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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高效、低成本并且具有“全球性”和“全天候性”等优势越来越多的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上购物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法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如何从法律角度切实全面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网络交易中的重要问题。主要从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着手,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从而探讨完善网络购物安全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66-02
1 网络购物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损害
(1)知情权受到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实施正确的消费行为依赖于他对相关商品信息的了解,然而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消费者只能靠网站上的图片以及对卖家有限的咨询来获得信息,无法见到实物,而卖家所提供的只是单方面的信息,从而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障碍。
(2)安全权易受到侵犯 这包括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隐私权问题,由于网络购物全程都是在网上进行,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来诈骗或盗取用户名及密码,使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尽管如今网上已经有“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来保障交易安全,但有些消费者为图方便而直接汇款给卖家,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即使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也难免网上系统出错而遭受损失。消费者在注册购物网站和购买商品时,都要填写个人资料来获得会员资格和获得商品的邮寄送达,一些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经常给消费者发送各种商业广告,甚至把这些资料出卖给别人牟利,对消费者造成骚扰。
(3)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除了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当然也享有缔约及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另外,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签订合同,而网络消费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无法按自己的意愿修改合同,而且很多格式合同是包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这样的合同对于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
(4)依法求偿权无法切实实施 在网络购物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售后服务,收到的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时退货无门,货物在运送过程中遭到损坏等问题,而物流公司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往往无法明确界定,因此会形成经营者和物流公司互相推诿责任的局面,即使经营者答应退换货,由买家承担退换货运费几乎是当今网上购物的“潜规则”,终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1.2 诉讼方面的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者在网上注册即可以开始经营,不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等程序,因此根本无法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描述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不会告之经营者所在地及真实姓名等可以确定其身份的信息,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2)确认管辖法院难。网络购物是出卖人发出要约与买受人接受承诺的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网络购物中确认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并不容易,由于网络交易没有地理和时间的限制,以电脑网络为依托,可以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网站的用户进行交易,任何人都可以隐匿地址和姓名与不同的人交易,这就使得判断某一网上活动发生的地点和发生结果的确切范围变得非常困难。
(3)消费者举证困难。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无具结书面契约,卖方一般也不会提供收款凭证等票据给消费者,给消费者的举证带来困难,而消费者从电脑中调取的数据凭证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而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加以证明显然过于苛刻。
2 对完善网络购物机制的法律建议
目前,我国在处理网上交易引起的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交易,而对于网络交易,其规制与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具体来说,完善网络购物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当披露经营者自身的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及价格的真实情况,付款、商品配送或服务履行的方式,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性,订立合同应适用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信息,关于供应商的安全政策信息,关于投诉程序的信息等。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基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更加注重商家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2)保障网络安全,建立严格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体系。网络运营商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消费者对信息安全技术也要有一个必要的了解和掌握。我们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或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收集的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或经营者在非正常途径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隐私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3)排除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适用,保护网络消费合同的公平性。网络经营者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必须能引起消费者的充分注意并满足其详细审阅的要求,如果经营者未尽提醒的义务而使消费者同意了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的情形。此外,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格式合同条款和违背合同目的的格式合同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
(4)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笔者认为可以规定解除合同和退货的条件:消费者在收到的货物明显不同于产品描述的情形下,可以无条件退还货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往返运费。至于求偿权问题,可以依据有些学者的观点,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障储备金制度: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或经营者向特定行政机关缴纳保障储备金,建立专项资金,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专用于企业(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侵权问题时进行赔付。
(5)建立网络运营商资格认证制度及产品销售商市场准入制度。要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欺诈,杜绝虚假信息,必须对网络运营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并登记备案且必须从立法上规范网络商店的设立程序。因此,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网络商店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准予设立。
(6)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我国立法的这种局面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以实行消费者住所地管辖为原则。这样不仅使管辖法院容易确认,而且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
除上述几点外,建立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保护网络购物顺利进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
[2]张宁,穆春香.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北方经济,2007,(4).
