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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通常向大中型企业或有稳定收入的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但低收入群体、小微型企业等低价值客户贷款难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且金融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过度集中,而如西北部、农村地区等则容易出现金融荒漠,造成了金融市场空间狭窄、后续发展乏力等问题。普惠金融是惠及所有人群、重视平等金融服务机会的金融模式,发展普惠金融有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应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二元结构问题,对促进金融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现代经济中,金融业能够有力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在国际金融体系中长期存在着贫富分化加剧、金融市场泡沫化等问题,且二元金融结构使得城乡间金融市场存在割裂化倾向,加剧了我国金融市场不平等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作为市场中心的发达国家具有险资金与资源的主动权,能够通过由发达国家控制的金融交易中心决定大宗商品的定价。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二元结构中也存在着被排斥的问题。为此,推动金融体系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坚持“金融权也是人权”思想的惠普金融,能够为破解当前金融市场难题提供新的思路,从经济学理论的视角探析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有益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学理论下普惠金融的概述
(一)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对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继承和发展。小额信贷最早出现于15世纪,是指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向低收入群体发放持续性小额度贷款的信贷模式。而微型金融是基于小额信贷形成的金融模式,能够满足低收入群体除信贷外的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都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保险、汇款等金融服务为主要目的。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更加关注高价值客户,而其他低价值客户则长期处于边缘地位。这些低价值客户缺乏合适的金融产品,会导致其选择高利贷等代价昂贵且不可持续的非正规金融服务,容易使其陷入到恶性循环之中。而普惠金融通过对散碎金融业务的整合,构建了完整的金融生态,有助于解决低收入群体、小微型企业等低价值客户金融服务边缘化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的初衷是打压高利贷等非正规金融服务,且普惠金融对扶贫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现代普惠金融并非以扶贫工作为根本目的,而是要树立“金融权也是人权”的中心思想,让每个群体获取平等的金融服务机会,达到信贷获得权、金融融资与投资圈的公平。为此,能够提出普惠金融的几点特征:其一,平等的金融权。普惠金融追求所有人获取金融服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重视让人们获取与。其二,面向所有人群。普惠金融要求面向低收入人群、落后地区、农村等边缘化的低价值客户,打破传统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其三,服务的全面性。普惠金融不仅包括小额信贷,还包括保险、投资、储蓄等其他金融服务,且需要通过技术革新为客户提供安全、透明、优质的金融服务。其四,金融机构广泛参与。普惠金融要求所有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而非仅局限于部分扶贫或机构。其五,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落后地区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能够在拓宽金融业业务空间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这就要求普惠金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普惠金融的经济学理论
普惠金融受以下几点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其一,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罗纳德·麦金农与爱德华·肖认为,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会因金融机制不健全和政府的过度干预而出现金融抑制现象,进而使金融市场呈现出二元金融结构。金融抑制会加大通货膨胀压力,为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可能会采取压低利率、控制名义货币供给等错误的行政手段,进而因货币大量流出而导致“脱媒”现象。为此,需要采取金融深化的方式。通过开放金融市场、提高实际利率水平等金融深化举措应对金融抑制。其二,二元经济结构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技术相对落后时超前发展了现代化的工业技术,使其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这一理论经由古斯塔夫·拉尼斯等人的补充,形成了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该模型认为,大力发展农业现代化有助于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同时,促进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并采取平衡增长的模式,将有限资源合理配置于两个部门,通过农业与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其三,金融发展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休·帕特里克认为,金融和经济的研究有着“需求追随”与“供给领先”两种切入视点。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通常以“供给领先”作为主要研究方法,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久追随”逐渐起到了主导作用。这一研究能够为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且指出了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货币供给带动政策应注重金融所起到的积极影响。
二、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
(一)普惠金融体系构建
首先,我国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由于缺乏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不够完善,债务人相关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的获取难度较高,导致低价值客户的普惠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此,需要加强征信法规与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发展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服务标准。征信系统需要将包括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内正规金融机构纳入其中,增强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客户信息的能力,从而通过对借款人的约束降低金融风险。与此同时,由于低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未来收益,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纳入偿还体系中,通过风险保证金的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其次,应建立健全普惠金融监管机制。普惠金融的建设应形成以人民银行为外部监管、各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参与监督的金融监管机制,同时建立普惠金融行业管理协会,强化对普惠金融的监督管理力度。此外,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推动普惠金融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建设。结合普惠金融的特点,应从三个方面强化对普惠金融的监管力度。其一,形成以人民银行及金融相关证不符们为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普惠金融行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加强普惠金融行业标准建设,发挥出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其二,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开展差别化监管,因地制宜的开展金融业务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各地方、各部门能够采用具有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其三,监管激励。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应通过激励机制的建设,如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将民众纳入到监管主体中,或对普惠金融工作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优先审批,发挥出监管体系的正面作用。 最后,加强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一方面,我国需要加强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非正规金融法等与普惠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各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监管中的责任与监管方法。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车、房、地等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从而推进普惠金融的抵押权制度改革。与此同时,政府应从税后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对普惠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对机构风控能力的考察结果,采取提高财政担保资金等扶持措施。
