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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学教育天生就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宗旨直指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不分专业的法律通才教育,并在法律通才教育之外给学生适当提供分专业重点教育的机会。大学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传授学生准确而全面的实证法知识、锻炼学生质疑实证法的勇气和能力以及给予学生检验所学知识的机会。本文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一些提法值得商榷。
关键词 法律职业 大学 法学教育 法律通才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
作者简介:杨芳,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陈龙江,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114
一、问题之提出
近些年来,中国的大学法学教育饱受诟病,许多学者质疑现行教育的模式与目的,实务界持续地抱怨毕业生“理论过剩,实务技能不足”,近年来法科毕业生的低就业率助长了这种质疑和反思。在这场热烈的争辩中,在改革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呼声中,如下几个前提性思考或许值得关注: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培养法学家而不是法律工匠的教育模式,是否应当按照学生日后意图从事的职业来区别教育方式;法学教育是否唯司法考试马首是瞻;职业法律人需要哪些素养;这些素养中,哪些可以经由法学院的讲授和训练而获得;面对新的形势,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存在怎样的缺陷,应当如何改革。于2011年底启动的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重拾上述思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二、大学法学教育的定位
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大学法学教育:
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从诞生之日起便与法律职业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足以通过职业资格考核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使受训者有机会成为法律职业人俱乐部成员中的一员。因为,和其他俱乐部不同,“法律职业人俱乐部”秉持着“排他性”和“封闭性”这一原则,即,非其成员不得开展法律业务,由此,有志投入法律职业生涯者,别无他途,只能参加这些直接面向资格认可的法学培训,以期能拥有足以获得该俱乐部其他成员认可的职业资格。西方法学教育的这一特征至今并没有任何变化。
和西方国家不同,自法学教育这一舶来之物进入国门起,中国大学或者法律专门院校所提供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曾经规定,司法官和律师是一种需要资格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是,法政学校三年制毕业生、法政学校教师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①由于缺少淘汰不合格法学教育机构的机制,这一例外规定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一批唯利是图,以批发文凭为“主要创收方式”的法政学校。②所幸的是,法学教育机构旨在以发放文凭牟利,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职业资格考试无关的混乱状态,在1928年到1949年的国民政府期间,有了根本性的变化。“1933年《考试法》和1935年《法院组织法》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了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于是,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③但是,这种联系在1949年后被彻底切断,并延续至今。
法学教育天生就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宗旨直指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将位居高堂之上的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职业教育,并不是自降身份,培养在称谓和高雅程度上远不如的“法学家”和“法学大师”的“法律工匠”也并不是一件难堪的事情。因为,一个研习法律的人最终是否能够成为为大众提供公共产品的法律学问家,这在很大程度上和个人秉性、喜好、耐心程度与天赋有关,而这些都不是法学院的教育能够提供的。
大学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的不是法学大师或者学术型人才,而是法律职业人士,这是一个无需过多论证的命题。大学法学教育的宗旨应当定位为法律通识教育,过早地依据专业或者具体职业领域(法官、律师、检察官)来安排课程设置,不利于学生全面地和扎实地掌握法学知识,对其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将构成不利。
三、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
既然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法律职业人,那么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究竟需要掌握怎样的知识、技能和素养呢?比这个问题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在这些知识、技能和素养中,哪些才是法学教育应该和能够提供的?
(一)理论传授:大学法学教育的重心
美国主流观点认为,法学院应该着重智能的培育,只须生产毛坯,它的任务只是“保证当学生离开母校时,他对法律的主要范畴的结构有扎实的基础,他有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他执业的要求继续发展”。业界应该承担义务进行加工,使这些毕业生成为称职的律师。④据此,大学法学教育的重心在于传授给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恰当的推理方法,使其能够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大展身手。
(二)实践技能:大学法学教育的能与不能
实务界对于大学法学教育的批评常常集中在,法学毕业生“重理论,轻实践”,实务能力不强。实际上,这种声音并不仅仅来自于中国。“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就曾对‘大而全’的‘通才型’法学教育表示不满——它呼吁,法律教育应当取道‘术业有专攻’(berufsspartenbezogene Praxisausbildung)的、重在实践训练的改革方向。”⑤
然而,大多数的实践技能源自于人生阅历,例如,没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不可能准确理解客户的意图,不可能提供合乎客户需要的法律服务。而人生阅历无疑并非来自于大学的法学教育,而是必须在实务界通过一定时日的摸爬滚打,才能获得积累。指望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获得充足的能够“实战”的“实践能力”,这是一个从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由此而言,大学法学教育的内容不外乎“理解实证法,经由实证法,超越实证法”,亦即,传授学生准确而全面的实证法知识、锻炼学生质疑实证法的勇气和能力以及给予学生检验所学知识的机会。 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改革探索
以下谨结合前文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认识以及我国目前五大法律院校(中国政法、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政法、西北政法)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试验,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发表一些尚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不能偏离法学基本理论教育的主线,应定位为法学通才教育,本科阶段实际上也无法依靠极其有限的法律实践教学培养出真正和全面的实务技能,因此,法律人才分类(分职业或分方向)培养的模式,以及,集中的实践能力和实务技能训练,适宜放到研究生阶段或者是“4 2”年本硕连读培养模式的后2年进行。笔者赞成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的观点,即“法律职业人才的成长要经历大学通识教育、大学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三阶段,其中,大学通识教育是基础,大学法学专业教育是主体,法律职业继续教育是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延伸”。大学提供也仅能提供前两阶段的教育,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中法律职业经验的积累只能通过职业实践来获得。
笔者以为,所谓分类培养,例如着重于培养知识产权实务、国际经贸实务、公司实务、证券实务等方向的法科学生,似乎也只适合放在硕士阶段来实施。例如,华东政法大学“试行‘4 2’模式本硕贯通体制,重点培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方面的国际化经贸法律人才,试行‘4 1’国际化培养,本科毕业后到海外高校攻读学位或者开展技能培训”即为适例。
