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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首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