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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12月25日,亞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AIIB)简称“亚投行”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亚投行是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也是全球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亚投行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宗旨在促进亚洲区域的建设互联互通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并且加强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为57个,其中域外国家20个,其中便包括挪威。2017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挪威首相索尔贝格。习近平指出,“挪威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西方国家之一,也是最早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欧洲国家之一。双方可以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开展合作,共同促进欧亚大陆互联互通和共同发展。中方愿同挪方深化在北极科研、资源开发、地区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维护并促进北极地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希望挪方为推动中国-北欧合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双方要丰富人文交流”①。
为服务我国一带一路及国际多边合作,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各大银行也在了解各境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域外工作模式,为服务民族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本文希望通过研究挪威银行业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境内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在挪威境内的工作模式提供指引。
关键词:挪威银行业;法律制度;研究
一、挪威银行业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挪威银行业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
挪威的银行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为挪威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Norway (Finanstilsynet) (FSAN)。FSAN是挪威独立的政府机构,其监管基础为国际金融监督标准及以下机构制定的法律及作出的规定:议会、政府、财政部。FSAN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金融稳定及市场良好运作。同时,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及流动性、促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保护、有效的危机管理等。FSAN系基于以下事项实现其金融监管:金融稳定及市场运作良好、宏观经济监管、金融部门支付系统及其他基础系统监管、养老储蓄基金监管、投资基金及其他相关金融工具产品建议及销售。
挪威央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经济。它的作用之一是监控银行的运营,包括它们的信贷和流动性风险。如果需要,它有权通过直接贷款、存款或其他信贷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储蓄类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分析消费者和非消费者的金融发展(包括房地产等资产的通货膨胀)来监督对信用风险进行监督,并考虑和监测其他可能的情景对国民经济和银行的影响。挪威央行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与FSAN的任务重叠。因此,两局定期安排与MoF的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各种问题。同时,作为银行间结算系统的操作者,中央银行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挪威的所有银行都可以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银行通过在中央银行账户中的登记结算它们对其他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并对每笔支付交易进行结算(总结算),也可以通过对两家或多家银行之间的若干笔单独交易进行净额结算(净结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挪威有关银行部门的两项主要法规是2015年《金融企业法》和1999年《金融合同法》。其他重要的银行业法规包括1956年《金融监管当局法》、2009年《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1985年《中央银行法》和2007年《证券交易法》。
二、外国银行在挪威当地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挪威开放了对挪威金融机构股权收购的限制。现行法规将监管收购的责任委托给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并简化了相关流程。对于收购规模超过规定阈值水平(20、25、33或50%)的挪威金融机构的股权收购,需要获得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许可。管理局对收购进行评估,以确保潜在买家的财务状况稳定,并且收购并不会过度的限制竞争。管理局对国外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但对于国外银行,仍有国籍限制要求,至少有一半的董事会成员和一半的企业大会(Corporate Assembly)成员必须是挪威国籍和挪威永久居民,或者是其他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国籍。自2005年1月1日起,只要经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外资对挪威金融机构的股权收购没有上限。挪威财政部已经废除了对国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共同基金等在挪威设立分支机构的所有限制。在金融市场自由化的体制下,挪威向中国和其他国外金融机构的挪威分支提供与本国机构同等的待遇。但是此处需注意的是,除上述并购外,根据挪威法律,外国银行只能在以下条件下提供金融服务(贷款):
(1)挪威金融监管当局颁发的执照(编号:Finanstilsynet )。
(2)另一个欧洲经济区国家颁发的许可证,允许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内根据关于接受和开展信贷机构业务的第2006 / 48 / EC号指令(银行合并指令)作为信贷机构开展业务。因此,在欧洲经济区国家拥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将有权在挪威提供跨境金融服务。
三、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求
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银行要在挪威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批准。但是,金融机构可以在挪威设立代表处,如此可以不经财政部批准,而只要向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告知或登记即可。代表处仅可作为客户与该外国银行(位于母国)业务的中介机构。
