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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网络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网络群体事件大量出现。良好的界定网群事件的好坏并加以合理的引导和规范,能够借助网群事件提高大众的公共表达的正确价值观,提高公众的公共价值。通过正确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把网络群体事件的不良影响转化为有利影响,借机提高民主法治的进程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网络群体性事件 公共表达 公共价值
一、背景陈述
网络群体事件,简称网群事件,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的事件。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则与传统的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既有针对个别行政部门执法的讨论,也有对其他公民的“恶行”的声讨,可以说其是双向的,并且涉及较多的公权力,如今的网络群体事件公益性较强,它是网络的舆论场。如“周久耕事件”、“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事件”等。人们通过跟帖、灌水、加精、置顶等对某一事件进行跟踪表达。公众可以借助网络表达自己对群体事件的见解和看法,这种公共表达有两个方面的意蕴:(1)公共表达是一种公开表达,是在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中的表达。私人价值的主体表达不一定是公开表达,不一定需要在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中表达;(2)公共表达是一种共识性表达。这种公共价值的表达有利于客体的公共效用、主体的公共表达和规范的公益导向。
二、网络群体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网民参与意识提高,对待同一问题由于网民个体理解和角度的差异会出现不同的表达方式,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明显增强。如“杭州飙车事件”,广大网民相继予以关注,有关部门及时对该事件作出了处理。随后,一些网民主动曝光相关的信息,这大大增加了网民的主动意识、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技术条件有限。由于网群事件的空间无界和时间急速之快,导致现有技术不能及时利用过多硬干预技术在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时候利用专业网络技术给以控制和制止。
(三)相关网络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制度都处在不断完善中,由于我国的制度完善大部分是存量的改善,这种新问题的出现可以使我国的制度体系中出现一个增量的改善。
(四)网络反馈渠道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缺少为网民发表意见的网络平台。随着网络参与意识的加强,网民获得了更多的知晓权,他们渴求新知,获得对事件的了解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由于对事件的了解不全,容易形成盲目跟风等。
三、网络群体事件的影响及解决的必要
网络群体事件由于受众度极高,关注人群多样,从而对其影响就会不同,解决方式难度也会加大。这就要求在处理这类事件中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首先,在我国,互联网上存在着两个舆论场,其中“政府网络舆论场”在国家大政方针等重大题材上占据统治地位,另外一个是“群众网络舆论场”,其在贫富差距、行业垄断、社会保障、城乡差距等老百姓关心的话题上,更容易被广大网民认可。面对着具备新特征的网群事件,处理好两个“网络舆论场”的关系,让党和政府的声音以更加方便、快捷、能接收的方式被群众接收,是建设“网络护牌”的一项重点工作。
其次,在互联网时代下,每个公职人员都社会管理的“形象代言人”。网络传播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共信息的传播效果,在当前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中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他表示,互联网已成为反华势力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放大破坏能量的重要手段,必须把积极应用网络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网络舆情,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3)。
最后,当今社会的网络群体事件的政治影响力越来越大,并且体现出了极大的诉求感,但是同时也缺少理性的引导。网络环境要以开放的姿态就社会、经济、建设等诸多话题与网民对话,是其中积极的一面。
四、从公共表达角度正确处理网络事件的对策
面对网络群体事件,要站在公共表达的角度下,社会管理的技巧在于,要从中倾听民声,体察民意,遵循网络群体事件的规律,给予积极合理的解决,并从中挖掘网络群体事件对经济和社会反映的敏感度,化不利为有利,合理保护人们关注社会动态的热情,从而带动大众更自觉更理智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并且带动当今社会公共表达和诉求的科学合理机制的形成,形成人们表意的合理制度化机制。让社会浮躁得到良好的自我解构和沉淀,从中淀出不良的社会信息和盲目的从众心理,从而有利于我国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形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经济反映做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政府应对的软干预机制,把握好对网络群体事件的韧度监管。提高网络感知力和敏感力,增加公共部门、网民的互动性,加强网络群体事件的嗅觉,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群体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环境应该保障信息公开和畅通,让广大网民知悉事实的真相。注意适时的运用在网络信息和舆论方面的应对策略,应缩小政策信息传播的差异性,缓解网民的负面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二)打消其盲目不理智的政治诉求的心理,防治“集体非理性”的发生。正确引导网络群体事件的途径之一,应是以宽容、务实的态度,不断丰富网民的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活,端正其正确的网络政治参与意识。当今不少官员都开通了自己的微博,一问一答之间就会让网友产生“同时存在”的感觉,这样就拉近了决策者和群众的心理距离,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