第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重心是理论传授和智识教育,并不否认,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确有必要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和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笔者以为,在上述改革中应当强调的是对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重视对基本概念、基本规则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却忽视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在具体应用中掌握概念、规则和原理。因此,笔者以为,可以效仿德国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为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的实体部门法增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专门训练学生如何解答案例。同样地,外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到高校开设实务案例评析课程也有助于优化课程体系,克服高校专职教师大多脱离司法实务的客观缺陷。
最后,高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积极贯彻案例教学法,主动跟踪研究重要和新近实务案例并且将其引入课堂教学,或许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升其理论应用能力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实用方法。
第三,关于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学生是主体,但是师资水平的提升才是关键。师资能力完善的重要方面之一高校教师是对法律实务的了解。针对目前高校教师大多不参与和不熟悉司法实务的现状,西北政法大学的“实务培训模式”做了有益的探索,即,“从2008年开始,35岁以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开始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使青年法学教师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切实的‘理论联系实际’。从2008年开始,学校推荐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综合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挂职司法机关领导岗位1年”。这显然有助于大学教师切身体会实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反馈到教学方法的完善上。师资能力提升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教师的理论培训,包括攻读博士、到名牌法学院交流学习,尤其是国外进修培训,笔者以为,这种深造、切身体会和近距离接触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理论素养提升、教育观念更新和国际学术视野能直接转化为法学教育水准的提升,值得大力资助。
注释:
①汤能松、王清云、张蕴华、阎亚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21-222.
②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97.
③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比较法研究.1996(2).122.
④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9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⑤[德] Peter Gilles, Nikolaj Fischer.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兼论德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论战.司法改革论评.2007(1).200.
关键词 法律职业 大学 法学教育 法律通才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
作者简介:杨芳,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陈龙江,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114
一、问题之提出
近些年来,中国的大学法学教育饱受诟病,许多学者质疑现行教育的模式与目的,实务界持续地抱怨毕业生“理论过剩,实务技能不足”,近年来法科毕业生的低就业率助长了这种质疑和反思。在这场热烈的争辩中,在改革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呼声中,如下几个前提性思考或许值得关注: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培养法学家而不是法律工匠的教育模式,是否应当按照学生日后意图从事的职业来区别教育方式;法学教育是否唯司法考试马首是瞻;职业法律人需要哪些素养;这些素养中,哪些可以经由法学院的讲授和训练而获得;面对新的形势,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存在怎样的缺陷,应当如何改革。于2011年底启动的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重拾上述思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二、大学法学教育的定位
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大学法学教育:
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从诞生之日起便与法律职业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足以通过职业资格考核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使受训者有机会成为法律职业人俱乐部成员中的一员。因为,和其他俱乐部不同,“法律职业人俱乐部”秉持着“排他性”和“封闭性”这一原则,即,非其成员不得开展法律业务,由此,有志投入法律职业生涯者,别无他途,只能参加这些直接面向资格认可的法学培训,以期能拥有足以获得该俱乐部其他成员认可的职业资格。西方法学教育的这一特征至今并没有任何变化。
和西方国家不同,自法学教育这一舶来之物进入国门起,中国大学或者法律专门院校所提供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曾经规定,司法官和律师是一种需要资格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是,法政学校三年制毕业生、法政学校教师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①由于缺少淘汰不合格法学教育机构的机制,这一例外规定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一批唯利是图,以批发文凭为“主要创收方式”的法政学校。②所幸的是,法学教育机构旨在以发放文凭牟利,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职业资格考试无关的混乱状态,在1928年到1949年的国民政府期间,有了根本性的变化。“1933年《考试法》和1935年《法院组织法》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了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于是,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③但是,这种联系在1949年后被彻底切断,并延续至今。
法学教育天生就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宗旨直指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将位居高堂之上的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职业教育,并不是自降身份,培养在称谓和高雅程度上远不如的“法学家”和“法学大师”的“法律工匠”也并不是一件难堪的事情。因为,一个研习法律的人最终是否能够成为为大众提供公共产品的法律学问家,这在很大程度上和个人秉性、喜好、耐心程度与天赋有关,而这些都不是法学院的教育能够提供的。
大学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的不是法学大师或者学术型人才,而是法律职业人士,这是一个无需过多论证的命题。大学法学教育的宗旨应当定位为法律通识教育,过早地依据专业或者具体职业领域(法官、律师、检察官)来安排课程设置,不利于学生全面地和扎实地掌握法学知识,对其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将构成不利。
三、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
既然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法律职业人,那么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究竟需要掌握怎样的知识、技能和素养呢?比这个问题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在这些知识、技能和素养中,哪些才是法学教育应该和能够提供的?
