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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继承公证法律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问题,讨论了继承公证可以有效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以有效的减少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继承纠纷问题,有利于对家庭团结和睦的巩固,可以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这里涉及到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两个概念:被继承人是指已经死亡的公民,继承人是依法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国家继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继承公证就是从法律的角度证明继承行为的权威性,这是我国公证机关依照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公证行为,国家的公证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公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继承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保证公正的基础,因此,国家公证人员要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1.继承人的申请审查问题
继承人在公证申请时,要给国家公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第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是继承行为的基础;其次,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属证明,必须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第三,要提供继承人自身的身份材料,同时提供和被继承人的法律证明。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设有遗嘱,还要提供遗嘱的原件;如果是代为继承,继承人需要提供被代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明,此外,还有国家公证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然后通过国家的公证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内容:第一,是被继承人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在死亡原因方面,需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属于自然死亡,如果存在疑问,则可能会被剥夺继承的权利;第二,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如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同时,要判断这些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得;第三,是确认被继承人有没有在生前立下遗嘱,如果有遗嘱,需要按照遗嘱所写内容来进行公证;第四,是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要判断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范畴;第五,要确认是否存在代为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况,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然后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来代为继承,而转继承中是继承人在还没有接受被继承人财产转移之前死亡,该遗产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转继承,这些情况都需要依照具体情况来进行公证;第六,要看申请人是否,曾有过放弃继承的行为,尤其是判断这种放弃是不是自愿的,有没有受胁迫的原因,同时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要对其他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2.在继承公证中的法律相关问题
在继承公证中的法律相关问题中,要做好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问题。做好继承人对法律的认识。
(1)判断遗产分割的合法性。遗产分割要针对分割协议的合法性。该公证由继承人所在地或者遗产所在地来办理。继承人需要提交自身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继承人需要依照我国法律条文,对需要的相关规则内容进行审查,形成的协议,需要各方当事人表示出真实的意愿,同时对需要割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同时,分割的处理方式是否还涉及到其他问题,具体的分割分配方式,相关人是否合理,对这些材料内容,公证人员是代表国家认证的,必须严格认证,一丝不苟,在进行审查之后,才能出具公证书。
(2)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无论任何情况,不能只接受遗产不接受债务,在对继承进行公证中,如果当事人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就可以按照遗产分割协议处理,并有国家的公证机关对处理过程进行公证。如果当事人对继承不能达成分割协议,这个遗产继承的结果也可以通过公证,但是需要在公证书中注明该遗产由各当事人共同继承。在这个情况下,需要对被继承人财产,先确认对外是否存在债务,如存在债务,就需要用遗产先去偿还债务;也可以采取先由继承人继承,然后依照继承份额,各继承人来承担相应的债务,但是需要强调,在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没有清算完结之前,国家的公证处不会出具公证书。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对继承放弃了权力,如果是城镇公民的遗产,这些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是农村居民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当然,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的债务,也需要接受遗产的相关单位,在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决不能出现只要继承,不要债务。
但是,需要指出,有以下几种人需要分到相应遗产:①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3)公证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对公民个人遗嘱而言,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具备合格的财产处分权,也就是说需要查明遗嘱财产,是否为遗嘱人单独所有,如果存在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需要共同立遗嘱进行公证,这一问题国家的公证人员需要耐心引导,让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如果坚持设立共同的遗嘱,那么该遗嘱的生效、变更以及撤销条件,都要在遗嘱里进行明确的规定。国家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需要对遗嘱人所写的遗嘱内容进行保密,决不能像其他人泄密。但是,如果遗嘱人不对公证人员进行遗嘱内容的公开,仅仅表明该遗嘱是本人的真实愿望,国家的公证人员可以拒绝对其进行公证办理。
参考文献:
[1]曾照旭,王锋.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J].人民司法,2012.06.20
[2]高珍珍.这样的公证遗嘱能否办理继承公证[J].中国公证,2012.06.15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这里涉及到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两个概念:被继承人是指已经死亡的公民,继承人是依法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国家继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继承公证就是从法律的角度证明继承行为的权威性,这是我国公证机关依照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公证行为,国家的公证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公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继承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保证公正的基础,因此,国家公证人员要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1.继承人的申请审查问题
继承人在公证申请时,要给国家公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第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是继承行为的基础;其次,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属证明,必须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第三,要提供继承人自身的身份材料,同时提供和被继承人的法律证明。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设有遗嘱,还要提供遗嘱的原件;如果是代为继承,继承人需要提供被代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明,此外,还有国家公证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然后通过国家的公证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内容:第一,是被继承人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在死亡原因方面,需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属于自然死亡,如果存在疑问,则可能会被剥夺继承的权利;第二,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如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同时,要判断这些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得;第三,是确认被继承人有没有在生前立下遗嘱,如果有遗嘱,需要按照遗嘱所写内容来进行公证;第四,是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要判断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范畴;第五,要确认是否存在代为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况,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然后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来代为继承,而转继承中是继承人在还没有接受被继承人财产转移之前死亡,该遗产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转继承,这些情况都需要依照具体情况来进行公证;第六,要看申请人是否,曾有过放弃继承的行为,尤其是判断这种放弃是不是自愿的,有没有受胁迫的原因,同时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要对其他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2.在继承公证中的法律相关问题
在继承公证中的法律相关问题中,要做好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问题。做好继承人对法律的认识。
(1)判断遗产分割的合法性。遗产分割要针对分割协议的合法性。该公证由继承人所在地或者遗产所在地来办理。继承人需要提交自身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继承人需要依照我国法律条文,对需要的相关规则内容进行审查,形成的协议,需要各方当事人表示出真实的意愿,同时对需要割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同时,分割的处理方式是否还涉及到其他问题,具体的分割分配方式,相关人是否合理,对这些材料内容,公证人员是代表国家认证的,必须严格认证,一丝不苟,在进行审查之后,才能出具公证书。
(2)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无论任何情况,不能只接受遗产不接受债务,在对继承进行公证中,如果当事人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就可以按照遗产分割协议处理,并有国家的公证机关对处理过程进行公证。如果当事人对继承不能达成分割协议,这个遗产继承的结果也可以通过公证,但是需要在公证书中注明该遗产由各当事人共同继承。在这个情况下,需要对被继承人财产,先确认对外是否存在债务,如存在债务,就需要用遗产先去偿还债务;也可以采取先由继承人继承,然后依照继承份额,各继承人来承担相应的债务,但是需要强调,在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没有清算完结之前,国家的公证处不会出具公证书。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对继承放弃了权力,如果是城镇公民的遗产,这些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是农村居民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当然,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的债务,也需要接受遗产的相关单位,在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决不能出现只要继承,不要债务。
但是,需要指出,有以下几种人需要分到相应遗产:①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3)公证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对公民个人遗嘱而言,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具备合格的财产处分权,也就是说需要查明遗嘱财产,是否为遗嘱人单独所有,如果存在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需要共同立遗嘱进行公证,这一问题国家的公证人员需要耐心引导,让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如果坚持设立共同的遗嘱,那么该遗嘱的生效、变更以及撤销条件,都要在遗嘱里进行明确的规定。国家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需要对遗嘱人所写的遗嘱内容进行保密,决不能像其他人泄密。但是,如果遗嘱人不对公证人员进行遗嘱内容的公开,仅仅表明该遗嘱是本人的真实愿望,国家的公证人员可以拒绝对其进行公证办理。
参考文献:
[1]曾照旭,王锋.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J].人民司法,2012.06.20
[2]高珍珍.这样的公证遗嘱能否办理继承公证[J].中国公证,201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