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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不仅将“两个积极性”条款作为调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任务”、单一制国家结构以及权力分工等规范,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确立了规则、界限和方法。宪法确立的“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任务要求最大限度释放地方财政,以激发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而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限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限度,要求财政分权必须保证中央对于地方财政的控制和监管。同时,横向分权与纵向财政分权互相牵制,体现为复杂的权力博弈形态。这要求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进行制度化规制,并最终导向公民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