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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性可分为内部性Ⅰ和内部性Ⅱ。内部性Ⅰ是由于交易费用为正,任何交易中总存在一些有价值的资源的产权没有清晰界定而滞留在"公共领域"任由他人攫取,交易双方达到产权博弈均衡时的内部性;内部性Ⅱ是契约执行过程中,交易的一方对于原先滞留在"公共领域"中财富的预期价值变化或界定其清晰产权的成本改变,交易双方对原来处于"公共领域"里的财富发生了争夺产权的冲突导致的资源耗费。本文以几个案例为切入点,从产权视角分析内部性的产生及其治理机制。内部性的治理主要针对内部性Ⅱ。我们可以通过自由谈判、法庭裁决和政府社会性规制治理内部性。这些治理机制可以相互补充。但是,政府社会性规制存在一些显然易见的缺陷。我们很难在众多的内部性中画出一条明确的界线从而确定各种治理机制各自的治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