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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1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要“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