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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接连遇到了多起类似的咨询,都是关于一方在婚内因为自己存在某种过错行为而向对方写下的“保证书”,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的问题。这类保证书通常出现在一方(多为男方)有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情况下,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认错,并约定今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从而导致离婚的,“财产都归对方所有”、“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这种“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
一、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
二、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做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三、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做出单方承诺的权利,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无过错方在要求对方书写此类“保证书”时,应当要求对方首先对所犯过错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书面承认,特别是那些依法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过错,更要表述清楚,绝不能一带而过。同时,对于“放弃财产”之类的承诺,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
编辑家英宏xjjyh_326@163.com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
一、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
二、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做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三、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做出单方承诺的权利,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无过错方在要求对方书写此类“保证书”时,应当要求对方首先对所犯过错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书面承认,特别是那些依法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过错,更要表述清楚,绝不能一带而过。同时,对于“放弃财产”之类的承诺,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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