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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全面实施,新法的实施给纳税人带来了实惠,同时也有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从新个税的变化入手,介绍了其变化及其减税情况,并提出了一些看法,为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提供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新个人所得税主要变化
(一)建立对综合所得税按年计税的制度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务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
(二)修改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的扣除规定。新《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减按70%计算”,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汇总纳税时,不再以4000元为界限进行定额或者定率扣除。
(三)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新《个税法》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 / 月提高至5000元/ 月。
(四)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五)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新《个税法》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 税率的级距,30%、35%、45% 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这样的处理会更加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
二、新个人所得税减税情况
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调到5000元,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前三个月两项个人所得税改革因素叠加,累计已有9163万人的工薪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具体数据来看,第一季度,个税改革累计减税1686亿元,人均减税855元。其中,提高个税扣除标准减税1540亿元,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三个月,新增减税146亿元,惠及4887万纳税人,共有2000多万纳税人因享受专项扣除政策而无须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改革的减负对象主要是针对工薪阶层、中产阶级,从而对于扩大消费以及消费升级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减税,个人收入增加,可能会增加储蓄,也可能刺激现在的或者未来潜在的消费,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
三、個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探讨
(一)应考虑到降低工资薪金部分档次税率
从这次工资和薪金改革来看,相当于提高了部分档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工资薪金月净所得8万到10万是按40%征收,10万以上按照45%征收,改革后月净所得的8万以上就是45%的税率,相当于最高税率提高了,这也与我们国家的低税率税制改革原则相违背。
(二)应考虑到对创新的影响
新的个人所得税可能还不利于鼓励创新,特许权使用费就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新的《个税法》把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同工资薪金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年底时合并成综合所得一起纳税。这样就会使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比较多的这部分人的税负增加,税率提高,会影响创新积极性。改革前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是减掉20%后按照20%税率征收的,而现在如果一年有100万或者200万的特许权使用费,年底合并到综合所得里这部分就必须按照45%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对于有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这部分人来说,税率提高了,会影响创新积极性。
(三)应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的联合申报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自然人为纳税单位进行的征税,没有考虑家庭收入的整体性,而实际上我们的生活开支又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从而造成各个家庭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公。例如现有两个两口之家,不考虑其它扣除因素,甲家庭夫妇二人每人每月各取得收入5000元,乙家庭只有丈
夫每月取得收入10000元,妻子没有收入。从家庭整体来看,两个家庭月收入相同,但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甲家庭无需纳税,而乙家庭则需要纳税。通常情况下,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能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将配偶及未婚子女所得综合起来进行联合申报,能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具有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横向公平,收入不同的家庭具有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纵向公平。
(四)应考虑到对伦理和道德的影响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用,不管是一个老人还是两个老人,都是2000元。如果父母离婚了,唯一一个子女是赡养人的,可以给父母每个2000元,这样她的子女就可以扣除4000元。由此可见,父母的婚姻形式不同,子女能够扣除的赡养费用就不同,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一部分人产生一些不正当的想法,通过改变父母的婚姻关系达到减少交税的可能;再比如,新《个税法》中的赡养费是包括可以给60岁以上的父母和唯一赡养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在有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双方老人都健在,每个子女人给每个人父母2000元。如果妻子去世了,按照法律规定女婿不能扣除给岳父母的赡养费,这个政策在制定时只考虑了婚姻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不存在了,法律关系上不存在了,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合中国的伦理道德。所以,税收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制定税收政策时要考虑到对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的认识,甚至伦理和道德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探讨[J]. 杨显聪.经济师.2019(8)
[2]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及产生的影响[J]. 邱卓.中国总会计师.2018(11)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探析[J]. 王清云,吕国望.财会学习.2019(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新个人所得税主要变化
(一)建立对综合所得税按年计税的制度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务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
(二)修改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的扣除规定。新《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减按70%计算”,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汇总纳税时,不再以4000元为界限进行定额或者定率扣除。
(三)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新《个税法》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 / 月提高至5000元/ 月。
(四)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五)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新《个税法》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 税率的级距,30%、35%、45% 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这样的处理会更加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
二、新个人所得税减税情况
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调到5000元,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前三个月两项个人所得税改革因素叠加,累计已有9163万人的工薪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具体数据来看,第一季度,个税改革累计减税1686亿元,人均减税855元。其中,提高个税扣除标准减税1540亿元,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三个月,新增减税146亿元,惠及4887万纳税人,共有2000多万纳税人因享受专项扣除政策而无须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改革的减负对象主要是针对工薪阶层、中产阶级,从而对于扩大消费以及消费升级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减税,个人收入增加,可能会增加储蓄,也可能刺激现在的或者未来潜在的消费,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
三、個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探讨
(一)应考虑到降低工资薪金部分档次税率
从这次工资和薪金改革来看,相当于提高了部分档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工资薪金月净所得8万到10万是按40%征收,10万以上按照45%征收,改革后月净所得的8万以上就是45%的税率,相当于最高税率提高了,这也与我们国家的低税率税制改革原则相违背。
(二)应考虑到对创新的影响
新的个人所得税可能还不利于鼓励创新,特许权使用费就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新的《个税法》把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同工资薪金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年底时合并成综合所得一起纳税。这样就会使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比较多的这部分人的税负增加,税率提高,会影响创新积极性。改革前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是减掉20%后按照20%税率征收的,而现在如果一年有100万或者200万的特许权使用费,年底合并到综合所得里这部分就必须按照45%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对于有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这部分人来说,税率提高了,会影响创新积极性。
(三)应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的联合申报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自然人为纳税单位进行的征税,没有考虑家庭收入的整体性,而实际上我们的生活开支又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从而造成各个家庭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公。例如现有两个两口之家,不考虑其它扣除因素,甲家庭夫妇二人每人每月各取得收入5000元,乙家庭只有丈
夫每月取得收入10000元,妻子没有收入。从家庭整体来看,两个家庭月收入相同,但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甲家庭无需纳税,而乙家庭则需要纳税。通常情况下,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能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将配偶及未婚子女所得综合起来进行联合申报,能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具有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横向公平,收入不同的家庭具有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纵向公平。
(四)应考虑到对伦理和道德的影响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用,不管是一个老人还是两个老人,都是2000元。如果父母离婚了,唯一一个子女是赡养人的,可以给父母每个2000元,这样她的子女就可以扣除4000元。由此可见,父母的婚姻形式不同,子女能够扣除的赡养费用就不同,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一部分人产生一些不正当的想法,通过改变父母的婚姻关系达到减少交税的可能;再比如,新《个税法》中的赡养费是包括可以给60岁以上的父母和唯一赡养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在有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双方老人都健在,每个子女人给每个人父母2000元。如果妻子去世了,按照法律规定女婿不能扣除给岳父母的赡养费,这个政策在制定时只考虑了婚姻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不存在了,法律关系上不存在了,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合中国的伦理道德。所以,税收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制定税收政策时要考虑到对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的认识,甚至伦理和道德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探讨[J]. 杨显聪.经济师.2019(8)
[2]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及产生的影响[J]. 邱卓.中国总会计师.2018(11)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探析[J]. 王清云,吕国望.财会学习.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