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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7年颁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并列为三大独立的破产程序,与旧破产法对比有了较大的改变,适应了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也顺应了以重建为重点的国际趋势。本文在阐述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并由此引出对相关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