除由代表处开展的活动外,根据挪威1961年5月24日第二号法案《商业银行法案》,外国银行可以在挪威建立一家全新的、独立的商业银行,以作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替代方式。此时,资本、组织机构、管理等要求需要得到满足。比如,一般来说,该新成立的银行需要满足五百万欧元的最低股本要求,且该银行必须为挪威私人或公开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法案》规定的基本要求为: “根据第8章第1、2段(非歐洲经济区国家银行建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申请营业执照,需要包含对申请足够有用的信息。申请人必须披露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本,以及最初三年经营该企业的经营计划表。该经营计划表总体上包括:
(1)成立后该团体的法人组织结构情况;
(2)该企业业务经营设置和规则,以及拟提供的服务概要;
(3)该团体的资本组成情况;
(4)成立该企业的预算和行政支出;
(5)最初三年中每年一份的盈亏账目预算,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以及;
(6)最初三年中每年一份的金融地位(financial position)预测”。
根据《商业银行法案》第8章第1、2段的规定,若银行违反本法案的规定,或该银行未保持合理持续经营的资本充足比例,或董事会成员、经理或其他直接管理银行业务的人员有如下行为,监管机构将驳回申请:
(1)被认定为不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经验的;
(2)被宣告触犯刑法,且该判决使人合理怀疑其无法适当履行职责;
(3)其在履行职责中的某些行为,使人合理(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怀疑其无法适当履行职责。
除了《商业银行法案》规定的条件,成立银行也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要求,如《挪威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案》《挪威公开有限责任公司法案》《挪威融资活动和金融机构法案》和一些法规。
申请程序是十分复杂的,且无法规避。一项申请应在提交前做好仔细和有针对性的准备。对申请的审查将由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代表财政部进行。预计该审查决定将于递交申请后6个月后作出。此种注册、登记或程序无法进行合法规避。
上述建立商业银行所涉及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引自《商业银行法案》的要求,在建立分支机构过程中也同样适用。除此之外,还要求在挪威监督管理部门(如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母国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已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1954年10月5日,挪威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建交以后两国关系正常。20世纪80年代两国关系有较大发展。进入21世纪,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各个领域的合作迅速发展。2010年10月,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中国服刑犯,挪威政府对此高调支持,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致使两国关系陷入低谷。经过6年多的深入对话,挪方充分认识到中国的立场和关切,两国于2016年12月19日在北京发表关系正常化的声明,挪方在中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作出重要承诺,两国关系实现转圜。挪威税制简单,实施贸易自由政策,基础设施完善,政府官员清廉,工作效率高。在世界银行公布的《2018营商环境报告》中,挪威综合排名位居世界第8位。在10项核心指标中,挪威有2项名列全球前10位,其中,合同执行便利度排名全球第八,办理破产便利度排名第六,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愿意在挪威投资、经营。由上可知,外国银行在挪威开立分支机构程序较为复杂,根据《挪威金融机构法》的规定,即使国内银行以工作组的形式在挪威开展营销和宣介、客户关系维护以及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等业务,多数情况下仍然需要取得金融许可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深化,中国银行实力的日益增强,国内银行也将伴随着民族企业的步伐,实现真正的“走出去”。
注释:
① 《习近平会见挪威首相 强调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开展合作》 2017年4月11日来源:新华社,网址: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xgcdt/10833.htm
为服务我国一带一路及国际多边合作,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各大银行也在了解各境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域外工作模式,为服务民族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本文希望通过研究挪威银行业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境内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在挪威境内的工作模式提供指引。
关键词:挪威银行业;法律制度;研究
一、挪威银行业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挪威银行业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
挪威的银行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为挪威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Norway (Finanstilsynet) (FSAN)。FSAN是挪威独立的政府机构,其监管基础为国际金融监督标准及以下机构制定的法律及作出的规定:议会、政府、财政部。FSAN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金融稳定及市场良好运作。同时,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及流动性、促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保护、有效的危机管理等。FSAN系基于以下事项实现其金融监管:金融稳定及市场运作良好、宏观经济监管、金融部门支付系统及其他基础系统监管、养老储蓄基金监管、投资基金及其他相关金融工具产品建议及销售。
挪威央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经济。它的作用之一是监控银行的运营,包括它们的信贷和流动性风险。如果需要,它有权通过直接贷款、存款或其他信贷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储蓄类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分析消费者和非消费者的金融发展(包括房地产等资产的通货膨胀)来监督对信用风险进行监督,并考虑和监测其他可能的情景对国民经济和银行的影响。挪威央行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与FSAN的任务重叠。因此,两局定期安排与MoF的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各种问题。同时,作为银行间结算系统的操作者,中央银行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挪威的所有银行都可以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银行通过在中央银行账户中的登记结算它们对其他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并对每笔支付交易进行结算(总结算),也可以通过对两家或多家银行之间的若干笔单独交易进行净额结算(净结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挪威有关银行部门的两项主要法规是2015年《金融企业法》和1999年《金融合同法》。其他重要的银行业法规包括1956年《金融监管当局法》、2009年《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1985年《中央银行法》和2007年《证券交易法》。
