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经济分析

来源 :北方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ngfeng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构建具备现实意义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则必须对其作用下的社会效果进行经济分析,全面统筹并考虑其可能的社会代价和个人成本,以使对知识产权开展刑法保护的功效适应并达到社会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实现法律规则与公众道德观念的彼此适应。同时,在确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时,还应考虑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和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关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及其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体系 经济分析 法社会学
  
  一 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介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之间的一种特殊权利,仅就其财产权性质而言,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其在社会财富创造中所占的贡献比率将越来越大,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在财产形式中占据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理应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随知识产权地位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以更好的调整知识产权开发、利用等领域的社会关系结构变化,适应转型时期的现实发展需求。
  长久以来,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形式主要集中于民商法范畴,这是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在过去很多年里,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贡献率虽然占据较大份额且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远远没有达到现今的发展层次和水平,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未曾达到现如今这般频繁而严重的境地。进入转型社会以来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社会劳动的主要方式由原先的体力劳动为主向智力劳动为主转变。根据经济学“劳动创造价值”的通说理论可知,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价值创造点。因此,侵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日益增加,这不仅是侵害单位数量的知识产权价值量的增加,还包括因为知识产权价值的增长导致侵害行为数量的上升。总而言之,现今的情形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这就要求适时更新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笔者认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应当建立起一套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现实发展的刑法保护体系,以期借助刑法的威慑力来遏制那些严重侵害行为的发生。
  但是,任何法律体系的重构都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关系的发展变迁,还应全面考虑法律调整的经济成本。这两项要求反映到知识产权的刑法调整领域,就表现为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社会效应,即宏观上的效应分析,后者表现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耗费的成本,包括权力机关运行的成本与社会自我调节的成本,这就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经济分析,也可以视为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社会效用的微观分析。这两个层面的分析,为我们思考构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明晰了研究视角和研究脉络。
  二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及其经济分析
  密尔在分析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要性的时候曾经指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要考虑到必要性、可能性等几个方面:必要性是指社会关系足够重要,这一点在引言中已经做出了较为精确的分析;可能性是指要分析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能得到的社会效果,主要是调整的成本和对抑制违法犯罪现象的作用。下文即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1.知识产权犯罪成因分析
  首先,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根据经济学一般理论,劳动是社会财富得以产生的源泉,世界上的一切价值都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就是由大卫·李嘉图等人发现的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过去的很长时间之内,体力劳动占据了社会劳动的主要地位,而知识所创造的价值在社会价值总量中占据的份额较少。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并不能为侵权行为人带来足够多的利益。但是,近数十年以来,智力劳动在社会总的劳动形式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相应的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的价值量也大大增加。因此,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而且所造成的损害也大大增加。概言之,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幅度增加了,已经到了适合采取刑罚措施进行调整的阶段。2006年末,美国电影协会在与中国有关机构交流时谈到:盗版等侵权行为每年所带来的暴利已高达数十亿美元,同时造成版权人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其社会危害程度已经堪比贩卖毒品等高危犯罪行为。但是,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刑法规定的惩罚措施却较轻,显然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经济学中的理性观点认为,当某项投资的风险或成本明显优于其他投资时,该主体必然会选择进行这项投资。这也完全可以适用到知识产权侵权方面。从行为人角度来看,实施侵权行为完全就是一种必要的投资行为,而法律后果大致可以当作其投资的风险和成本。当法律后果中的惩罚过轻的时候,也就是违法成本过低的时候,主体选择犯罪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从这一点,可以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高发这一现象。
  其次,是文化观念方面的原因。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知识从来就不是财富,知识如果想要转化为财富,则必然需要受到专制权力的青睐,直到发明创造者掌握权力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报偿。故知识产权犯罪并不广泛的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在缺乏道义性基础上制定的刑罚措施,自然难以得到较高的社会认同,而对社会调整和规范的可能也相应的比较乏力。
  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共成本
  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要正确的认识产权刑法保护规律,不仅要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以对症下药,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成本问题。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必须通过公共机关,而公共程序的启动,必然会消耗大量资源。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救济程序,不仅伴有公安机关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各个证明环节的调查取证,还包括法院对诉讼双方提交证据的审查,有些情况下还伴有检查机关的审查起诉。
