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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公证当事人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现象尤为突出,令公证执业人员倍感困惑。这不仅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加大了公证执业风险,危害极大。本文根据本人多年公证工作实践,对当事人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情形、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旨在引起同行的关注,把握和规避执业风险。
关键词 虚假手段 骗取公证 公证执业风险
作者简介:吕铭,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4-02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然而,近年来,有些人诚信缺失,为牟取经济利益或者达到某种非法目的,企图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干扰了公证机构的办证秩序,蚕食了国家的诚信基石。本文试通过分析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情形,原因以及应对策略,旨在引起同行的关注,在工作中把握和规避执业风险。
一、以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常见几种情形
在公证实践中,我们办理的主要几项公证事务,如:继承、抵押借款、委、托、声明以及涉外民事公证中,都发现过当事人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公证当事人系冒充,提供的证件、材料是真实的
来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均是真实有效的,但身份却是假冒的。冒充者一般多是权利人的亲戚、家属、朋友、同事等与其比较熟悉的人,少数是雇佣他人冒名顶替办理公证,有些冒充者对权利人的基本情况背得滚瓜烂熟,对公证员的询问对答如流。这种情形在办理抵押贷款、卖房委托书的公证中占了很大部分,如抵押贷款抵押人的配偶不同意抵押,叫人假冒其配偶来公证处办理,还有叫人冒充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其卖房,更有甚者,雇人冒充其已去世的父母,办理委托其出卖父母亲房子的委托书公证。
(二)公证当事人身份是真实的,但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假的
这种情形在办理抵押贷款公证、涉外民事公证中比较常见。如在抵押贷款公证中,抵押人配偶不同意抵押,其就伪造未婚姻登记证明或伪造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来办理公证;涉外民事公证中,有些当事人为出国门不择手段,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亲属关系证明、存款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作假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也有些当事人为了贪图方便而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如办理抵押公证需要提供单身当事人提供未婚姻登记证明,虽当事人确系未婚,但其户籍关系在外省,而办理未婚姻登记证明须回户籍地办理,于是就贪图方便伪造了未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提供信息内容不真实的证件、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表面形式是合法的,证明确系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上所盖的单位印章也是真实的,但证明材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出具此类证明的多为社区,村民委员会、私营企业等基层单位。这种情形在办理继承公证、涉外民事公证中比较常见。如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中遗漏了法定继承人,有关单位不负责任,不经查实,就在该证明上盖章;有的单位为贪图方便或碍于关系甚至在空白的表格上盖章,任由当事人自己填写证明内容;涉外民事公证中,也有这种情况,如某当事人从未在该单位工作过,该单位就为其出具了在本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或收入证明等等。
(四)当事人虚假的陈述或虚假的证人证言
有些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除了通过询问当事人外,有时还需询问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有关个人了解核实。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已事先与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证人串通好,向公证员进行虚假的陈述,隐瞒真实情况。如办理继承公证中,当事人明明知道继承人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却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向公证员做虚假陈述。
二、成因分析
笔者看到办公桌上叠得高高的各种虚假证件、证明时,不觉心寒,是什么原因会使这些人利用假身份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而且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处硬件设备不齐全,公证员辨认,识别能力有限
虽然好多公证机构已配备了居民身份证鉴别仪,但大多数的识别仪功能只能识别二代居民身份证,对一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识别,对那些结婚证、房产证、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行驶证、船舶登记证、学历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等根本无法通过仪器识别,仅靠公证员的经验、肉眼、手感来加以识别、判断,而当今花样翻新的造假技术令人膛目,假证件几乎可以以假乱真,公证处的硬件设备、公证员的辨认、识别能力又相当的有限,使公证员在职业中感到无奈。
(二)公证核实的尴尬与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该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有审查、核实证明材料的权利,并未赋予公证员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力,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证机构核实程序相当困难,核实程序中的权利也是非常有限的。公证机构无权像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一样核实相关人员的所有情况,只能向对公众开放档案的、有义务协助核实的机构进行核实。在核实过程中有时会遭到有关单位的刁难,有关单位甚至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即使有关部门配合公证处核实,如此大的工作量,公证员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公证都去实地核实,公证员外出核实需要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很多当事人也不愿意承担核实费用,很多情况下,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正因为公证机构的“核实难”,往往会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得虚假证明蒙混过关。 (三)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欠缺,对提供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制裁措施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相应规定了制作、伪造、变造虚假证件、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有关部门对制作、伪造变造虚假证件、材料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打击严重不力,使得这种违法行为更为猖獗。在公证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都抱着这样的想法,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能蒙混过关达到目的,固然最好,就算查出来也顶多是被警告、教育一番,没有什么大的关系。虽然大部分假证件,假材料还是逃不过公证员的眼睛,有时公证员查出后报警,警察在处理时,认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只是以教育、警告为主,当事人受到法律的惩处的情况并不多见,公证员最多也只是将他们的假证件、假材料扣下,眼睁睁的看着他们扬长而去,这使得这些人胆子越来越大,被这个公证员识破,就试着到另一个公证员处办理,被这个公证处识破,就换一家公证处再试。违法制假的成本低廉,使得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行为越演越烈。