(一)理论传授:大学法学教育的重心
美国主流观点认为,法学院应该着重智能的培育,只须生产毛坯,它的任务只是“保证当学生离开母校时,他对法律的主要范畴的结构有扎实的基础,他有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他执业的要求继续发展”。业界应该承担义务进行加工,使这些毕业生成为称职的律师。④据此,大学法学教育的重心在于传授给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恰当的推理方法,使其能够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大展身手。
(二)实践技能:大学法学教育的能与不能
实务界对于大学法学教育的批评常常集中在,法学毕业生“重理论,轻实践”,实务能力不强。实际上,这种声音并不仅仅来自于中国。“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就曾对‘大而全’的‘通才型’法学教育表示不满——它呼吁,法律教育应当取道‘术业有专攻’(berufsspartenbezogene Praxisausbildung)的、重在实践训练的改革方向。”⑤
然而,大多数的实践技能源自于人生阅历,例如,没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不可能准确理解客户的意图,不可能提供合乎客户需要的法律服务。而人生阅历无疑并非来自于大学的法学教育,而是必须在实务界通过一定时日的摸爬滚打,才能获得积累。指望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获得充足的能够“实战”的“实践能力”,这是一个从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由此而言,大学法学教育的内容不外乎“理解实证法,经由实证法,超越实证法”,亦即,传授学生准确而全面的实证法知识、锻炼学生质疑实证法的勇气和能力以及给予学生检验所学知识的机会。 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改革探索
以下谨结合前文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认识以及我国目前五大法律院校(中国政法、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政法、西北政法)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试验,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发表一些尚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不能偏离法学基本理论教育的主线,应定位为法学通才教育,本科阶段实际上也无法依靠极其有限的法律实践教学培养出真正和全面的实务技能,因此,法律人才分类(分职业或分方向)培养的模式,以及,集中的实践能力和实务技能训练,适宜放到研究生阶段或者是“4 2”年本硕连读培养模式的后2年进行。笔者赞成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的观点,即“法律职业人才的成长要经历大学通识教育、大学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三阶段,其中,大学通识教育是基础,大学法学专业教育是主体,法律职业继续教育是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延伸”。大学提供也仅能提供前两阶段的教育,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中法律职业经验的积累只能通过职业实践来获得。
笔者以为,所谓分类培养,例如着重于培养知识产权实务、国际经贸实务、公司实务、证券实务等方向的法科学生,似乎也只适合放在硕士阶段来实施。例如,华东政法大学“试行‘4 2’模式本硕贯通体制,重点培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方面的国际化经贸法律人才,试行‘4 1’国际化培养,本科毕业后到海外高校攻读学位或者开展技能培训”即为适例。
第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重心是理论传授和智识教育,并不否认,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确有必要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和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笔者以为,在上述改革中应当强调的是对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重视对基本概念、基本规则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却忽视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在具体应用中掌握概念、规则和原理。因此,笔者以为,可以效仿德国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为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的实体部门法增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专门训练学生如何解答案例。同样地,外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到高校开设实务案例评析课程也有助于优化课程体系,克服高校专职教师大多脱离司法实务的客观缺陷。
最后,高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积极贯彻案例教学法,主动跟踪研究重要和新近实务案例并且将其引入课堂教学,或许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升其理论应用能力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实用方法。
第三,关于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学生是主体,但是师资水平的提升才是关键。师资能力完善的重要方面之一高校教师是对法律实务的了解。针对目前高校教师大多不参与和不熟悉司法实务的现状,西北政法大学的“实务培训模式”做了有益的探索,即,“从2008年开始,35岁以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开始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使青年法学教师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切实的‘理论联系实际’。从2008年开始,学校推荐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综合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挂职司法机关领导岗位1年”。这显然有助于大学教师切身体会实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反馈到教学方法的完善上。师资能力提升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教师的理论培训,包括攻读博士、到名牌法学院交流学习,尤其是国外进修培训,笔者以为,这种深造、切身体会和近距离接触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理论素养提升、教育观念更新和国际学术视野能直接转化为法学教育水准的提升,值得大力资助。
注释:
①汤能松、王清云、张蕴华、阎亚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21-222.
②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97.
③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比较法研究.1996(2).122.
④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9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⑤[德] Peter Gilles, Nikolaj Fischer.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兼论德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论战.司法改革论评.2007(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