(三)政府应该适时的动员专业人员,应对突发网络群体事件。一旦出现网络群体事件,这种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人员应马上介入其中,发挥引导的作用,面对积极的网络事件,其也应该主动出面,解释其中的影响和意义等,使其负面影响得以消除。从公共价值的角度看,人们对公众行为进行认同和管理的过程要从根本上确立一个权威,并且引导权威和运用权威,以此达到管理意义上的和谐。要对公众的行为进行引导,首先需要有权威。
(四)完善法律机制。首先,对不良网络群体事件给予明确的范围界定。其次,对网络不良群体事件的受害人给予法律上保护,减少网民的盲目从众心理。
同时,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法律部门应该和专家团共同搭建平台,就网络事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参考。有些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端是因为事件本身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而引起的相关人员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团和法律部门应该立即提供此事件应该正确处理的法律依据,可以吸收社会各界的良好建议,这就又发挥了平台在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作用。建立此平台,法律部门可以参与进来,公开相关的法律条款,给以法律建议和法律援助,发挥集体意识的选择性激励优势,形成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把法制观念深入到人心中。
(五)各类媒体应本着对群众和国家负责的态度,阻止不良网络信息的传播和扩散,避免带有偏激性事件信息的裸流出,摒弃为了商业利益、点击量等故意制造社会话题的不良行为。要利用专业技能和公信力优势,引导广大网民步入到健康、向上的网络生活中去。在应对网群事件中,这就需要权威组织和法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有机的体系,最终成为积极应对网群事件的硬制度。而对于负面影响的网群事件,法律要在网群当事人的利益发生损害的情况下给予科学合理的保护,并能够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总之,法律的健全是良好解决网群事件的关键。
(六)加强网络群体事件发生后的网络技术干预和控制能力。首先,做到信息内容干预,及时发现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信号,并通过导入决策系统引起政府决策者的重视,能够及早的开始真相调查、信息疏导和流言制止。如基于web的文本挖掘技术,搜索引擎工具,信息分类、聚类和文摘以及基于深层次自然语言理解的知识检索、问答式知识检索系统等技术。其次,信息流程干预。其中一种是信息内容过滤技术,通过设立信息分级与过滤标准,借助标记上的元信息,信息网关即可以通过后续的审查、判断和过滤进行干预。另外一种是信息过程控制技术,其主要是在识别出非法信息的情况下,系统对于识别出的非法信息内容迅速组织或者中断。
参 考 文 献
[1]田海,梁家平.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对张殊凡事件的法律思考,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5);
[2]汪辉勇,公共价值含义.广东社会科学,2008(5);
[3]《中国公安部长呼吁加强网络监管和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控制》,时事要闻;
[4]唐斌,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传播与政府干预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6);
[5]甄巍然,王海.群体性事件中舆论效能的转化与媒体干预.新闻知识,2009(12);
[6]贾宝林,网络与群休性事件研究谴评,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3).
[关键词] 网络群体性事件 公共表达 公共价值
一、背景陈述
网络群体事件,简称网群事件,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的事件。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则与传统的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既有针对个别行政部门执法的讨论,也有对其他公民的“恶行”的声讨,可以说其是双向的,并且涉及较多的公权力,如今的网络群体事件公益性较强,它是网络的舆论场。如“周久耕事件”、“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事件”等。人们通过跟帖、灌水、加精、置顶等对某一事件进行跟踪表达。公众可以借助网络表达自己对群体事件的见解和看法,这种公共表达有两个方面的意蕴:(1)公共表达是一种公开表达,是在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中的表达。私人价值的主体表达不一定是公开表达,不一定需要在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中表达;(2)公共表达是一种共识性表达。这种公共价值的表达有利于客体的公共效用、主体的公共表达和规范的公益导向。
二、网络群体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网民参与意识提高,对待同一问题由于网民个体理解和角度的差异会出现不同的表达方式,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明显增强。如“杭州飙车事件”,广大网民相继予以关注,有关部门及时对该事件作出了处理。随后,一些网民主动曝光相关的信息,这大大增加了网民的主动意识、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技术条件有限。由于网群事件的空间无界和时间急速之快,导致现有技术不能及时利用过多硬干预技术在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时候利用专业网络技术给以控制和制止。
(三)相关网络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制度都处在不断完善中,由于我国的制度完善大部分是存量的改善,这种新问题的出现可以使我国的制度体系中出现一个增量的改善。
(四)网络反馈渠道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缺少为网民发表意见的网络平台。随着网络参与意识的加强,网民获得了更多的知晓权,他们渴求新知,获得对事件的了解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由于对事件的了解不全,容易形成盲目跟风等。
三、网络群体事件的影响及解决的必要
网络群体事件由于受众度极高,关注人群多样,从而对其影响就会不同,解决方式难度也会加大。这就要求在处理这类事件中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首先,在我国,互联网上存在着两个舆论场,其中“政府网络舆论场”在国家大政方针等重大题材上占据统治地位,另外一个是“群众网络舆论场”,其在贫富差距、行业垄断、社会保障、城乡差距等老百姓关心的话题上,更容易被广大网民认可。面对着具备新特征的网群事件,处理好两个“网络舆论场”的关系,让党和政府的声音以更加方便、快捷、能接收的方式被群众接收,是建设“网络护牌”的一项重点工作。