三、应对策略
(一)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风险教育,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公证员的防范意识和假证识别能力
公证员协会、公证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执业风险教育,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证技能,建议常常举办公证系统假证识别经验交流座谈会、培训课,对各公证机构没收、扣留的当事人提供的假证件、假证明材料如: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结婚证、假未婚证明、假房产证、假学历证书等进行汇总,了解真假证件的区别,交流应对的经验和办法。在公证实践中,必要时可以由二名以上人员一起核对当事人的身份,除核对身份证外,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驾驶证、户口簿、银行卡等进行辅助比对,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只要公证员多留心、多观察,绝大多数假身份、假证件、假材料还是能看出来、摸出来,甚至可以问出来的。
(二)利用科技设备把关,加强公证处的硬件设备建设
在公证实践中,仅凭公证人员的经验和肉眼来识别这些假证件确有困难。因此公证机构应加大硬件的投入,利用科技设备把关,从技术上提高防范能力。公证处应配备居民身份证识别仪,用以识别身份证的真伪,推广在办证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在公证人员的办证电脑上加装摄像头,采取照相、录像等方法,这样既可固定证据。又可对持假证者起到震慑作用。
(三)公证员应依法办事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告知当事人在办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叫当事人以声明书或承诺书形式,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转嫁和降低执业风险。同时还要注重谈话笔录的制作,善于在谈话笔录上下功夫,掌握谈话技巧,记录内容力求详尽、全面,在谈话过程中善于察言观色,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反应、回答,如当事人作假,在谈话过程中或可看出破绽。
(四)构建公证信用信息互享平台
公证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公证行业对信息的需求十分巨大,公证行业应建立公证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可由公证管理部门牵头,将日常办证的当事人信息输入电脑系统,为不诚信作假者列入黑名单。公证机构之间实现联网,形成当事人信用信息服务资源共享,对不诚信的当事人进行曝光并拒绝予以办理公证,公证部门要争取与公安、工商、民政、房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房产信息、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予以核实,使那些持假证件、假证明的不法分子无处藏身,这是防止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有效手段。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假、用假者
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打击、制裁,使造假、用假者增加违法成本,用法律手段规范、维护社会诚信的基石,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法制环境,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参考文献:
[1]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葛建强.论公证诚信建设.中国司法.2010(6).
[3]刘疆,王茵.公证职业风险的判断与控制.中国公证.2006(5).
关键词 虚假手段 骗取公证 公证执业风险
作者简介:吕铭,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4-02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然而,近年来,有些人诚信缺失,为牟取经济利益或者达到某种非法目的,企图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干扰了公证机构的办证秩序,蚕食了国家的诚信基石。本文试通过分析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情形,原因以及应对策略,旨在引起同行的关注,在工作中把握和规避执业风险。
一、以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常见几种情形
在公证实践中,我们办理的主要几项公证事务,如:继承、抵押借款、委、托、声明以及涉外民事公证中,都发现过当事人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公证当事人系冒充,提供的证件、材料是真实的
来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均是真实有效的,但身份却是假冒的。冒充者一般多是权利人的亲戚、家属、朋友、同事等与其比较熟悉的人,少数是雇佣他人冒名顶替办理公证,有些冒充者对权利人的基本情况背得滚瓜烂熟,对公证员的询问对答如流。这种情形在办理抵押贷款、卖房委托书的公证中占了很大部分,如抵押贷款抵押人的配偶不同意抵押,叫人假冒其配偶来公证处办理,还有叫人冒充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其卖房,更有甚者,雇人冒充其已去世的父母,办理委托其出卖父母亲房子的委托书公证。
(二)公证当事人身份是真实的,但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假的
这种情形在办理抵押贷款公证、涉外民事公证中比较常见。如在抵押贷款公证中,抵押人配偶不同意抵押,其就伪造未婚姻登记证明或伪造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来办理公证;涉外民事公证中,有些当事人为出国门不择手段,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亲属关系证明、存款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作假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也有些当事人为了贪图方便而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如办理抵押公证需要提供单身当事人提供未婚姻登记证明,虽当事人确系未婚,但其户籍关系在外省,而办理未婚姻登记证明须回户籍地办理,于是就贪图方便伪造了未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提供信息内容不真实的证件、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表面形式是合法的,证明确系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上所盖的单位印章也是真实的,但证明材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出具此类证明的多为社区,村民委员会、私营企业等基层单位。这种情形在办理继承公证、涉外民事公证中比较常见。如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中遗漏了法定继承人,有关单位不负责任,不经查实,就在该证明上盖章;有的单位为贪图方便或碍于关系甚至在空白的表格上盖章,任由当事人自己填写证明内容;涉外民事公证中,也有这种情况,如某当事人从未在该单位工作过,该单位就为其出具了在本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或收入证明等等。
(四)当事人虚假的陈述或虚假的证人证言
