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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办发[201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