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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当前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分析了传媒伦理责任缺失的原由,提出了推动传媒伦理责任重建与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传媒伦理 媒体责任 重建
这是一个大众传媒飞速发展的时代,大众传媒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传媒在为我们提供越来越便捷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在左右着我们的视线、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在这个信息多元化、媒体产品低俗化的新形势下,加强对传媒伦理重建的研究,提升媒体责任,对促进传媒发展与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一、当前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当前传媒伦理责任缺失现象可归为六大类:真实性的缺乏、公正性的缺位、媒体腐败、媚俗化倾向、媒体审判、侵犯隐私权。
1、虚假新闻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某种需要,公开造假;与己不利,隐匿真情;宣传典型,任意拔高;屈从压力,写昧心稿;惟利是图,编造新闻;粗枝大叶,调查不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知识贫乏,不懂装懂;合理想像,添枝加叶;偷梁换柱,移花接木。
2、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要求刊登新闻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有偿新闻的表现:一些企业向记者行贿、利用媒体为其做宣传;某些地方和单位领导花钱让媒体宣传自己;某些明星大腕花钱,媒体为自己造声势;新闻穴头牵线搭桥;某些客户主动送钱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买新闻。
3、新闻炒作
新闻炒作是指夸大新闻事实,对丑闻及灾祸报道的极力渲染。湖南卫视的《百科全说》将张悟本——个针织厂的退休职工“成长”为被大众奉若神明的养生专家,功不可没。电视节目和出版界共同“成就”了“养生明星”张悟本,其走红程度堪比娱乐明星:他的书上市6个月销量突破300万册;他主讲的电视节目排名收视率前三名;他的挂号费高达2000元;他提出的绿豆养生据说是绿豆涨价的原因之一。
4、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愚弄受众的广告。
5、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
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从方式来看主要有: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私事;在非公共场合,未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私拆个人信件和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等等。
6、泄密
不能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施行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报道过程中,出现泄密问题。
二、传媒伦理责任缺失的原由
分析富士康跳楼事件、张悟本、海珠桥上“跳桥秀”、杀童案等事件,可以发现传媒伦理责任缺失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挖掘起来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媒体体制改革滞后、经济利益驱动、相关法制缺位、媒体自律性不强和传媒专业主义教育匮乏。
1、无序竞争导致传媒伦理缺失
早在1996年中央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戰略目标。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不仅法制建设的总体进程不能跟上现实发展的需要,更直接的是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化尚处在一个不够完善的过程中。尽管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大众传播的规则条款,但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保护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我国的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人治为主的层面上。我国传媒整体的市场并没有相应膨胀,而且我国传媒发展极不均衡。我国传媒的竞争是一种过度竞争。缺乏必要的、健全的竞争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过度竞争便演变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传媒行为失范屡见不鲜。
2、传媒法制建设滞后导致传媒伦理缺失
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制度先天不足且发育不良,不能依社会对新闻传播的期待而提供行之有效的、规范的手段和途径。对传媒失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缺乏严格的标准与刚性,不仅直接危害到传媒及其传播行为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全社会正建立起来的对法律制度的信赖与信心,也不利于传媒从业人员自我规范意识及传媒业自律意识的形成,也显示出现法规刚性的缺乏。同时,媒体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受众监督机制不完善、传媒从业者的道德教育淡化等等。
3、传媒自律意识缺失导致传媒伦理缺失
为保证传媒的客观公正,世界各国除了以新闻法规强制传媒工作者“不准”做的禁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外,还纷纷提倡传媒职业道德,强调以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以传播者个人的自觉来抵御种种诱惑,防范不良行为。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触动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传统道德观念提出严峻的挑战,人们比以往更加重视个人,而对他人和社会有所忽略;利益成为人们行动的最直接动力,而道德在行动中的作用有所下降。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传媒,导致传媒自律意识的淡化,传媒伦理道德的退步体现出转型期社会不良风气对于传媒职业伦理观的侵蚀。
三、推动传媒伦理责任重建与发展
伦理学的目的是要培养和产生高尚、卓越的人,这种人是出于他们的高尚、卓越的品格来自发的行动的。传媒伦理责任的重建与发展,对于提高传媒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1、弘扬传媒正确的价值理念
传媒工作者的价值理念是其对自身价值目标所作的理性思考和把握,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能够激励和规范其为之共同奋斗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它是传媒工作者的灵魂。传媒应在“为人民服务”这一崇高的价值追求之下,进一步确立自己的独特理念,更好地彰显自己的特色和个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强化传媒伦理责任机制约束
大胆吸收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在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媒体伦理准则,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大多数传媒工作者认同的、具有可操作性、真正有约束力的伦理规则,并使之成为传媒工作者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勿使规则成为不具有操作性的一纸空文。通过机制的约束,达到传媒工作者有可供执行的共同操守,推动传媒可持续发展。
3、加强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让传媒工作者将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道德等牢固树立起来,要培养从业者的一种虔诚的职业精神,使道德的他律变为从业者的自律,只有这样,传媒伦理缺失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得到彻底的改观。通过持续的职业道德教育,传媒从业者自觉培养美德和使命感,担负起社会正义的守护人的角色。
参考文献
①肖伟,《英国新闻自律体系的公众利益观》[A],《2006中国传播学论坛论文集(1)》,2006
②施喆,《死亡日记——一个媒体事件的构建和伦理分析》[J],《现代传播》2002(2)
