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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官司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编辑同志:
2006年3月初,我在某“二甲医院”住院治疗眼病,在住院的第九天早上因血压突然升得很高,导致偏瘫。住院时,我跟医生说我有高血压(我自己在家时一直吃药控制),医生对我的血压进行了测量。结果确实是高血压,但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我问过不少医生,他们都认为医院在治疗眼病过程中应当对高血压采取控制措施。我要求医院赔偿未果,如果打官司要求医院赔偿,我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读者 张秋英
张秋英读者:
依照法律规定,医疗官司准确地说是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自己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的话,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要认识到,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减轻了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或者说举证的难度,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例如,有住院病历或者门诊诊断治疗的证据;患者具体的损害结果,即住院之前或者医生诊断治疗之前不存在这一损害,住院之后或者医生诊断治疗之后出现了这一损害;损失或者损害的范围,如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自己没有过错和责任的医疗鉴定,患者认为不客观、不真实的,还要举证证明它的不客观、不真实。总之,医疗官司尽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缺乏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来说,仍然是有很大难度的,最好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欠条与借条法律后果不一样
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入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目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乔华 邮编:164031)
编辑同志:
2006年3月初,我在某“二甲医院”住院治疗眼病,在住院的第九天早上因血压突然升得很高,导致偏瘫。住院时,我跟医生说我有高血压(我自己在家时一直吃药控制),医生对我的血压进行了测量。结果确实是高血压,但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我问过不少医生,他们都认为医院在治疗眼病过程中应当对高血压采取控制措施。我要求医院赔偿未果,如果打官司要求医院赔偿,我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读者 张秋英
张秋英读者:
依照法律规定,医疗官司准确地说是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自己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的话,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要认识到,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减轻了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或者说举证的难度,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例如,有住院病历或者门诊诊断治疗的证据;患者具体的损害结果,即住院之前或者医生诊断治疗之前不存在这一损害,住院之后或者医生诊断治疗之后出现了这一损害;损失或者损害的范围,如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自己没有过错和责任的医疗鉴定,患者认为不客观、不真实的,还要举证证明它的不客观、不真实。总之,医疗官司尽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缺乏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来说,仍然是有很大难度的,最好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欠条与借条法律后果不一样
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入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目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乔华 邮编:16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