[3]李长健,禹慧.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探究[J].传承,2008,(3).
[4]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5,(7).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66-02
1 网络购物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损害
(1)知情权受到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实施正确的消费行为依赖于他对相关商品信息的了解,然而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消费者只能靠网站上的图片以及对卖家有限的咨询来获得信息,无法见到实物,而卖家所提供的只是单方面的信息,从而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障碍。
(2)安全权易受到侵犯 这包括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隐私权问题,由于网络购物全程都是在网上进行,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来诈骗或盗取用户名及密码,使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尽管如今网上已经有“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来保障交易安全,但有些消费者为图方便而直接汇款给卖家,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即使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也难免网上系统出错而遭受损失。消费者在注册购物网站和购买商品时,都要填写个人资料来获得会员资格和获得商品的邮寄送达,一些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经常给消费者发送各种商业广告,甚至把这些资料出卖给别人牟利,对消费者造成骚扰。
(3)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除了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当然也享有缔约及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另外,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签订合同,而网络消费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无法按自己的意愿修改合同,而且很多格式合同是包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这样的合同对于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
(4)依法求偿权无法切实实施 在网络购物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售后服务,收到的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时退货无门,货物在运送过程中遭到损坏等问题,而物流公司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往往无法明确界定,因此会形成经营者和物流公司互相推诿责任的局面,即使经营者答应退换货,由买家承担退换货运费几乎是当今网上购物的“潜规则”,终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1.2 诉讼方面的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者在网上注册即可以开始经营,不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等程序,因此根本无法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描述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不会告之经营者所在地及真实姓名等可以确定其身份的信息,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2)确认管辖法院难。网络购物是出卖人发出要约与买受人接受承诺的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网络购物中确认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并不容易,由于网络交易没有地理和时间的限制,以电脑网络为依托,可以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网站的用户进行交易,任何人都可以隐匿地址和姓名与不同的人交易,这就使得判断某一网上活动发生的地点和发生结果的确切范围变得非常困难。
(3)消费者举证困难。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无具结书面契约,卖方一般也不会提供收款凭证等票据给消费者,给消费者的举证带来困难,而消费者从电脑中调取的数据凭证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而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加以证明显然过于苛刻。
2 对完善网络购物机制的法律建议
目前,我国在处理网上交易引起的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交易,而对于网络交易,其规制与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具体来说,完善网络购物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当披露经营者自身的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及价格的真实情况,付款、商品配送或服务履行的方式,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性,订立合同应适用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信息,关于供应商的安全政策信息,关于投诉程序的信息等。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基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更加注重商家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2)保障网络安全,建立严格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体系。网络运营商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消费者对信息安全技术也要有一个必要的了解和掌握。我们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或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收集的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或经营者在非正常途径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隐私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3)排除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适用,保护网络消费合同的公平性。网络经营者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必须能引起消费者的充分注意并满足其详细审阅的要求,如果经营者未尽提醒的义务而使消费者同意了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的情形。此外,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格式合同条款和违背合同目的的格式合同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
(4)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笔者认为可以规定解除合同和退货的条件:消费者在收到的货物明显不同于产品描述的情形下,可以无条件退还货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往返运费。至于求偿权问题,可以依据有些学者的观点,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障储备金制度: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或经营者向特定行政机关缴纳保障储备金,建立专项资金,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专用于企业(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侵权问题时进行赔付。
(5)建立网络运营商资格认证制度及产品销售商市场准入制度。要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欺诈,杜绝虚假信息,必须对网络运营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并登记备案且必须从立法上规范网络商店的设立程序。因此,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网络商店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准予设立。
(6)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我国立法的这种局面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以实行消费者住所地管辖为原则。这样不仅使管辖法院容易确认,而且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
除上述几点外,建立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保护网络购物顺利进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
[2]张宁,穆春香.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北方经济,2007,(4).
[3]李长健,禹慧.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探究[J].传承,2008,(3).
[4]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