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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要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本着时代性与导向性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主观考核与客观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理论基础、社会实践及行为习惯进行考核,并最终恰当使用考核结果。
关键词:基础课;考核;探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崭新课程,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考试都是以闭卷考试为主,学生所得到的成绩,只是对基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反映。如果单纯地采用这种形式,根本无法真正反映出学生的品德状况,而且也给学生造成了一个错觉:品德的高低只是通过《基础课》试卷的成绩来反映,大大降低了这门课的德育教学效果。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能反映学生真实道德水平的评价方式,[1]因此有必要对《基础课》的考核问题进行重新探讨。
一、考核目的
目前的《基础课》考核与传统的考试并没有任何区别,过分地强调甄别和选拔功能,考试的目的无非就是说明学生已经接受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方面的教育了,至于学生是否真正学到了东西却无人问津。其实,《基础课》教学不仅要向学生灌输正确的理论观点,让学生知道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知行合一,自觉提高道德修养,将正确的理论观点内化为心灵的道德品质,外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真正实现是非判断、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统一。因此,《基础课》的考核观念要进一步加强,这就要充分发挥考核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基础课》的考核就是要考查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其内心与行为的发展变化,这也就达到了《基础课》教育和发展学生的目的。
二、考核原则
(一)时代性与导向性相结合
时代性是指《基础课》的考核要体现出时代特征,当今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和大学生个体差异的增大等方面。导向性是指要充分发挥《基础课》的考核对学生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考核的根本价值。《基础课》的考核应该使二者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出考核的作用。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基础课》是一门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主要解决的是人的思想、观点、立场等问题。《基础课》的一部分“精神成果”是很难量化的,其效果的评价只能是近似的模糊值,如好、较好、一般等。一味地追求精确的数量关系,这在事实上并不可能,因此,在确立考核标准时要以定性陈述为主,同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离开定量考核的定性考核,容易使认识停留在模糊的阶段;离开定性考核的定量考核,也难以对数量作出科学的评价。因而,必须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
静态考核向来以所谓逻辑严谨、设计精密、统计量化、结构性强、过程客观、测试简便、效率提高、可比性强、易于标准化等特征为世人所推崇。静态考核虽然可以让学生了解当时的表现以及与他人比较时相对的状态等信息,但它未能探索和提供学生潜在发展的信息;只了解学生“所能为者”,而不知学生“可能为者”;只了解学生知道什么,而不知学生如何获得答案;只提出学生成败的信息,不知道学生成败的原因,更未对学生提出补救的措施等。为弥补静态考核的缺陷,这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动态考核。动态考核有两层意义:一是跨越多个时间段观察、评估学生的进步与改变,从而了解学生的动态认知历程与认知能力变化的特点和潜能;二是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产生大量的互动,强调考核与教学结合,实施个体化的诊断、考核与教学补救。动态考核具有兼重学习结果与学习历程、兼重回顾性考核与前瞻性考核、兼重认知改变与学习迁移能力、兼重教学与考核的整合、兼重社会文化介入与个别差异、兼重静态与动态、兼重诊断与处方、兼重师生双向沟通与互动的特点,可以评估与预测学生最佳的发展水准,是一种颇具现代教育理念的评价策略。
(四)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
传统的考核向来关注结果。对于学生的课业发展评价来讲,结果考核主要是判断学生在某一时间点所取得的成就或表现,关心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了解学生会什么和不会什么,而对不同的学生个体如何取得现有的学习成果以及在学习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则不够关心。因此,结果考核常借助终结性测验或水平考试。过程考核是针对课程实施过程或学生学习过程所进行的,经常采用形成性测验评价和诊断性测验评价方法。《基础课》的考核首先应该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进行,充分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一体的课程功能观。只有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发挥考试评价的积极功能。
(五)主观考核与客观考核相结合
授课教师组织的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受个人认识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平时的道德行为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价。这就必须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每一个学生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大学生道德行为考评体系,即考核主体多元化,主观考核与客观考核相结合。通过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考评,有利于建立对学生的道德实践行为进行督促和激励的机制,使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学生互评和自评,有利于学生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良好道德行为的自我养成。[2]
三、考核内容
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综合反映,也是教学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因此,学生成绩的考核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并真正反映出培养目标的完成程度。学校应建立一套规范的《基础课》评价体系。《基础课》考核应以促进学生道德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知、情、意、行四个道德发展层面考核学生的成长与进步,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培养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三是良好的行为习惯。理论基础部分考核,采取卷面考试、学生提交论文、调查报告、课堂口语讲述等形式;实践应用部分考核,采取由学生提交社会调研报告,并经企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同时把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实践、义工服务实践纳入考核范围;行为习惯部分考核,采取日常观察、课堂表现、其他老师和同学的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这种考核方式打破了传统教学的模式,拓宽了考核范围,有助于学生在思考总结的过程中,将所学的知识内化并提升为自身的基本素质进而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改变了学生只关注理论考试成绩,而不考虑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用分离的情况,有机地把学生的理论知识、社会实践知识与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知与行的统一。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得出后,对考核对象取得的成绩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并设身处地地为考核对象想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不应过多的斥责和批评,更不能把考核的结果作为惩罚被考核者的证据。《基础课》对学生进行考核,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考核改进工作、解决问题,使学生身心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使教师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渐提高,而不是把评价结果作为奖罚的依据。《基础课》的考核并不是少数人的精心设计,而是教师在尝试中不断完善;考核促进发展的路径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在考核中,考核者应该为被考核者提供更多的空间,让被考核者去自由设计和思考自己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胜梅.浅谈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德育实效性的途径[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35).
