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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扩招以来,我国大学生毕业生逐年增加,大学生就业形势也日益严峻。本文首先分析非营利组织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其次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制度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健康持续发展,以发挥其在大学生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大学生就业服务 购买服务
中图分类号:D669.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一)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
1999年中国高校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不断增长,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公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从2001年开始,每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都超过百万,2008年突破五百万,2012年更是高达680万人。2013年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达到699万人,迎来史上“最难就业季”。大学生作为未来经济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这些计划大多带有鼓励性,均取得不错成效。政府不是万能的,面对不断扩大的大学生就业需求,政府的力量仍然不够。近年来,市场上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等,这些机构大多以营利为目的且良莠不齐、无统一行业规范,除了为就业者提供信息外,没有提供其他配套服务,提供的岗位层次也高低不同。可见,市场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
西方学者较早意识到传统公共管理手段中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缺陷,为解决这两种机制的缺陷,20世纪90年代,主张加强政府、市场与社会合作的公共治理理论逐渐形成。“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非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私人部门等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公共治理理论的发展,在公共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也伴随着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和效果的改进。
大学生就业服务作为公共服务领域之一,单靠政府或者市场都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实行多元化治理势在必行。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非营利组织因其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等属性,往往能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二、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非营利组织功能
“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是可以在大学生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一)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
“非营利组织本身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而且还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非营利组织主要开展社会服务,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服务业的就业人口不是高居榜首就是位列前三位,“根据美国霍普斯金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萨拉蒙教授的研究,西方很多国家非营利部门所吸收的就业人数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较高,如荷兰非营利部门就业的人数占全国非农劳动力人数的13%,美国在非营利部门就业的人数则占全国非农劳动力人数的8%”。按照2007年底我国社会服务业就业人口790.5万人、非营利就业人口47.68万人计,我国社会服务中非营利就业比例为6%左右,这个数据比国际平均水平低2.1倍,比西欧九国低3.5倍,比德、法、奥分别低5.4倍、5.6倍和9.7倍。
若将我国社会服务就业人口提升到就业总人口的20%,并按照非营利就业占社会服务业人口18%计,我国在社会服务领域的非营利就业人口至少应该为892万人。而目前这个领域的就业人口不到50万人,也就是说,还可以有15倍以上的增长空间。显然,中国非营利部门就业应该有巨大的空间。如能从目前的1.56%提升到国际平均水平的5%,增长3.2倍,那么,就可以再创造出1007.4万个就业岗位。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仅有1-2%,约10万高校毕业生在非营利组织就业,而处于待就业状态的大学生投身于公共服务业的热情一般高于其他待就业人群。可以说,随着未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也将成为吸纳大学生就业人员的“朝阳”产业。
(二)自愿性和公益性等非营利组织属性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
当前一些大学生持有不正确的就业观,在工作搜寻的过程中,一味追求高薪酬、高福利的工作,不能结合自身的条件进行准确的定位,导致其就业困难。人才招聘市场上,部门岗位招聘完成比较低甚至无人问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公务员考试中“万人挤独木桥”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为了引导大学生的就业,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这些计划大多带有鼓励性,均取得不错成效。
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引导大学生就业方面,政府的力量仍然不够,而非营利组织因其自愿性等特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促使其成员努力工作的动力来自这些成员自己的信仰和对公益的热爱,这是其人生价值的很好体现。因此,非营利组织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鼓励大学生加入其中,不仅能够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而且还能够通过基层的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能够积累更多的经验为以后去其他部门工作奠定基础”。
(三)非营利组织民间性、贴近社会等特点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素质。
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和高校来讲,具有民间性,贴近社会,“使其更加容易深入基层,信息来源渠道多,传递速度快,收集的信息功能较强,能够对信息认真评估和全面公开,实现技能培训和一线人员的经验交流”,所以,这些组织对人才需求有更全面的了解。这使得非营利的职业中介在为大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时,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帮助大学生掌握有效的求职技巧和方法。 非营利组织作为志愿组织,除了需要全职人员,还需要一定的兼职和志愿者,鼓励大学生在未正式就业前,“通过兼职或志愿者形式为非营利组织服务,一方面体现了大学生的无私付出和服务社会的高尚觉悟;另一方面这种准就业的工作可以提供真实的社会工作环境,从而积累社会经验,为正式就业打好基础。
三、促进非营利组织更好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尽管非营利组织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能发挥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作用有限,其真正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齐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缺乏,科学有效的自我管理不足,资金欠缺。
要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完善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制度规定,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一)完善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一,成立非营利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改革现行的登记注册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单一的登记管理制度,降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进入门槛,鼓励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并促进其蓬勃发展”。第二,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不公开、不透明,大大损害了其社会形象。为此,需制订严格完善的财务制度,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处都应有清楚明晰的记载。同时对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提供更多更优的社会服务。
(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整个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充当统领全局的关键角色,一种表现形式是政府给予政策性领导,与高校、非营利组织等互为补充;另一种表现形式则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政府保留绝对监督权。
1、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互为补充模式。