③胡海军,《媒体伦理研究述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责编:叶水茂
[关键词]传媒伦理 媒体责任 重建
这是一个大众传媒飞速发展的时代,大众传媒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传媒在为我们提供越来越便捷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在左右着我们的视线、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在这个信息多元化、媒体产品低俗化的新形势下,加强对传媒伦理重建的研究,提升媒体责任,对促进传媒发展与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一、当前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当前传媒伦理责任缺失现象可归为六大类:真实性的缺乏、公正性的缺位、媒体腐败、媚俗化倾向、媒体审判、侵犯隐私权。
1、虚假新闻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某种需要,公开造假;与己不利,隐匿真情;宣传典型,任意拔高;屈从压力,写昧心稿;惟利是图,编造新闻;粗枝大叶,调查不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知识贫乏,不懂装懂;合理想像,添枝加叶;偷梁换柱,移花接木。
2、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要求刊登新闻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有偿新闻的表现:一些企业向记者行贿、利用媒体为其做宣传;某些地方和单位领导花钱让媒体宣传自己;某些明星大腕花钱,媒体为自己造声势;新闻穴头牵线搭桥;某些客户主动送钱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买新闻。
3、新闻炒作
新闻炒作是指夸大新闻事实,对丑闻及灾祸报道的极力渲染。湖南卫视的《百科全说》将张悟本——个针织厂的退休职工“成长”为被大众奉若神明的养生专家,功不可没。电视节目和出版界共同“成就”了“养生明星”张悟本,其走红程度堪比娱乐明星:他的书上市6个月销量突破300万册;他主讲的电视节目排名收视率前三名;他的挂号费高达2000元;他提出的绿豆养生据说是绿豆涨价的原因之一。
4、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愚弄受众的广告。
5、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
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从方式来看主要有: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私事;在非公共场合,未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私拆个人信件和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等等。
6、泄密
不能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施行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报道过程中,出现泄密问题。
二、传媒伦理责任缺失的原由
分析富士康跳楼事件、张悟本、海珠桥上“跳桥秀”、杀童案等事件,可以发现传媒伦理责任缺失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挖掘起来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媒体体制改革滞后、经济利益驱动、相关法制缺位、媒体自律性不强和传媒专业主义教育匮乏。
1、无序竞争导致传媒伦理缺失
早在1996年中央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戰略目标。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不仅法制建设的总体进程不能跟上现实发展的需要,更直接的是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化尚处在一个不够完善的过程中。尽管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大众传播的规则条款,但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保护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我国的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人治为主的层面上。我国传媒整体的市场并没有相应膨胀,而且我国传媒发展极不均衡。我国传媒的竞争是一种过度竞争。缺乏必要的、健全的竞争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过度竞争便演变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传媒行为失范屡见不鲜。
2、传媒法制建设滞后导致传媒伦理缺失
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制度先天不足且发育不良,不能依社会对新闻传播的期待而提供行之有效的、规范的手段和途径。对传媒失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缺乏严格的标准与刚性,不仅直接危害到传媒及其传播行为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全社会正建立起来的对法律制度的信赖与信心,也不利于传媒从业人员自我规范意识及传媒业自律意识的形成,也显示出现法规刚性的缺乏。同时,媒体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受众监督机制不完善、传媒从业者的道德教育淡化等等。
3、传媒自律意识缺失导致传媒伦理缺失
为保证传媒的客观公正,世界各国除了以新闻法规强制传媒工作者“不准”做的禁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外,还纷纷提倡传媒职业道德,强调以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以传播者个人的自觉来抵御种种诱惑,防范不良行为。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触动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传统道德观念提出严峻的挑战,人们比以往更加重视个人,而对他人和社会有所忽略;利益成为人们行动的最直接动力,而道德在行动中的作用有所下降。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传媒,导致传媒自律意识的淡化,传媒伦理道德的退步体现出转型期社会不良风气对于传媒职业伦理观的侵蚀。
三、推动传媒伦理责任重建与发展
伦理学的目的是要培养和产生高尚、卓越的人,这种人是出于他们的高尚、卓越的品格来自发的行动的。传媒伦理责任的重建与发展,对于提高传媒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1、弘扬传媒正确的价值理念
传媒工作者的价值理念是其对自身价值目标所作的理性思考和把握,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能够激励和规范其为之共同奋斗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它是传媒工作者的灵魂。传媒应在“为人民服务”这一崇高的价值追求之下,进一步确立自己的独特理念,更好地彰显自己的特色和个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强化传媒伦理责任机制约束
大胆吸收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在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媒体伦理准则,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大多数传媒工作者认同的、具有可操作性、真正有约束力的伦理规则,并使之成为传媒工作者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勿使规则成为不具有操作性的一纸空文。通过机制的约束,达到传媒工作者有可供执行的共同操守,推动传媒可持续发展。
3、加强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让传媒工作者将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道德等牢固树立起来,要培养从业者的一种虔诚的职业精神,使道德的他律变为从业者的自律,只有这样,传媒伦理缺失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得到彻底的改观。通过持续的职业道德教育,传媒从业者自觉培养美德和使命感,担负起社会正义的守护人的角色。
参考文献
①肖伟,《英国新闻自律体系的公众利益观》[A],《2006中国传播学论坛论文集(1)》,2006
②施喆,《死亡日记——一个媒体事件的构建和伦理分析》[J],《现代传播》2002(2)
③胡海军,《媒体伦理研究述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责编:叶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