二、外国银行在挪威当地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挪威开放了对挪威金融机构股权收购的限制。现行法规将监管收购的责任委托给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并简化了相关流程。对于收购规模超过规定阈值水平(20、25、33或50%)的挪威金融机构的股权收购,需要获得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许可。管理局对收购进行评估,以确保潜在买家的财务状况稳定,并且收购并不会过度的限制竞争。管理局对国外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但对于国外银行,仍有国籍限制要求,至少有一半的董事会成员和一半的企业大会(Corporate Assembly)成员必须是挪威国籍和挪威永久居民,或者是其他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国籍。自2005年1月1日起,只要经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外资对挪威金融机构的股权收购没有上限。挪威财政部已经废除了对国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共同基金等在挪威设立分支机构的所有限制。在金融市场自由化的体制下,挪威向中国和其他国外金融机构的挪威分支提供与本国机构同等的待遇。但是此处需注意的是,除上述并购外,根据挪威法律,外国银行只能在以下条件下提供金融服务(贷款):
(1)挪威金融监管当局颁发的执照(编号:Finanstilsynet )。
(2)另一个欧洲经济区国家颁发的许可证,允许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内根据关于接受和开展信贷机构业务的第2006 / 48 / EC号指令(银行合并指令)作为信贷机构开展业务。因此,在欧洲经济区国家拥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将有权在挪威提供跨境金融服务。
三、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求
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银行要在挪威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批准。但是,金融机构可以在挪威设立代表处,如此可以不经财政部批准,而只要向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告知或登记即可。代表处仅可作为客户与该外国银行(位于母国)业务的中介机构。
除由代表处开展的活动外,根据挪威1961年5月24日第二号法案《商业银行法案》,外国银行可以在挪威建立一家全新的、独立的商业银行,以作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替代方式。此时,资本、组织机构、管理等要求需要得到满足。比如,一般来说,该新成立的银行需要满足五百万欧元的最低股本要求,且该银行必须为挪威私人或公开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法案》规定的基本要求为: “根据第8章第1、2段(非歐洲经济区国家银行建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申请营业执照,需要包含对申请足够有用的信息。申请人必须披露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本,以及最初三年经营该企业的经营计划表。该经营计划表总体上包括:
(1)成立后该团体的法人组织结构情况;
(2)该企业业务经营设置和规则,以及拟提供的服务概要;
(3)该团体的资本组成情况;
(4)成立该企业的预算和行政支出;
(5)最初三年中每年一份的盈亏账目预算,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以及;
(6)最初三年中每年一份的金融地位(financial position)预测”。
根据《商业银行法案》第8章第1、2段的规定,若银行违反本法案的规定,或该银行未保持合理持续经营的资本充足比例,或董事会成员、经理或其他直接管理银行业务的人员有如下行为,监管机构将驳回申请:
(1)被认定为不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经验的;
(2)被宣告触犯刑法,且该判决使人合理怀疑其无法适当履行职责;
(3)其在履行职责中的某些行为,使人合理(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怀疑其无法适当履行职责。
除了《商业银行法案》规定的条件,成立银行也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要求,如《挪威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案》《挪威公开有限责任公司法案》《挪威融资活动和金融机构法案》和一些法规。
申请程序是十分复杂的,且无法规避。一项申请应在提交前做好仔细和有针对性的准备。对申请的审查将由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代表财政部进行。预计该审查决定将于递交申请后6个月后作出。此种注册、登记或程序无法进行合法规避。
上述建立商业银行所涉及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引自《商业银行法案》的要求,在建立分支机构过程中也同样适用。除此之外,还要求在挪威监督管理部门(如挪威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母国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已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1954年10月5日,挪威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建交以后两国关系正常。20世纪80年代两国关系有较大发展。进入21世纪,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各个领域的合作迅速发展。2010年10月,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中国服刑犯,挪威政府对此高调支持,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致使两国关系陷入低谷。经过6年多的深入对话,挪方充分认识到中国的立场和关切,两国于2016年12月19日在北京发表关系正常化的声明,挪方在中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作出重要承诺,两国关系实现转圜。挪威税制简单,实施贸易自由政策,基础设施完善,政府官员清廉,工作效率高。在世界银行公布的《2018营商环境报告》中,挪威综合排名位居世界第8位。在10项核心指标中,挪威有2项名列全球前10位,其中,合同执行便利度排名全球第八,办理破产便利度排名第六,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愿意在挪威投资、经营。由上可知,外国银行在挪威开立分支机构程序较为复杂,根据《挪威金融机构法》的规定,即使国内银行以工作组的形式在挪威开展营销和宣介、客户关系维护以及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等业务,多数情况下仍然需要取得金融许可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深化,中国银行实力的日益增强,国内银行也将伴随着民族企业的步伐,实现真正的“走出去”。
注释:
① 《习近平会见挪威首相 强调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开展合作》 2017年4月11日来源:新华社,网址: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xgcdt/108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