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的C类监管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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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证监会宣布对“光大8·16事件”的处理意见,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以下处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金额总计5.23亿元。对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对董秘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另外,证监会还责令光大证券停止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这对于刚刚获得AA级监管分类评级的光大证券来说,证监会的罚款、警告、禁入的处罚其实只是一个开始,还有更大的代价等着光大证券。
  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5.23亿元的行政处罚到底重不重呢?光大证券在行政处罚加民事赔偿后损失到底会有多大呢?
  根据中国的《证券法》规定,被认定是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光大证券此次被罚5.23亿元,算是证监会给开出的内幕交易中最高规格的处罚,其处罚力度不言自明。
  光大证券8·16事件当日,账面敞口是1.98亿元,这次又被证监会罚了5.23亿元。两个星期内,光大证券的损失已经达到了7.21亿元。根据光大证券2013年半年报看,光大证券2013年上半年获得净利润是8.11亿元。这7.21亿元的损失几乎是光大证券上半年90%的收益了。而下一步,光大证券还面临着巨额的民事赔偿。
  证监会的处罚书中提到,依据《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光大证券涉及“内幕交易”可能使投资者损失的交易时段是:8月16日11时00分到下午14时22分之间,沪深两市交易额高达900亿元,而当天下午沪深两市的整体跌幅大于3%,如果该段时间的投资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此受损并提出索赔要求,那么,光大证券可能将面临最高达27亿元民事赔偿的索赔额度。
  根据光大证券2012年年报看,光大证券2012年净利润是10.3亿元。光大证券会不会就这样被搞垮,甚至是破产呢?尽管破产的概率并不大,但并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至少光大证券两三年之内想要恢复元气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面临监管降级
  作为法人机构的光大证券,罚没巨款、停止自营业务、暂停新业务审批之后,一连串的问题需要面对。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证券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提出调整分类的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核确定。
  8·16事件显然是重大事件,光大证券面临监管分类评级下调。因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光大证券8·16事件触发了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四项,证监会应该动态调整对光大证券的评级。
  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被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光大证券4人被终身禁入,在100分的基础分上将扣去8分。
  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加分规定,因为光大证券触犯了第九条,所以在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方面无法获得加分。
  同时,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和净利润在行业内排名前20的才有加分机会,而光大证券此次面临的损失,估计两三年内都难以翻身,因此在此两项上加分的可能性也不大了。另外,光大证券因为暂停新业务的审批,因此第五款则规定在创新业务方面也失去加分的机会。
  证监会的调查显示,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规定,光大证券不可能在风控方面获得加分。留给光大证券加分选项只有净资本收益率最高2分、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及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最高1分、净资本最高可加3分。如果抵消扣掉的8分,在100分的基础分计算,光大证券的评分可能下降到100分以下。按照五大类分级要求,B类证券公司要求100分以上,那么光大证券可能跌入C类行列。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按照证监会的调查,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那么光大证券在2013年的自评时是否存在隐瞒?如果没有隐瞒,如此大的风控问题,怎么评上AA级的呢?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光大证券应该下调至B类券商。
  两分钟交易,将光大证券从AA级打入C类,这样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证监会强调,“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因交易软件产生的极端个别事件。”很显然,对于突如其来的极端事件,各方面都希望将问题聚焦到技术上去。
  如果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光大证券掉入B类或B类以下才能服众。例如,平安证券因万福生科造假案,从2012年度的A类直接降到2013年度的C类,而光大证券此次从证监会处罚的力度来看,其内幕交易事件的严重性远远大于平安证券保荐人失职的问题。因此,光大证券丢掉AA级已经成了定局,极有可能下调为B类甚至被打入C类公司。   别小看分类监管评级,光大证券是要出大血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是证监会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现在证监会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在创新竞争激烈的今天,光大证券的代价是立竿见影。
  更严重的是光大证券不仅罚没了5.23亿元,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光大证券还要提高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光大证券连续三年是AA级,按照《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光大证券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是营业收入的0.5%。按照严格规定,如果下调至A级,缴纳的比例将提高到1%,如果到BBB级别将是1.5%。
  按照光大证券2012年36.52亿元营业收入计算,光大证券一旦动态下调至A级别以下,它将补交1826万元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下调至BBB级别,将补交3652万元投资者保护基金。
  更麻烦的是,未来三年即便重回AA级,光大证券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将是0.75%。如果不能重返A类,光大证券缴纳的保护费就更多。而光大证券在未来三年的融资之路基本断了,创新、扩张也将举步维艰。因此,且不论光大证券需要支出的罚款和赔付是多少,若评级下调之后,光大证券几年之内想要翻身也是难上加难。
  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的处罚并未将光大证券案移交司法机关,那么光大证券到底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监会没有理由不将此案移交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2010年5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此次光大证券的涉案金额早已超过了立案追诉的前三款的标准,因此即使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管机构并未移交司法,但是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追诉。
  依据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很显然,无论是成交金额,还是获利金额,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都已经是《刑法》规定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光大证券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光大证券四位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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