其次,在互联网时代下,每个公职人员都社会管理的“形象代言人”。网络传播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共信息的传播效果,在当前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中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他表示,互联网已成为反华势力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放大破坏能量的重要手段,必须把积极应用网络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网络舆情,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3)。
最后,当今社会的网络群体事件的政治影响力越来越大,并且体现出了极大的诉求感,但是同时也缺少理性的引导。网络环境要以开放的姿态就社会、经济、建设等诸多话题与网民对话,是其中积极的一面。
四、从公共表达角度正确处理网络事件的对策
面对网络群体事件,要站在公共表达的角度下,社会管理的技巧在于,要从中倾听民声,体察民意,遵循网络群体事件的规律,给予积极合理的解决,并从中挖掘网络群体事件对经济和社会反映的敏感度,化不利为有利,合理保护人们关注社会动态的热情,从而带动大众更自觉更理智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并且带动当今社会公共表达和诉求的科学合理机制的形成,形成人们表意的合理制度化机制。让社会浮躁得到良好的自我解构和沉淀,从中淀出不良的社会信息和盲目的从众心理,从而有利于我国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形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经济反映做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政府应对的软干预机制,把握好对网络群体事件的韧度监管。提高网络感知力和敏感力,增加公共部门、网民的互动性,加强网络群体事件的嗅觉,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群体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环境应该保障信息公开和畅通,让广大网民知悉事实的真相。注意适时的运用在网络信息和舆论方面的应对策略,应缩小政策信息传播的差异性,缓解网民的负面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二)打消其盲目不理智的政治诉求的心理,防治“集体非理性”的发生。正确引导网络群体事件的途径之一,应是以宽容、务实的态度,不断丰富网民的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活,端正其正确的网络政治参与意识。当今不少官员都开通了自己的微博,一问一答之间就会让网友产生“同时存在”的感觉,这样就拉近了决策者和群众的心理距离,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
(三)政府应该适时的动员专业人员,应对突发网络群体事件。一旦出现网络群体事件,这种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人员应马上介入其中,发挥引导的作用,面对积极的网络事件,其也应该主动出面,解释其中的影响和意义等,使其负面影响得以消除。从公共价值的角度看,人们对公众行为进行认同和管理的过程要从根本上确立一个权威,并且引导权威和运用权威,以此达到管理意义上的和谐。要对公众的行为进行引导,首先需要有权威。
(四)完善法律机制。首先,对不良网络群体事件给予明确的范围界定。其次,对网络不良群体事件的受害人给予法律上保护,减少网民的盲目从众心理。
同时,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法律部门应该和专家团共同搭建平台,就网络事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参考。有些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端是因为事件本身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而引起的相关人员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团和法律部门应该立即提供此事件应该正确处理的法律依据,可以吸收社会各界的良好建议,这就又发挥了平台在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作用。建立此平台,法律部门可以参与进来,公开相关的法律条款,给以法律建议和法律援助,发挥集体意识的选择性激励优势,形成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把法制观念深入到人心中。
(五)各类媒体应本着对群众和国家负责的态度,阻止不良网络信息的传播和扩散,避免带有偏激性事件信息的裸流出,摒弃为了商业利益、点击量等故意制造社会话题的不良行为。要利用专业技能和公信力优势,引导广大网民步入到健康、向上的网络生活中去。在应对网群事件中,这就需要权威组织和法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有机的体系,最终成为积极应对网群事件的硬制度。而对于负面影响的网群事件,法律要在网群当事人的利益发生损害的情况下给予科学合理的保护,并能够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总之,法律的健全是良好解决网群事件的关键。
(六)加强网络群体事件发生后的网络技术干预和控制能力。首先,做到信息内容干预,及时发现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信号,并通过导入决策系统引起政府决策者的重视,能够及早的开始真相调查、信息疏导和流言制止。如基于web的文本挖掘技术,搜索引擎工具,信息分类、聚类和文摘以及基于深层次自然语言理解的知识检索、问答式知识检索系统等技术。其次,信息流程干预。其中一种是信息内容过滤技术,通过设立信息分级与过滤标准,借助标记上的元信息,信息网关即可以通过后续的审查、判断和过滤进行干预。另外一种是信息过程控制技术,其主要是在识别出非法信息的情况下,系统对于识别出的非法信息内容迅速组织或者中断。
参 考 文 献
[1]田海,梁家平.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对张殊凡事件的法律思考,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5);
[2]汪辉勇,公共价值含义.广东社会科学,2008(5);
[3]《中国公安部长呼吁加强网络监管和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控制》,时事要闻;
[4]唐斌,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传播与政府干预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6);
[5]甄巍然,王海.群体性事件中舆论效能的转化与媒体干预.新闻知识,2009(12);
[6]贾宝林,网络与群休性事件研究谴评,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