有些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除了通过询问当事人外,有时还需询问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有关个人了解核实。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已事先与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证人串通好,向公证员进行虚假的陈述,隐瞒真实情况。如办理继承公证中,当事人明明知道继承人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却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向公证员做虚假陈述。
二、成因分析
笔者看到办公桌上叠得高高的各种虚假证件、证明时,不觉心寒,是什么原因会使这些人利用假身份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而且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处硬件设备不齐全,公证员辨认,识别能力有限
虽然好多公证机构已配备了居民身份证鉴别仪,但大多数的识别仪功能只能识别二代居民身份证,对一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识别,对那些结婚证、房产证、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行驶证、船舶登记证、学历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等根本无法通过仪器识别,仅靠公证员的经验、肉眼、手感来加以识别、判断,而当今花样翻新的造假技术令人膛目,假证件几乎可以以假乱真,公证处的硬件设备、公证员的辨认、识别能力又相当的有限,使公证员在职业中感到无奈。
(二)公证核实的尴尬与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该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有审查、核实证明材料的权利,并未赋予公证员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力,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证机构核实程序相当困难,核实程序中的权利也是非常有限的。公证机构无权像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一样核实相关人员的所有情况,只能向对公众开放档案的、有义务协助核实的机构进行核实。在核实过程中有时会遭到有关单位的刁难,有关单位甚至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即使有关部门配合公证处核实,如此大的工作量,公证员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公证都去实地核实,公证员外出核实需要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很多当事人也不愿意承担核实费用,很多情况下,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正因为公证机构的“核实难”,往往会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得虚假证明蒙混过关。 (三)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欠缺,对提供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制裁措施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相应规定了制作、伪造、变造虚假证件、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有关部门对制作、伪造变造虚假证件、材料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打击严重不力,使得这种违法行为更为猖獗。在公证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都抱着这样的想法,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能蒙混过关达到目的,固然最好,就算查出来也顶多是被警告、教育一番,没有什么大的关系。虽然大部分假证件,假材料还是逃不过公证员的眼睛,有时公证员查出后报警,警察在处理时,认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只是以教育、警告为主,当事人受到法律的惩处的情况并不多见,公证员最多也只是将他们的假证件、假材料扣下,眼睁睁的看着他们扬长而去,这使得这些人胆子越来越大,被这个公证员识破,就试着到另一个公证员处办理,被这个公证处识破,就换一家公证处再试。违法制假的成本低廉,使得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行为越演越烈。
三、应对策略
(一)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风险教育,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公证员的防范意识和假证识别能力
公证员协会、公证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执业风险教育,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证技能,建议常常举办公证系统假证识别经验交流座谈会、培训课,对各公证机构没收、扣留的当事人提供的假证件、假证明材料如: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结婚证、假未婚证明、假房产证、假学历证书等进行汇总,了解真假证件的区别,交流应对的经验和办法。在公证实践中,必要时可以由二名以上人员一起核对当事人的身份,除核对身份证外,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驾驶证、户口簿、银行卡等进行辅助比对,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只要公证员多留心、多观察,绝大多数假身份、假证件、假材料还是能看出来、摸出来,甚至可以问出来的。
(二)利用科技设备把关,加强公证处的硬件设备建设
在公证实践中,仅凭公证人员的经验和肉眼来识别这些假证件确有困难。因此公证机构应加大硬件的投入,利用科技设备把关,从技术上提高防范能力。公证处应配备居民身份证识别仪,用以识别身份证的真伪,推广在办证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在公证人员的办证电脑上加装摄像头,采取照相、录像等方法,这样既可固定证据。又可对持假证者起到震慑作用。
(三)公证员应依法办事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告知当事人在办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叫当事人以声明书或承诺书形式,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转嫁和降低执业风险。同时还要注重谈话笔录的制作,善于在谈话笔录上下功夫,掌握谈话技巧,记录内容力求详尽、全面,在谈话过程中善于察言观色,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反应、回答,如当事人作假,在谈话过程中或可看出破绽。
(四)构建公证信用信息互享平台
公证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公证行业对信息的需求十分巨大,公证行业应建立公证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可由公证管理部门牵头,将日常办证的当事人信息输入电脑系统,为不诚信作假者列入黑名单。公证机构之间实现联网,形成当事人信用信息服务资源共享,对不诚信的当事人进行曝光并拒绝予以办理公证,公证部门要争取与公安、工商、民政、房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房产信息、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予以核实,使那些持假证件、假证明的不法分子无处藏身,这是防止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的有效手段。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假、用假者
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打击、制裁,使造假、用假者增加违法成本,用法律手段规范、维护社会诚信的基石,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法制环境,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参考文献:
[1]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葛建强.论公证诚信建设.中国司法.2010(6).
[3]刘疆,王茵.公证职业风险的判断与控制.中国公证.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