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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同时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这部意义重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
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其重要功能在于保障各类民事主体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各类民事权利。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民利益为中心。民法典对权利的保障,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创设了广泛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平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法人又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类型。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1997年《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也只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两个类别。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是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增强的重要标志。
2.规定和创设了广泛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核心权利受到了民法典的特殊重视,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除了这些一般民事主体广泛享有的民事权利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若干特殊民事权利,比如第 185 条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第16条、第 1155 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第 1141 条对“双缺乏”继承人利益的保护等。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实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无差别保护,这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取得了巨大进步。
3.为了充分保护实现权利保障的功能,民法典在体例编排上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为此,民法典第 2 条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把人身关系列在财产关系之前,改变了《民法通则》将财产关系列在人身关系之前的做法。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特点是“重物轻人”,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最为重要的体现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也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行规定,就使得对人格权的规定更为全面。
二、实现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的优势与难点
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从目前中国实际来看,民法典规定的广泛民事权利的实现既有优势,也有一定的困难及阻碍。
1.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实现的优势。一是民法典吸收了中国5000年的优秀成果,并且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编纂的,全面践行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使得民法典更符合人民的价值追求和人民的期许,从而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可接受性,人民群众也有更大的积极性和动力去实施民法典。“诚者,天下之道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等优秀思想不仅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内容或者成为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性要求高度凝练到了民法典之中,或者本身直接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的“根”和“魂”,形成了民法典的精华和基因。这也使得民法典的基本内容能够形成广泛社会价值共识,自觉地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是民主立法原则体现的民法典的“人民性”,使得民法典规定的人民权利容易被广大民众接受、认可和主动遵守,使得其中的民事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仅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首次“合体”的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召开了立法意见征询会,就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专门走访社区和居委会;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夫妻共同债务等重点问题,专程奔赴有代表性的地方调研。这些做法都使得民法典更好地符合普通民众的利益和需求,也为民法典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实现的难点。一是民法典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适应新形勢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创新和发展了新型的民事权利,比如“生命尊严”。民法典第 1002 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尊严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与人格尊严相结合,构成了一个人完整的尊严权。人格尊严是人作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权利主体可以主动行使,主动需求司法救济。但对于生和死在一定程度上权利主体均无法选择。当然,细究起来在生和死的问题上,二者还是有所区别,人绝对无法选择生,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死。从这个角度来说,生的尊严只能由其父母保障;但死的尊严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保障的。如果死的尊严是一项民事权利,那这种权利实现的社会配套制度应该怎样设计?这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安乐死是否合法的难题。就最近出现在靖边县的活埋生母案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多发,保障死的尊严的制度设计必须慎之又慎,生命尊严的实现要比人格尊严的实现难度更大。
二是民法典自身的高度复杂增强了法律本身固有的缺陷。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但就是这样,民法典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所言,我们即使作为一个理想也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部法律规则应详尽无疑,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作出新选择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是人,不是神。这是人类、也是立法所不能摆脱的困境。作为法律规则传递方式的法律语言,其模糊性也是客观存在的。民法典中的很多用语比如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本身是道德要求的直接转换,这些用语要比一般的法律用语具有更大的伸缩性和模糊性。这种缺陷属于人类语言的一般特征,这种语言上的不确定性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任何传递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 三、实现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的路径与方法
1.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特别是培养公权力尊重民事权利的意识。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一个关键环节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民法精神的培养结合起来。但这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长期坚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及时把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为上升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的组成部分,同时要坚定地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的培养,关键是培养公权力守法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2.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宣讲工作。民法典的制定虽然经过了民主程序,广泛征求了意见,但参与人数和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从参与人员的性质来看,主要是法律专业人士,包括“两会”代表、律师、法官等,普通民众参与数量从绝对数来说不少,但从相对数来说非常低。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典将越来越深入地介入民众的社会生活。民法典的宣传和教育不仅能够向我们宣传如何遵守民法典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民众如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去主张、行使各项民事权利。因此,民法典的宣讲,要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在宣讲过程中,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做到三个“要讲清楚”,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3.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解释过程。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而此前《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 的规定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用法律规定来减少法律漏洞。但这种减少法律漏洞的措施反倒在更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律漏洞,原因是目前针对民法典第 1186 条的“法律规定”根本就不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融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在法律漏洞弥补过程中也应该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解释过程。在日后“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都要注意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朱 健