(二)建立普惠金融市场
首先,需要加强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增设ATM自助服务机等方式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并通过加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降低普惠金融所面临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同时需要建立普惠金融相应的社会辅助体系,通过行业协会、普惠金融服务网络、信用评级机构等辅助机构的建设,形成具有发布、监控、跟踪等多重功能在内的网络化普惠金融体系。此外,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通过建设信用中介体系的方式,通过中介的自我约束和制度阅读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改善社会整体的信用秩序环境。
其次,需要推动普惠金融的市场化发展。一般来说,传统金融的市场机制主要受利率机制影响。而在普惠金融中,需要构建供求、竞争、利率、风险等多种机制在内的市场机制,根据市场环境对普惠金融的客观需求调整利率管制。为实现这一目的,我国政府需要尽快开放对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管制,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等客观因素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并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从而有效强化对普惠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架构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外部环境。
最后,需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通过发挥其中介机构作用促进金融与生产要素之间的流通。信用担保机制使得一些资信水平不足以被金融机构所认同、接受的贷款者,能够通过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提升其对金融机构的自信水平。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缩短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实现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与风险转移。但在目前,由于担保机构普遍规模和能力有限,且受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信用担保机制存在缺失。为此,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多主体的普惠金融信用担保机制,控制、分散普惠金融风险,并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拓展普惠金融的受众范围。
三、结语
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集成发展后的产物,其平等金融权、面向所有人群、服务全面性、机构广泛与可持续发展的特征决定了其能够有效缓解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种种弊病,且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二元经济结构、金融发展等经济理论也为惠普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此,需要通过信用体系、金融监管机制与普惠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同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发展和信用担保机制,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市场,有效解决低收入人群、小微型企业等低价值客户的金融需求难题。
(作者單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在现代经济中,金融业能够有力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在国际金融体系中长期存在着贫富分化加剧、金融市场泡沫化等问题,且二元金融结构使得城乡间金融市场存在割裂化倾向,加剧了我国金融市场不平等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作为市场中心的发达国家具有险资金与资源的主动权,能够通过由发达国家控制的金融交易中心决定大宗商品的定价。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二元结构中也存在着被排斥的问题。为此,推动金融体系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坚持“金融权也是人权”思想的惠普金融,能够为破解当前金融市场难题提供新的思路,从经济学理论的视角探析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有益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学理论下普惠金融的概述
(一)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对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继承和发展。小额信贷最早出现于15世纪,是指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向低收入群体发放持续性小额度贷款的信贷模式。而微型金融是基于小额信贷形成的金融模式,能够满足低收入群体除信贷外的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都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保险、汇款等金融服务为主要目的。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更加关注高价值客户,而其他低价值客户则长期处于边缘地位。这些低价值客户缺乏合适的金融产品,会导致其选择高利贷等代价昂贵且不可持续的非正规金融服务,容易使其陷入到恶性循环之中。而普惠金融通过对散碎金融业务的整合,构建了完整的金融生态,有助于解决低收入群体、小微型企业等低价值客户金融服务边缘化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的初衷是打压高利贷等非正规金融服务,且普惠金融对扶贫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现代普惠金融并非以扶贫工作为根本目的,而是要树立“金融权也是人权”的中心思想,让每个群体获取平等的金融服务机会,达到信贷获得权、金融融资与投资圈的公平。为此,能够提出普惠金融的几点特征:其一,平等的金融权。普惠金融追求所有人获取金融服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重视让人们获取与。其二,面向所有人群。普惠金融要求面向低收入人群、落后地区、农村等边缘化的低价值客户,打破传统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其三,服务的全面性。普惠金融不仅包括小额信贷,还包括保险、投资、储蓄等其他金融服务,且需要通过技术革新为客户提供安全、透明、优质的金融服务。其四,金融机构广泛参与。普惠金融要求所有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而非仅局限于部分扶贫或机构。其五,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落后地区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能够在拓宽金融业业务空间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这就要求普惠金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普惠金融的经济学理论
