城市”。在这个例子中,并没有显著指明部门的分裂。但是,当警察Kinloch和Missoui公开抱怨市政府的腐化时,法院认为,“警察在个人欲望的驱动下,实施了完全无视指挥链……的行为,并给警察部门的12名成员造成了不和谐”。由于这些抱怨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并且没有经州“告密者”程序得到正确的维护,所以对该警察予以辞退。
二、其他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在美国的民主政府系统中,一项基本权利是参与政治活动。正如言论自由,政府会给其雇员的政治行为施加其不能向全体市民施加的合理限制。但问题是,如果州没有施加诸如此类的限制,雇员就存在被上级施压的实质威胁,从而在失去工作或行为失败后针对他的其他不利行为的威胁下,支持政治候选人和违背他们自身信仰的诉讼。
非政治联系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警察部门通常禁止官员结交已知的重罪犯,或其他坏名声的人,因为“这些结交会使官员面对无法抵抗的引诱,从而放弃其公正执行法律的责任,并且……会造成社区警察不是诚实而公正的法律执行者的表象。”有时这些禁止由某个特殊的法令或规章来施加,但在其他情形中,这些禁止是通过考虑官员实施的不当行为来施加的。当然,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那么法令或规章就必须克服在之前所讨论的,关于不当行为和败坏声誉行为的规则的法律障碍。
正如涉及到其他第一修正案权利的规则一样,关于禁止与罪犯或其他不良分子结交的规则在范围上也不应该过于宽泛。因此,底特律警察部门规章中禁止明知或故意结交已定罪的犯人或其他实施罪行的人,除非该官员的法定责任被宣布不合宪,因为此规则剥夺了那些与官员的正直或公众对官员的信任无关的结交。法院引用了以下例证:与一个很多年前曾经被拘禁的教堂人员结交,或与一个想成为有用的市民但最近被定罪的人远亲。
三、免受搜查和逮捕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人们的人身、住所、文件、财产安全,免受不合理搜查或逮捕的危害”。这一条款保护人们免受州、联邦政府行为的危害。总的来说,阐述第四修正案的案例要求在实施搜查或逮捕前,警察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行为已经实施,而且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能在搜查的地方找到。由于第四修正案中“人身、住所、文件、财产”的运用,许多年来判例法都在分析什么财产属于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有趣的是,20世纪的新科技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第四修正案中隐私权的重要议题,特别是私下对话和窃听。有一个案例是警察涉嫌赌博,联邦法院认为录音笔的使用并不要求宪法提供像窃听器一样的保护。录音笔使用了陷进和追踪装置来记录电话号码和每个通话的持续时间,但是并没有记录任何双方的对话内容。法院指出,使用录音笔并未得到批准,也没有合适的理由,由于第四修正案只适用于记录下来的对话内容,而对于实在的电话号码并不存在隐私权的合理预期。
第四修正案通常在警察下班或在家时适用,就像对其他市民一样。但是,由于其雇佣性质,警察可能要面对不会对一般市民适用的调查程序。一个类似的情形是关于部门给其官员提供的设备和衣物柜。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并不存在应受保护的隐私权预期。监狱管理局搜查其雇员的权利在1985年的衣阿华案例中引发争议。此案中,法院拒绝寻找作为雇佣条件的已签署的同意书,以构成所有第四修正案权利的一般豁免。
四、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保护个人免于被强迫“在任何犯罪案件中作为对自己不利的目击者”。联邦法院认为从警察那儿获得的信息不能用于证明他自己的罪行,因为第五修正案禁止运用这种强制手段从嫌疑人处取得有罪陈述。
在历史上,警察部门运用测谎仪进行内部调查的事件并不少见。最经常争论的法律问题,是警察是否可以在被解雇的威胁下,屈从于这种程序。在这个问题上对于法定权力的理解有差异,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警察可以被要求接受这种测谎。
此外,运用测谎仪来选拔应聘警察工作的求职者,已经开始受到严厉的批判。1987年,一名联邦法官判决,测谎是违宪且不可信的,并要求费城重新考虑那些因为未通过测谎而不被聘用的个人。但是,上诉法院推翻了区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在雇佣前运用测谎仪审查雇员并没有违反平等保护或实体性正当司法。
参考文献:
匡婧( 1989.12 ) . 女 . 汉族 . 江西吉安市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