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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集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融资活动,具有主体多元化、交易网络化等特点。"异化"的P2P经营行为在损害出借人财产利益的同时扰乱金融秩序,刑法必须要进行规制,要以传统意义上的P2P经营行为为规制界限,将"异化"的P2P经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异化"的P2P网络集资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界定的关键是以集资用途以及资金占有为切入点,实现对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