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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生问题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演化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原因在于社会救助立法仍以行政立法为主,且缺少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参与和意愿表达等民主程序,导致承受上级政治考核压力的地方政府在.“发现”被救助对象的过程中,渗入了政治因素的考量,偏离了立法者设立制度的方向。现阶段,社会救助的实现仍然要依靠大量行政立法,因此,要尽可能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增加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实体和正当程序要求,方能实现制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