  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搜集一般来说都是十分艰辛的,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易传播、举证难等特点,不法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之后,往往可以迅速的将赃物转移或者分销他处,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根本无法展开。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知识产权一般要达到一定的金额之后才能进行刑事立案,甚至是根据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益来衡量是否入刑。这样就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难以掌握侵权行为所侵犯知识产权的真实状况。而且,知识产权方面证据的审查,也往往是十分专业的,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和手段来进行,这意味着法院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事实状况的时候需要花费重大成本。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共成本不光包括上述可以看见的直接成本,还包括一些看不见的社会牺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较为关键的阶段,很多企业都处于转型升级时期。根据发达国家以及台湾、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在此阶段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必然会大量出现,即大量企业通过仿造外国名优产品,积累资本并吸收外国先进科学技术。落后国家要在短期之内赶上发达国家,就必然要采取科技强国的战略,尽可能的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甚至在国内吸取发达地区的先进科技。简单地说,就是落后国家要通过较为低廉的成本尽快的推行先进科技,以发展本国生产力。但是,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从宏观上讲意味着国家尽快推行先进科技的成本将大幅增加,从微观上讲意味着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企业转型升级,首先就是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淘汰落后产能。这也将是中国在此发展阶段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当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耗费的成本过高时,这种调整方式是否应当考虑改变甚至取消,或者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得以缓冲,这都将是知识产权刑法调整中所要考虑的。
  3.知识产权救济的个体成本
  知识产权的救济成本,对于权利个体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花费。以企业为例,企业在得知自身知识产权利益受到侵害后,势必会选择尽快采取救济措施,以最大限度控制并挽回侵权损失。但这类围绕经济利益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显然很难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不论是取证、和谈还是损失计算等,都很难由当事双方自行处理。现实中的大量维权实例也说明,借助司法诉讼的公力救济方式是实施救济的主要途径,有些比较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需要通过刑法保护才得以救济。但通过走这些公力救济程序,从整个程序一发动,就意味着大量的时间成本。因为公力救济机关鉴于职责所在,需要保证处理过程的正义合法,追求处理结果的和谐公正,每个步骤都被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诉讼各方主体也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时序、关系、方式和方法来进行法律行为。所以,在通常的知识产权的公力救济程序中,企业受到侵害后的救济会花费大量时间,少则几个月,多数情况则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这些现实,在视效率和效益为生命的企业看来,真的是说不出也拖不起的一种伤痛。
  三 以实用主义为指导重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
  1.重新认识刑事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调整中的地位
  从整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过程。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他人商标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早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就将下列行为纳入犯罪行列:伪造商标、未经允许而制造该种商品或销售这些商标标识,假冒或者销售其他企业注册商标商品,规定应当追究这些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而形成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一系列罪名。
  现行的1997年颁行的刑法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做出了进一步完善规定。首先,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等多种知识产权,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直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次还加重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针对假冒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等情节较轻的行为,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存在数额特别巨大及其他严重情节,则适用加重处罚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变迁中,我们可以基本勾勒出刑事法的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调整中保护力度和作用地位的变化。即从现实需求和立法理念等层面看来,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呈现出一种逐步增强的态势。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程度,这需要首先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前文已经初步论述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成本问题,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可能会牺牲企业发展的机会,尤其是在当今大量企业进行转型升级的时刻。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目前还存在很多较为严重的犯罪无法侦破,国家司法资源本来就较为紧缺,而在这个时候贸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导致原本已经十分紧缺的司法资源变得更为紧张。但是,不可忽略的是,知识产权的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确实在日渐提升。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应当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其运作成本以及将对社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即法律的发展和变革应当以本土适应性为原则,而不是一味的求新求异。
  2.确立合适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刑事司法政策
  立法属于宏观领域内的各种价值的博弈与选择过程,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立法上,体现了刑法保护知识产权运行秩序与控制司法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冲突与调和。但是,立法的过程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正确的反映这种博弈的真实状况。这包括立法者对规律认识的不足,因而未能做出科学的规定。或者立法者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因素,但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权衡,如政治上、经济上等方面的考虑,而进行了适当超前或者落后于社会实际需要的规定。尤其是忽略了法律的本土适应性,波斯纳大法官反复强调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上,国家的很多立法都是迫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压力,才多次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但是,这些规定可能并不适合中国的本土国情,需要我们对此类案件刑事司法判例的社会效果来进行深入研判。现实中,侵犯知识产权取证难、耗时久,裁判难以执行,这些都反应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的失误。但是,骤然改变刑事法律规则显然不可能,而只能通过刑事司法政策中进行微调。根据我国通行的做法,即利用刑事政策来缓冲不适当的实体法规则。当然,这里的调整并不是绝对的下降,因为社会毕竟在发展,人们的观念毕竟在改变,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逐渐在提升,企业的转型与升级正在完善,所以表面上的提高其实已经降低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程度,从而使得刑法规则更好的适应社会需要。
  与最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版物案件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这两份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权案件的解释(一)》稍微降低了四种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两项罪名的量刑标准:“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减少为5万,或“违法经营所得数额”为3万。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非法经营数额”20万降低为5万,或“违法经营所得数额”为3万。这样的调整使得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一般违法行为进入了刑事犯罪领域,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政策大致趋向逐渐严格,这种严格的保护倾向还是充分考虑到了法律运作的社会成本的,较多的人反复呼吁降低侵害知识产权罪的起刑点,美国企业与企业也时常敦促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但是我国还是采取渐进性的改良措施。针对人们道德观念上暂时未能认识到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主观恶性,刑事司法政策对此采取了变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权案件的解释(二)》首次规范了知识产权刑罚中的量刑问题,重点强调了“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