普惠金融受以下几点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其一,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罗纳德·麦金农与爱德华·肖认为,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会因金融机制不健全和政府的过度干预而出现金融抑制现象,进而使金融市场呈现出二元金融结构。金融抑制会加大通货膨胀压力,为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可能会采取压低利率、控制名义货币供给等错误的行政手段,进而因货币大量流出而导致“脱媒”现象。为此,需要采取金融深化的方式。通过开放金融市场、提高实际利率水平等金融深化举措应对金融抑制。其二,二元经济结构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技术相对落后时超前发展了现代化的工业技术,使其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这一理论经由古斯塔夫·拉尼斯等人的补充,形成了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该模型认为,大力发展农业现代化有助于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同时,促进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并采取平衡增长的模式,将有限资源合理配置于两个部门,通过农业与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其三,金融发展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休·帕特里克认为,金融和经济的研究有着“需求追随”与“供给领先”两种切入视点。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通常以“供给领先”作为主要研究方法,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久追随”逐渐起到了主导作用。这一研究能够为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且指出了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货币供给带动政策应注重金融所起到的积极影响。
二、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
(一)普惠金融体系构建
首先,我国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由于缺乏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不够完善,债务人相关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的获取难度较高,导致低价值客户的普惠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此,需要加强征信法规与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发展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服务标准。征信系统需要将包括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内正规金融机构纳入其中,增强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客户信息的能力,从而通过对借款人的约束降低金融风险。与此同时,由于低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未来收益,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纳入偿还体系中,通过风险保证金的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其次,应建立健全普惠金融监管机制。普惠金融的建设应形成以人民银行为外部监管、各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参与监督的金融监管机制,同时建立普惠金融行业管理协会,强化对普惠金融的监督管理力度。此外,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推动普惠金融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建设。结合普惠金融的特点,应从三个方面强化对普惠金融的监管力度。其一,形成以人民银行及金融相关证不符们为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普惠金融行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加强普惠金融行业标准建设,发挥出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其二,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开展差别化监管,因地制宜的开展金融业务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各地方、各部门能够采用具有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其三,监管激励。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应通过激励机制的建设,如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将民众纳入到监管主体中,或对普惠金融工作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优先审批,发挥出监管体系的正面作用。 最后,加强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一方面,我国需要加强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非正规金融法等与普惠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各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监管中的责任与监管方法。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车、房、地等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从而推进普惠金融的抵押权制度改革。与此同时,政府应从税后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对普惠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对机构风控能力的考察结果,采取提高财政担保资金等扶持措施。
(二)建立普惠金融市场
首先,需要加强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增设ATM自助服务机等方式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并通过加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降低普惠金融所面临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同时需要建立普惠金融相应的社会辅助体系,通过行业协会、普惠金融服务网络、信用评级机构等辅助机构的建设,形成具有发布、监控、跟踪等多重功能在内的网络化普惠金融体系。此外,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通过建设信用中介体系的方式,通过中介的自我约束和制度阅读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改善社会整体的信用秩序环境。
其次,需要推动普惠金融的市场化发展。一般来说,传统金融的市场机制主要受利率机制影响。而在普惠金融中,需要构建供求、竞争、利率、风险等多种机制在内的市场机制,根据市场环境对普惠金融的客观需求调整利率管制。为实现这一目的,我国政府需要尽快开放对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管制,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等客观因素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并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从而有效强化对普惠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架构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外部环境。
最后,需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通过发挥其中介机构作用促进金融与生产要素之间的流通。信用担保机制使得一些资信水平不足以被金融机构所认同、接受的贷款者,能够通过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提升其对金融机构的自信水平。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缩短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实现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与风险转移。但在目前,由于担保机构普遍规模和能力有限,且受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信用担保机制存在缺失。为此,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多主体的普惠金融信用担保机制,控制、分散普惠金融风险,并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拓展普惠金融的受众范围。
三、结语
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集成发展后的产物,其平等金融权、面向所有人群、服务全面性、机构广泛与可持续发展的特征决定了其能够有效缓解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种种弊病,且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二元经济结构、金融发展等经济理论也为惠普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此,需要通过信用体系、金融监管机制与普惠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同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发展和信用担保机制,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市场,有效解决低收入人群、小微型企业等低价值客户的金融需求难题。
(作者單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