大多西方发达国家和本国的职业中介结构是一种互补关系。政府在宏观上直接提供政策性的引导和调控,而就业服务中介则在就业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国外中介存在的形式与政府密切相关,都得以政府允许其开展就业服务为前提,随时接受政府的监督与检查,中介服务也在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和高校所不及之处”。
目前,虽然我国已有中华职教社、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等非营利性的职业服务机构,但此类非机构数量太少,占据绝对数量优势的是营利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起步晚,发展参差不齐,利用大学生的求职心理收取高额服务费甚至诈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现有的非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无法发挥其该有的补充作用。
为真正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大学生就业服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非营利组织广泛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建设中来,激发其活力,提高其服务效果,使其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和高校就业服务的不足之处。
2、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四个功能:一是提供大量的人类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和社区发展等;二是倡导功能,比如发现被忽视的问题并提请公众关心;三是行使更宽泛的表达功能,为精神上、民族上、社交上的各种情怀和冲动提供表达的载体;四是推动社群建设,创造社会资本。可见“政府是公共就业服务的安排者,但不一定作为直接提供者”,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作为提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
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培训服务等并不具有专业性,而如上文所述,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具有灵活贴近社会的特点,在就业培训等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因此,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大学生就业培训等服务发包给非营利组织,形成就业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西方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现象,澳大利亚政府则首开购买就业服务的先河。澳政府以付费形式将就业服务承包给中联(中央联结机构的简称,作为求职者和就业服务提供者的中间人,同时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就业服务提供者,政府只对其进行服务监督。“就业提供者实行全国选拨的制度,每3年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国遴选,实行服务质量透明化,会定期对就行服务提供者和劳动关系部的服务向社会公布”。美国的部分州则采取向失业者发放“培训券”的形式让其自由选择培训课程。
政府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就业培训等服务,一方面,提高大学生就业培训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多引导性的项目资金支持,从而弥补资金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秦辉.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史比较研究[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王昊.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的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0
[3]孙丽园.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思想教育研究,2012,12(12)
[4]艾小婧.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
[5]邹治,陈万明.非营利组织:政府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境的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0(3)
[6]洪赛.我国非营利组织促进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1(2)
[7]郑伟倩.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困境与出路[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1)
[8]程琪.基于国际比较的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9年
[9]毛立红.发达国家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的经验与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2(11)
[10]陈皎,吴建智.论非营利组织在大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学术版),2008(3)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大学生就业服务 购买服务
中图分类号:D669.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一)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
1999年中国高校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不断增长,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公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从2001年开始,每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都超过百万,2008年突破五百万,2012年更是高达680万人。2013年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达到699万人,迎来史上“最难就业季”。大学生作为未来经济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这些计划大多带有鼓励性,均取得不错成效。政府不是万能的,面对不断扩大的大学生就业需求,政府的力量仍然不够。近年来,市场上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等,这些机构大多以营利为目的且良莠不齐、无统一行业规范,除了为就业者提供信息外,没有提供其他配套服务,提供的岗位层次也高低不同。可见,市场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
西方学者较早意识到传统公共管理手段中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缺陷,为解决这两种机制的缺陷,20世纪90年代,主张加强政府、市场与社会合作的公共治理理论逐渐形成。“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非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私人部门等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公共治理理论的发展,在公共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也伴随着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和效果的改进。
大学生就业服务作为公共服务领域之一,单靠政府或者市场都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实行多元化治理势在必行。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非营利组织因其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等属性,往往能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二、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非营利组织功能
“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是可以在大学生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一)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
“非营利组织本身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而且还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非营利组织主要开展社会服务,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服务业的就业人口不是高居榜首就是位列前三位,“根据美国霍普斯金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萨拉蒙教授的研究,西方很多国家非营利部门所吸收的就业人数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较高,如荷兰非营利部门就业的人数占全国非农劳动力人数的13%,美国在非营利部门就业的人数则占全国非农劳动力人数的8%”。按照2007年底我国社会服务业就业人口790.5万人、非营利就业人口47.68万人计,我国社会服务中非营利就业比例为6%左右,这个数据比国际平均水平低2.1倍,比西欧九国低3.5倍,比德、法、奥分别低5.4倍、5.6倍和9.7倍。
若将我国社会服务就业人口提升到就业总人口的20%,并按照非营利就业占社会服务业人口18%计,我国在社会服务领域的非营利就业人口至少应该为892万人。而目前这个领域的就业人口不到50万人,也就是说,还可以有15倍以上的增长空间。显然,中国非营利部门就业应该有巨大的空间。如能从目前的1.56%提升到国际平均水平的5%,增长3.2倍,那么,就可以再创造出1007.4万个就业岗位。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仅有1-2%,约10万高校毕业生在非营利组织就业,而处于待就业状态的大学生投身于公共服务业的热情一般高于其他待就业人群。可以说,随着未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也将成为吸纳大学生就业人员的“朝阳”产业。
