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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畴,性质与功能的同一性,决定了其法律规制方法的一脉相承。完全依靠行政法管制模式难以监控公立高校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中国民法典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确立国家所有权与国家用益权制度以构筑完善的国家财产权,通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以规制公立高校财产权,完善高校财产自主权,明确高校的财产权利与义务,遏制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