  四 结语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对其社会效果进行经济分析,充分的考虑其实施所将带来的社会成本与个人成本,以使得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既能保护好知识产权的运行秩序,又可以较好的适应社会各方面的实际需要,尤其是使法律规则与公众的道德观念相适应。而且,在确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时候,也应当考虑到立法所面临的较为特殊的情况,关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社会效果,这样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贺志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之刑事控制[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7
  [2]赵国玲、王海涛.著作权犯罪被害人研究[A].犯罪学论丛(第七卷)[C],2009
  [3]柳福东、朱雪忠、文家春.面向低碳经济的专利制度研究[A].第五届(2010)中国管理学年会——公共管理分会场论文集[C].2010
  [4]胡维朗、施建华.商业秘密犯罪与律师辩护[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C],2009
  [5]吕捷.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完善[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C],2009
  [6]俞锋.数字出版物版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出版,2011(24)
  [7]吴宗宪.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1)
  [8]漆昌国.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J].理论与改革,2010(3)
  [9]赵赤.从“民法中心”到“刑法中心”的转变与实现——评析美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演进与最新发展[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5)
  [10]张心向.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象反思——基于实体法规范的视野[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11]刘科.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学术研究[J].知识产权,2008(6)
  [12]吴婷.论全球化时代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J].改革与开放,2010(10)
  [13]徐棣枫.专利权的刑法保护[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2)
  [14]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门槛”降低[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6)
其他文献
农产品滞销归根结底还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大多数生产者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农产品价格的走势决定本年的生产计划,从而造成了鲜活农产品供给的波动。而农业生产季节性、受气候影响、区域性和鲜活农产品储藏周期短的特点决定了鲜活农产品供给与农产品消费在时间上不对称,当鲜活农产品产量大幅增长时,大批量集中上市对销售环节所产生的巨大压力极易导致滞销问题。  发展现代农业,探索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和农民的增产
期刊
摘 要:包容性发展作为一种发展理念是对传统发展观的丰富性发展,体现了当代社会对发展公平性要求和发展价值的主导取向新的定位,作为一种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对以往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进一步扩展,强调发展主体的多元性和发展内容的丰富性和非排斥性,发展主体之间以及发展主体在发展起点、发展过程、发展结果的平等性与公平性。从发展的重点来看,包容性发展特别强调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底层阶层平等的参与发展过程和分享发展
期刊
摘 要:目前,社区矫正已在全国范围内进入试行阶段,但实践中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不对称致使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以及检察机关难以实时监督等难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鉴于此,作者认为应当积极尝试运用科技手段开发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监督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 信息管理 监督 浙江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
期刊
摘 要:目前,牧区专业合作社选择正确的运行模式、经营方法以及确定适合客观条件的经济发展方向是最为关键。本文以典型的纯牧业旗县——新巴尔虎右旗的四个专业合作社为调查对象,对其进行分析,提出关于牧区专业合作社运行发展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牧区专业合作社 草原畜牧业 运行机制       自建国以来,合作经济组织从互助组到现在的专业合作社,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以不同的运行方式存在着。可
期刊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
期刊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资本权益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资本大规模双向流动的格局已经形成,我国返程投资规模呈现快速扩张趋。大量境外资金通过返程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流入国内。由于其资本运作的复杂隐蔽性,国际逐利资本借道返程投资合法渠道流入国内,极有可能成为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跳板”。因而,如何引导与规范返程投资
期刊
摘 要: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然而,随着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受益群体的不断增多,保障管理难度逐步显现。本文以杭州为例,就廉租住房租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   关键词:廉租住房 租后管理 收租 维修 退出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
期刊
摘 要: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近10年来,我国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发展的障碍急需克服。笔者根据对河南省安阳的一次调研活动的情况为例,来分析我国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探讨有关问题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中西部地区 中小企业 问题 对策       我国中西部地区作为传统的农业地区,产
期刊
【摘 要】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并席卷全球,国际经济处于持续动荡之中。中国似乎已率先走上经济复苏之路,但是形势依然严峻。本文结合中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以新古典综合派理论视角,评述危机以来中国的经济政策。  【关键词】经济危机 新古典综合派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一 新古典综合派概述  1936年,凯恩斯的《通论》出版,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兴起,风靡于“二战”后二三十年间的西方各国。当时“二战
期刊
一 前言  1776年,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一书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为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石。后来,瓦尔拉斯、帕累托等人提出的一般均衡理论,又证明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可以实现福利的最大化。然而,1929年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大量产品过剩,企业倒闭或停产,工人失业,建立在充分就业假设前提下的古典经济学面临着挑战。  凯恩斯主义,又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其思想源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