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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发[201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结合本市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状况,市政府决定,对市级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