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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这部中国第一个以“物权”二字命名的法律是否能够实现其万众企盼的辉煌?它是否会重振物权,实现几代人的希望?抑或失之疏漏,最终难圆梦想?无论是专家的观点还是百姓的声音,《物权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决心是有目共睹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私有财产保护之路注定光明而曲折。也许我们应该告诉自己“法无完法”,从而不再去求全责备。然而,“思之愈切,审之愈严”,面对这部法律的每个人都应当以权利的名义去关注它的每一点瑕疵。
“求全责备”之声
南师大教授眭鸿明:法案对学界已形成共识的学术观点,多未予以采信。
北工商教授季铸:《物权法》出台并不意味着中国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产权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对于新出台的《物权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尹田教授和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孟勤国教授都认为,这部法律的象征意义是其最有价值的地方,而对于一些欠缺和问题,从整体上来讲是不重要的,不会影响到法律的效力。
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认为,《物权法》中值得商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度创新不足。法案对学界已形成共识的学术观点,多未予以采信。譬如,对优先权、企业财产集合担保、动产先占、取得时效、越界相邻关系等比较成熟的理论观点,这次出台的法律均未触及。其次是由于未能明确“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可能会导致诸多问题缺乏逻辑性,并在实践运用中产生困境。三是语言不够规范和严谨。《物权法》中多处提及“公共利益”、“合理补偿”问题,但并未严格界定其内涵。由于语意不清,可能导致将来的适用出现不同的解释,甚至将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解释为“公共利益”,将私权主体被迫无奈下的价格接受解释为“合理补偿”。最后一点是条文不够细致,有的表述略嫌粗糙。如草案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寥寥数条,内容简单且粗糙。对相邻人排放有害物质的侵权标准,相邻人侵害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的损害程度,相邻人侵害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的具体情节,均没有明晰的规定。对此缺陷,立法机构可能依旧按照传统做法,将原则性的规定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后再行适用。
而北京工商大学的季铸教授对《物权法》的欠缺和意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在制度上分离,使得中国产权制度难以真正建立。土地所有权是占用权、使用权的基础,当所有权者主张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基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就变得十分脆弱。因此,《物权法》出台并不意味着中国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产权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物权法》没有设定国家和政府的具体义务。国家和政府似乎超脱在法律之外,拥有无限的权力。仅仅是限制单位与公民的,而政府则是任意的。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应当体现一种“国民待遇”精神,国家、政府、单位和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而不是国家和政府超脱于法律之外。因此,无论是该法的立法技术还是内容都不令人满意。
“恒产恒心”之梦
北大教授钱明星:对个人财富的保护也是人格完善的一个保障。因为一个人没有财产他就没有尊严。没有尊严,他就不会对社会承担责任。
社科院教授孙宪忠:恒心最后的结果就是不断的积极创造财富。所以孟夫子会有这样一句“有恒产者有恒心”。
其实,大部分的法律学家都一致认为《物权法》最重大的意义或者也可说是对它所寄予的期望,就是一个“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已经有55年,改革开放也已经过20多年,但是为什么人们过去并不觉得特别需要这样一部物权法,而在社会和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才迫切地产生了这样一种需求感?
中国社科院科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教授认为,物权法是规定大家财产权利的法案,但是这个财产权利,也就是个人财产,或者公司法人的财产,是民法上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规定的,过去咱们社会也不是说没有财产,财产很多,但那个财产都主要规定在行政法里头了,那个行政法,比如说国家通过调拨,通过这个方式来处分一个资产,这种调拨是行政法上的方式。所以可以说是一种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钱明星教授认为,《物权法》的制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们过去在很长时间里对私有财产是限制,不予保护的态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权利、地位的增强,个人的财富日益增加。我们现在就开始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应当说,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我们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一个保障,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和财富级别的一个保障。同时,对个人财富的保护也是人格完善的一个保障。因为一个人没有财产他就没有尊严,他如果没有尊严的话,他就不会对社会承担责任。对私有财产的这种保护,在物权法当中有所体现,对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孙宪忠研究员指出,社会的大众怎么样才会爱国家、爱社区、爱自己一方生活的土地呢?最好、最大的一个积极的因素就是所有权的取得和授予。而他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社会大众看到自己创造的财富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话,他就有了这种恒心,恒心最后的结果就是不断的积极创造财富。所以孟夫子会有这样一句“有恒产者有恒心”。
后来在人文革命时期也有很多早期启蒙思想家,也用这个观念来唤醒当政者,就是要尊重老百姓对财富的进取心理,要不断地鼓励他们能够热爱自己的这方热土,也能够鼓励他们积极地创造财富,所以就在这个之后,才释放出人民一种创业的精神,所以很快国家就富裕、发展起来了。
由此可见,法学专家们对《物权法》的看法虽然可谓见仁见智,但为了国家昌盛和社会进步而对其所寄予的厚望却是有目共睹的。孟勤国教授满怀激情与信心的话语仍然回荡在我们耳边:“我们这部《物权法》敢说在世界上都是先进的,现代化的,它的基本原则是非常先进的,采纳了国际上的共同规则,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和西方的《物权法》相比决不落后。北大的尹田教授也认为,不仅《物权法》不落后,我们当年的《合同法》也不落后,直到现在,我们的《合同法》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
至此,在全世界关注的目光中,在委员、代表们的慷慨陈词当中,在专家们激烈的讨论声中,《物权法》的审议工作以最终的通过落下了帷幕。通过之后的《物权法》将走向何方?实施之后的效果又会如何?也许对于“有恒产者有恒心”精神的贯彻,才是使《物权法》不能承受之梦最终得圆的希望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次审议流程表
·一审: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二审: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三审:2005年0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四审: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五审:2006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六审: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七审: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