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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水污染治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内蒙古各地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集中饮用水源地,要达到饮水卫生标准,确保饮水安全。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取缔现有污染源,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