[2]杜志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理念和考试改革思路[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
关键词:基础课;考核;探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崭新课程,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考试都是以闭卷考试为主,学生所得到的成绩,只是对基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反映。如果单纯地采用这种形式,根本无法真正反映出学生的品德状况,而且也给学生造成了一个错觉:品德的高低只是通过《基础课》试卷的成绩来反映,大大降低了这门课的德育教学效果。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能反映学生真实道德水平的评价方式,[1]因此有必要对《基础课》的考核问题进行重新探讨。
一、考核目的
目前的《基础课》考核与传统的考试并没有任何区别,过分地强调甄别和选拔功能,考试的目的无非就是说明学生已经接受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方面的教育了,至于学生是否真正学到了东西却无人问津。其实,《基础课》教学不仅要向学生灌输正确的理论观点,让学生知道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知行合一,自觉提高道德修养,将正确的理论观点内化为心灵的道德品质,外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真正实现是非判断、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统一。因此,《基础课》的考核观念要进一步加强,这就要充分发挥考核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基础课》的考核就是要考查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其内心与行为的发展变化,这也就达到了《基础课》教育和发展学生的目的。
二、考核原则
(一)时代性与导向性相结合
时代性是指《基础课》的考核要体现出时代特征,当今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和大学生个体差异的增大等方面。导向性是指要充分发挥《基础课》的考核对学生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考核的根本价值。《基础课》的考核应该使二者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出考核的作用。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基础课》是一门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主要解决的是人的思想、观点、立场等问题。《基础课》的一部分“精神成果”是很难量化的,其效果的评价只能是近似的模糊值,如好、较好、一般等。一味地追求精确的数量关系,这在事实上并不可能,因此,在确立考核标准时要以定性陈述为主,同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离开定量考核的定性考核,容易使认识停留在模糊的阶段;离开定性考核的定量考核,也难以对数量作出科学的评价。因而,必须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
静态考核向来以所谓逻辑严谨、设计精密、统计量化、结构性强、过程客观、测试简便、效率提高、可比性强、易于标准化等特征为世人所推崇。静态考核虽然可以让学生了解当时的表现以及与他人比较时相对的状态等信息,但它未能探索和提供学生潜在发展的信息;只了解学生“所能为者”,而不知学生“可能为者”;只了解学生知道什么,而不知学生如何获得答案;只提出学生成败的信息,不知道学生成败的原因,更未对学生提出补救的措施等。为弥补静态考核的缺陷,这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动态考核。动态考核有两层意义:一是跨越多个时间段观察、评估学生的进步与改变,从而了解学生的动态认知历程与认知能力变化的特点和潜能;二是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产生大量的互动,强调考核与教学结合,实施个体化的诊断、考核与教学补救。动态考核具有兼重学习结果与学习历程、兼重回顾性考核与前瞻性考核、兼重认知改变与学习迁移能力、兼重教学与考核的整合、兼重社会文化介入与个别差异、兼重静态与动态、兼重诊断与处方、兼重师生双向沟通与互动的特点,可以评估与预测学生最佳的发展水准,是一种颇具现代教育理念的评价策略。
(四)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
传统的考核向来关注结果。对于学生的课业发展评价来讲,结果考核主要是判断学生在某一时间点所取得的成就或表现,关心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了解学生会什么和不会什么,而对不同的学生个体如何取得现有的学习成果以及在学习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则不够关心。因此,结果考核常借助终结性测验或水平考试。过程考核是针对课程实施过程或学生学习过程所进行的,经常采用形成性测验评价和诊断性测验评价方法。《基础课》的考核首先应该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进行,充分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一体的课程功能观。只有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发挥考试评价的积极功能。
(五)主观考核与客观考核相结合
授课教师组织的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受个人认识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平时的道德行为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价。这就必须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每一个学生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大学生道德行为考评体系,即考核主体多元化,主观考核与客观考核相结合。通过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考评,有利于建立对学生的道德实践行为进行督促和激励的机制,使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学生互评和自评,有利于学生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良好道德行为的自我养成。[2]
三、考核内容
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综合反映,也是教学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因此,学生成绩的考核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并真正反映出培养目标的完成程度。学校应建立一套规范的《基础课》评价体系。《基础课》考核应以促进学生道德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知、情、意、行四个道德发展层面考核学生的成长与进步,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培养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三是良好的行为习惯。理论基础部分考核,采取卷面考试、学生提交论文、调查报告、课堂口语讲述等形式;实践应用部分考核,采取由学生提交社会调研报告,并经企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同时把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实践、义工服务实践纳入考核范围;行为习惯部分考核,采取日常观察、课堂表现、其他老师和同学的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这种考核方式打破了传统教学的模式,拓宽了考核范围,有助于学生在思考总结的过程中,将所学的知识内化并提升为自身的基本素质进而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改变了学生只关注理论考试成绩,而不考虑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用分离的情况,有机地把学生的理论知识、社会实践知识与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知与行的统一。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得出后,对考核对象取得的成绩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并设身处地地为考核对象想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不应过多的斥责和批评,更不能把考核的结果作为惩罚被考核者的证据。《基础课》对学生进行考核,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考核改进工作、解决问题,使学生身心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使教师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渐提高,而不是把评价结果作为奖罚的依据。《基础课》的考核并不是少数人的精心设计,而是教师在尝试中不断完善;考核促进发展的路径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在考核中,考核者应该为被考核者提供更多的空间,让被考核者去自由设计和思考自己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胜梅.浅谈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德育实效性的途径[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35).
[2]杜志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理念和考试改革思路[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