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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迅速,大量金融机构建立并快速发展。但是在金融市场快速成熟的背后,也有一批经营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没有及时清理和退市,而对我国的市场经济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本文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完善的现状,探究了我国当前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稳定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概述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大体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不过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具体定义,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说法。对此,黎四奇教授比较早地提出了一定的参考,他指出,广义的市场退出主要指金融机构由于被兼并或收购等离开金融市场;狭义的市场退出,则是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经营问题最终破产,退出金融市场。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是指终止业务经营,失去金融业务的经营资格。现今中国大多是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关闭需退市的金融机构,以下有三种方法:
1.收购和兼并。当一家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已经无法通过相应的保护和救助手段有效改善的时候,可能会被经营状况更好的金融机构收购或吸收合并。
2.行政关闭或撤销。当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的要求时,其上级或主管机构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终止其经营资格、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方法使其终止法人资格。
3.破产清算。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在债务到期后履行债务人的偿债义务或资不抵债时将依法面临破产清算。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不管什么行业,如果市场竞争压力大、企业经营水平不足,都有可能因此被市场淘汰,金融市场也是如此。虽然金融市场是特殊的经济市场,国家也对金融市场有着专门的管理体系,但这并不说明参与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是完全安全的,如果金融机构达到市场退出的条件,就必须按照相应规律接受退市的结果,其必要性就在于:
1.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如果对面临退市的金融机构过分采取保护措施,而不是使其遵循市场规律及时退市,整个金融行业都可能会受此影响,无法前行。对问题积累相当严重、无法继续扶持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退市措施,防止整个金融行业受到更大、更广泛的影响,防止蝴蝶效应动荡金融市场,以此来维持金融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2.经营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符合经济规律。当一所金融机构面临退市的时候,说明这家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已经脱离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采取退市手段使其退出金融市场能够将它占据的金融资源更好地发挥效用。
3.健全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有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减少市场中的不当竞争。如果一味追求所谓的金融稳定而对本该退市的金融机构进行超额的保护,则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挫伤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而市场机制也会降低效率,无法使市场中的金融机构在公平竞争的氛围下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4.合理的金融机构退市操作能够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参考和对照,有利于使其他金融机构以此作为改善自身经营能力、提高自己风险控制水平的动力。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足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低,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参与金融产品投资的人民群众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而且对当前金融市场风险状况的心理准备不足。如果有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问题金融机构退市,势必会对普通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负担,行政部门必须安抚普通存款者和投资人并且防止社会动荡。在金融市场维稳的政策目标下,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在金融机构退市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市场调节并没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不仅增加了国家和社会的信用风险,也让投资者仍无法正确地防范投资风险。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机关组织并实施并购金融机构,是这一过程的中介,但是很多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和债权关系都跟政府有很大关联,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同时担任裁判和参赛选手两种角色,使得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都容易被市场质疑。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据中国有关法律条例规定来看,目前的法律体系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涵盖面不足,主要集中于对问题金融机构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终止经营的限定,而且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成熟,如《保险法》第90条的规定,相对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比较落后。只有将现阶段零散的法律法规整合成一个独立的体系,才能改善金融市场调节能力,使金融市場退出机制更加规范完整。除此之外,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专门监管机构,也限制了市场化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三)缺乏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和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
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主导着金融机构退市的过程。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监控机制。虽然我国部分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有针对性的预警机制,而且能检测到一定的金融风险信号,但监管部门对金融稳定过分看重。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监管机构往往会对发现的金融风险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任由其发展,这往往会使本可提前消除的金融风险最终造成损失。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金融机构独立承担责任的制度
以往,国家在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比较严格,使得大部分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的资产组成中国有资产占比很大。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引入多种资本来源使得很多国有企业逐步转型为公司法人,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许多企业自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仍然较弱。就现如今的状况观察,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稳定,面对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及其损失,国家都一一为其填补,这使得这些金融机构效率不高,无法很好地利用手中充足的社会资源。因此,建立政策体系使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势在必行。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设立独立性较强的金融监管网络。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的监管职能仍由财政部门执行,专业性不高,监管效率低下。金融监管机构同时担任裁判和参赛选手两种角色,监管不够独立不够公平。所以,我们必须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专门化、独立化、高效化,规范金融监管系统。同时,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的分布比较松散,所以需要仔细研讨整理金融监管法律的条理层次,完善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联。
(三)加快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改革开放至今近四十年来,我国一直着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却基本不依靠市场的力量,也没有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来给予规定,更多地是依靠行政手段。虽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支持退市操作,但其中还是避免不了政府的主导作用,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金融机构退市脱离政府行政手段的必然性日益增强,所以建立相关的金融机构破产法是当务之急,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發展的、独立的、健全的一套金融机构退市法,以求能与全球经济的发展节奏相适应。我国一向崇尚经济稳定,一切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上。金融行业更是与国家经济挂钩的行业,与国家经济有着整体性。对于面临退市威胁的金融机构,还是应当以救助为主,如果问题金融机构发展到非破产退市不能挽回的时候,应当果断地采取破产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破坏。同时,还可以将一些其他行业的相关法律引入到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中,如破产重整制度等。
(四)完善金融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
社会民众和监管机构有权利了解金融机构的各项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借鉴外界成熟的、对自身有益的风险的评定方法,从各个方面建立自己成熟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以达到稳定运行,安全经营的目标。同时,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应与其相关法律统一平衡,加强金融信息的有效散播,加强保持金融的平稳和防止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发生。当出现经营问题时,应当准确而迅速地发现自身不足,及时采取整治和补救措施,尽早地、最大程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参考文献:
[1 ]徐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D ].山东:山东财经大学,2015:1-52.
[2 ]叶李伟.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理论探讨 [J ].东岳论丛,2014,(11):43-46.