一、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
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其重要功能在于保障各类民事主体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各类民事权利。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民利益为中心。民法典对权利的保障,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创设了广泛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平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法人又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类型。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1997年《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也只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两个类别。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是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增强的重要标志。
2.规定和创设了广泛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核心权利受到了民法典的特殊重视,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除了这些一般民事主体广泛享有的民事权利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若干特殊民事权利,比如第 185 条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第16条、第 1155 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第 1141 条对“双缺乏”继承人利益的保护等。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实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无差别保护,这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取得了巨大进步。
3.为了充分保护实现权利保障的功能,民法典在体例编排上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为此,民法典第 2 条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把人身关系列在财产关系之前,改变了《民法通则》将财产关系列在人身关系之前的做法。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特点是“重物轻人”,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最为重要的体现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也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行规定,就使得对人格权的规定更为全面。
二、实现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的优势与难点
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从目前中国实际来看,民法典规定的广泛民事权利的实现既有优势,也有一定的困难及阻碍。
1.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实现的优势。一是民法典吸收了中国5000年的优秀成果,并且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编纂的,全面践行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使得民法典更符合人民的价值追求和人民的期许,从而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可接受性,人民群众也有更大的积极性和动力去实施民法典。“诚者,天下之道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等优秀思想不仅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内容或者成为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性要求高度凝练到了民法典之中,或者本身直接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的“根”和“魂”,形成了民法典的精华和基因。这也使得民法典的基本内容能够形成广泛社会价值共识,自觉地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是民主立法原则体现的民法典的“人民性”,使得民法典规定的人民权利容易被广大民众接受、认可和主动遵守,使得其中的民事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仅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首次“合体”的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召开了立法意见征询会,就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专门走访社区和居委会;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夫妻共同债务等重点问题,专程奔赴有代表性的地方调研。这些做法都使得民法典更好地符合普通民众的利益和需求,也为民法典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实现的难点。一是民法典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适应新形勢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创新和发展了新型的民事权利,比如“生命尊严”。民法典第 1002 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尊严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与人格尊严相结合,构成了一个人完整的尊严权。人格尊严是人作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权利主体可以主动行使,主动需求司法救济。但对于生和死在一定程度上权利主体均无法选择。当然,细究起来在生和死的问题上,二者还是有所区别,人绝对无法选择生,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死。从这个角度来说,生的尊严只能由其父母保障;但死的尊严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保障的。如果死的尊严是一项民事权利,那这种权利实现的社会配套制度应该怎样设计?这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安乐死是否合法的难题。就最近出现在靖边县的活埋生母案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多发,保障死的尊严的制度设计必须慎之又慎,生命尊严的实现要比人格尊严的实现难度更大。
二是民法典自身的高度复杂增强了法律本身固有的缺陷。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但就是这样,民法典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所言,我们即使作为一个理想也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部法律规则应详尽无疑,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作出新选择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是人,不是神。这是人类、也是立法所不能摆脱的困境。作为法律规则传递方式的法律语言,其模糊性也是客观存在的。民法典中的很多用语比如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本身是道德要求的直接转换,这些用语要比一般的法律用语具有更大的伸缩性和模糊性。这种缺陷属于人类语言的一般特征,这种语言上的不确定性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任何传递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 三、实现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的路径与方法
1.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特别是培养公权力尊重民事权利的意识。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一个关键环节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民法精神的培养结合起来。但这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长期坚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及时把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为上升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的组成部分,同时要坚定地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的培养,关键是培养公权力守法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2.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宣讲工作。民法典的制定虽然经过了民主程序,广泛征求了意见,但参与人数和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从参与人员的性质来看,主要是法律专业人士,包括“两会”代表、律师、法官等,普通民众参与数量从绝对数来说不少,但从相对数来说非常低。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典将越来越深入地介入民众的社会生活。民法典的宣传和教育不仅能够向我们宣传如何遵守民法典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民众如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去主张、行使各项民事权利。因此,民法典的宣讲,要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在宣讲过程中,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做到三个“要讲清楚”,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3.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解释过程。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而此前《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 的规定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用法律规定来减少法律漏洞。但这种减少法律漏洞的措施反倒在更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律漏洞,原因是目前针对民法典第 1186 条的“法律规定”根本就不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融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在法律漏洞弥补过程中也应该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解释过程。在日后“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都要注意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