(二)自愿性和公益性等非营利组织属性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
当前一些大学生持有不正确的就业观,在工作搜寻的过程中,一味追求高薪酬、高福利的工作,不能结合自身的条件进行准确的定位,导致其就业困难。人才招聘市场上,部门岗位招聘完成比较低甚至无人问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公务员考试中“万人挤独木桥”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为了引导大学生的就业,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这些计划大多带有鼓励性,均取得不错成效。
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引导大学生就业方面,政府的力量仍然不够,而非营利组织因其自愿性等特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促使其成员努力工作的动力来自这些成员自己的信仰和对公益的热爱,这是其人生价值的很好体现。因此,非营利组织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鼓励大学生加入其中,不仅能够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而且还能够通过基层的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能够积累更多的经验为以后去其他部门工作奠定基础”。
(三)非营利组织民间性、贴近社会等特点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素质。
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和高校来讲,具有民间性,贴近社会,“使其更加容易深入基层,信息来源渠道多,传递速度快,收集的信息功能较强,能够对信息认真评估和全面公开,实现技能培训和一线人员的经验交流”,所以,这些组织对人才需求有更全面的了解。这使得非营利的职业中介在为大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时,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帮助大学生掌握有效的求职技巧和方法。 非营利组织作为志愿组织,除了需要全职人员,还需要一定的兼职和志愿者,鼓励大学生在未正式就业前,“通过兼职或志愿者形式为非营利组织服务,一方面体现了大学生的无私付出和服务社会的高尚觉悟;另一方面这种准就业的工作可以提供真实的社会工作环境,从而积累社会经验,为正式就业打好基础。
三、促进非营利组织更好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尽管非营利组织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能发挥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作用有限,其真正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齐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缺乏,科学有效的自我管理不足,资金欠缺。
要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完善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制度规定,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一)完善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一,成立非营利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改革现行的登记注册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单一的登记管理制度,降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进入门槛,鼓励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并促进其蓬勃发展”。第二,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不公开、不透明,大大损害了其社会形象。为此,需制订严格完善的财务制度,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处都应有清楚明晰的记载。同时对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提供更多更优的社会服务。
(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整个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充当统领全局的关键角色,一种表现形式是政府给予政策性领导,与高校、非营利组织等互为补充;另一种表现形式则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政府保留绝对监督权。
1、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互为补充模式。
大多西方发达国家和本国的职业中介结构是一种互补关系。政府在宏观上直接提供政策性的引导和调控,而就业服务中介则在就业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国外中介存在的形式与政府密切相关,都得以政府允许其开展就业服务为前提,随时接受政府的监督与检查,中介服务也在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和高校所不及之处”。
目前,虽然我国已有中华职教社、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等非营利性的职业服务机构,但此类非机构数量太少,占据绝对数量优势的是营利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起步晚,发展参差不齐,利用大学生的求职心理收取高额服务费甚至诈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现有的非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无法发挥其该有的补充作用。
为真正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大学生就业服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非营利组织广泛参与大学生就业服务建设中来,激发其活力,提高其服务效果,使其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和高校就业服务的不足之处。
2、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四个功能:一是提供大量的人类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和社区发展等;二是倡导功能,比如发现被忽视的问题并提请公众关心;三是行使更宽泛的表达功能,为精神上、民族上、社交上的各种情怀和冲动提供表达的载体;四是推动社群建设,创造社会资本。可见“政府是公共就业服务的安排者,但不一定作为直接提供者”,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作为提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
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培训服务等并不具有专业性,而如上文所述,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具有灵活贴近社会的特点,在就业培训等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因此,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大学生就业培训等服务发包给非营利组织,形成就业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西方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现象,澳大利亚政府则首开购买就业服务的先河。澳政府以付费形式将就业服务承包给中联(中央联结机构的简称,作为求职者和就业服务提供者的中间人,同时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就业服务提供者,政府只对其进行服务监督。“就业提供者实行全国选拨的制度,每3年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国遴选,实行服务质量透明化,会定期对就行服务提供者和劳动关系部的服务向社会公布”。美国的部分州则采取向失业者发放“培训券”的形式让其自由选择培训课程。
政府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就业培训等服务,一方面,提高大学生就业培训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多引导性的项目资金支持,从而弥补资金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秦辉.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史比较研究[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王昊.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的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0
[3]孙丽园.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思想教育研究,2012,12(12)
[4]艾小婧.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
[5]邹治,陈万明.非营利组织:政府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境的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0(3)
[6]洪赛.我国非营利组织促进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1(2)
[7]郑伟倩.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困境与出路[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1)
[8]程琪.基于国际比较的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9年
[9]毛立红.发达国家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的经验与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2(11)
[10]陈皎,吴建智.论非营利组织在大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学术版),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