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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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本质上是国家公共科研体系的法律化,是完善科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基础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始终未能获得立法系统的正式确认。泛化的从民事法律主体角度将其定性为事业单位,使得政府科研机构的科研属性和战略职能难以体现。单纯以组织功能将其定性为"科学研究机构",使得国家设立的性质严重淡化,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专门配套法律而难以保障其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属性。因此,无论是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都应当尽快通过制度建设形式明确政府科研机构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法律地位,完善政府与机构之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授权、健全机构治理机制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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