作者简介:王玥茹,大连市育明高级中学。
关键词: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稳定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概述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大体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不过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具体定义,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说法。对此,黎四奇教授比较早地提出了一定的参考,他指出,广义的市场退出主要指金融机构由于被兼并或收购等离开金融市场;狭义的市场退出,则是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经营问题最终破产,退出金融市场。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是指终止业务经营,失去金融业务的经营资格。现今中国大多是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关闭需退市的金融机构,以下有三种方法:
1.收购和兼并。当一家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已经无法通过相应的保护和救助手段有效改善的时候,可能会被经营状况更好的金融机构收购或吸收合并。
2.行政关闭或撤销。当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的要求时,其上级或主管机构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终止其经营资格、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方法使其终止法人资格。
3.破产清算。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在债务到期后履行债务人的偿债义务或资不抵债时将依法面临破产清算。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不管什么行业,如果市场竞争压力大、企业经营水平不足,都有可能因此被市场淘汰,金融市场也是如此。虽然金融市场是特殊的经济市场,国家也对金融市场有着专门的管理体系,但这并不说明参与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是完全安全的,如果金融机构达到市场退出的条件,就必须按照相应规律接受退市的结果,其必要性就在于:
1.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如果对面临退市的金融机构过分采取保护措施,而不是使其遵循市场规律及时退市,整个金融行业都可能会受此影响,无法前行。对问题积累相当严重、无法继续扶持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退市措施,防止整个金融行业受到更大、更广泛的影响,防止蝴蝶效应动荡金融市场,以此来维持金融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2.经营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符合经济规律。当一所金融机构面临退市的时候,说明这家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已经脱离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采取退市手段使其退出金融市场能够将它占据的金融资源更好地发挥效用。
3.健全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有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减少市场中的不当竞争。如果一味追求所谓的金融稳定而对本该退市的金融机构进行超额的保护,则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挫伤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而市场机制也会降低效率,无法使市场中的金融机构在公平竞争的氛围下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4.合理的金融机构退市操作能够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参考和对照,有利于使其他金融机构以此作为改善自身经营能力、提高自己风险控制水平的动力。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足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低,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参与金融产品投资的人民群众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而且对当前金融市场风险状况的心理准备不足。如果有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问题金融机构退市,势必会对普通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负担,行政部门必须安抚普通存款者和投资人并且防止社会动荡。在金融市场维稳的政策目标下,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在金融机构退市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市场调节并没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不仅增加了国家和社会的信用风险,也让投资者仍无法正确地防范投资风险。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机关组织并实施并购金融机构,是这一过程的中介,但是很多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和债权关系都跟政府有很大关联,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同时担任裁判和参赛选手两种角色,使得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都容易被市场质疑。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据中国有关法律条例规定来看,目前的法律体系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涵盖面不足,主要集中于对问题金融机构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终止经营的限定,而且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成熟,如《保险法》第90条的规定,相对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比较落后。只有将现阶段零散的法律法规整合成一个独立的体系,才能改善金融市场调节能力,使金融市場退出机制更加规范完整。除此之外,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专门监管机构,也限制了市场化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三)缺乏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和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
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主导着金融机构退市的过程。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监控机制。虽然我国部分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有针对性的预警机制,而且能检测到一定的金融风险信号,但监管部门对金融稳定过分看重。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监管机构往往会对发现的金融风险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任由其发展,这往往会使本可提前消除的金融风险最终造成损失。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金融机构独立承担责任的制度
以往,国家在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比较严格,使得大部分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的资产组成中国有资产占比很大。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引入多种资本来源使得很多国有企业逐步转型为公司法人,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许多企业自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仍然较弱。就现如今的状况观察,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稳定,面对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及其损失,国家都一一为其填补,这使得这些金融机构效率不高,无法很好地利用手中充足的社会资源。因此,建立政策体系使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势在必行。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设立独立性较强的金融监管网络。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的监管职能仍由财政部门执行,专业性不高,监管效率低下。金融监管机构同时担任裁判和参赛选手两种角色,监管不够独立不够公平。所以,我们必须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专门化、独立化、高效化,规范金融监管系统。同时,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的分布比较松散,所以需要仔细研讨整理金融监管法律的条理层次,完善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联。
(三)加快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改革开放至今近四十年来,我国一直着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却基本不依靠市场的力量,也没有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来给予规定,更多地是依靠行政手段。虽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支持退市操作,但其中还是避免不了政府的主导作用,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金融机构退市脱离政府行政手段的必然性日益增强,所以建立相关的金融机构破产法是当务之急,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發展的、独立的、健全的一套金融机构退市法,以求能与全球经济的发展节奏相适应。我国一向崇尚经济稳定,一切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上。金融行业更是与国家经济挂钩的行业,与国家经济有着整体性。对于面临退市威胁的金融机构,还是应当以救助为主,如果问题金融机构发展到非破产退市不能挽回的时候,应当果断地采取破产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破坏。同时,还可以将一些其他行业的相关法律引入到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中,如破产重整制度等。
(四)完善金融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
社会民众和监管机构有权利了解金融机构的各项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借鉴外界成熟的、对自身有益的风险的评定方法,从各个方面建立自己成熟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以达到稳定运行,安全经营的目标。同时,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应与其相关法律统一平衡,加强金融信息的有效散播,加强保持金融的平稳和防止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发生。当出现经营问题时,应当准确而迅速地发现自身不足,及时采取整治和补救措施,尽早地、最大程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参考文献:
[1 ]徐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D ].山东:山东财经大学,2015:1-52.
[2 ]叶李伟.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理论探讨 [J ].东岳论丛,2014,(11):43-46.
作者简介:王玥茹,大连市育明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