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原因
1、“畏惧心理”。这是很多贪污贿赂贪贿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的最重要的原因。因为大多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比较优越,可谓“有权有势”,他们不想使自己的多年经营和努力“毁于一旦”。尽管有讯问的高压和对周围环境的恐惧,但经过“权衡利弊”和“成本核算”,更会坚定他们对抗到底的心理。如果我承认了罪行,将面临什么?(丢掉饭碗、丢掉官职、丢掉尊严、财产损失)如果不承认,最坏结果又是什么?(最多关几天受几天苦)因此,他们总是想办法回避实质问题,或者避重就轻,或者表白自己的功劳和廉洁。有的甚至“破罐子破摔”,认为侦查机关已经掌握自己犯罪事实,一辈子就这么完了,因而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
2、“侥幸心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此近乎苛刻的规定使我们的预审工作愈发艰难,并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一些贪贿犯罪嫌疑人通过学习和了解也懂得了这一点,因此,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思想政治工作、法律政策宣传都无济于事。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来对抗审讯,“以不变应万变”,他认为只要熬过这12小时,自己就过关了。因此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死死抓住这一点不放,使得办案人员无法下手。另外,有的嫌疑人自恃作案手段高明、隐秘,自以为无人知晓,因此和侦查人员展开拉锯战。有的嫌疑人自恃关系硬,有恃无恐,以为肯定会有人来就他,因此保持沉默,以静制动,等待领导、亲戚、熟人的四处活动。
3、“多疑心理”。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是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对党的刑事政策有顾虑。我们的刑事政策之一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在某些嫌疑人的眼里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因而不愿供述,或者话到嘴边又收回去。面对讯问人员,他们带有怀疑的眼光,认为所有许诺和政策是空头支票。自己坦白问题了,如果检察机关不信守承诺,那么自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4、“顧虑心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处在复杂的关系网中,涉及本单位、业务单位及亲戚朋友,嫌疑人害怕牵连他人,背负出卖朋友的骂名。特别是某些窝串案,案中套案,案案相连,这种特性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和后果,因而会一意孤行地守住秘密,决不开口。
(二)审讯人员自身的原因
1、心理素质低,在讯问过程中,反应缓慢,思维不清晰,逻辑性不强,抓不住主要矛盾,有时为嫌疑人所牵制或左右。
2、态度不严肃,动辄取笑犯罪嫌疑人,或者随意横加指责,对嫌疑人的辩解一概予以否定、置之不理,或者说一些与讯问无关的话题,对于嫌疑人的要求不闻不问。
3、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熟悉掌握,又一味地说套话,或者威胁、逼供,或者利诱许愿,同时经常使用模糊语言,使嫌疑人能反过来摸清讯问者的底细和厚薄。
4、不熟悉法律,或者法律知识单一,只能用一种方式思考问题,对具体事实分不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抓不住关键,另外,不能很好地根据嫌疑人各种不同的性格,气质有的放矢。
(三)外部因素原因
贪贿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控制以后,尽管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言行受到了约束,但并不能排除嫌疑人与外界接触的可能,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干扰,嫌疑人就增强了抗审的能力。教唆犯罪嫌疑人是导致贪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嫌疑人在被告知怎样能做,什么东西能讲,什么东西不能讲的情况下,更是心中有底,有备无患。
(四)传统办案思想的影响
在办理各类贪污贿赂案件中,尤其是受贿案件,侦查部门十分强调要有被告口供的重要性。即使其他证据再充分,而没有被告口供,承办人都会不放心,而要求在这个方面进行突破,这就使办案人员使出浑身解数也要得到嫌疑人的亲口供述。这种特别依赖口供的办案思想,导致审讯和突破成为重中之重。有些嫌疑人意识到这一点,因而把自己的供述看得至关重要,要么不开口,即使开口了也会翻供。特别是开庭审理时,改变原来的供述,如去年一件受贿案,在庭审阶段,受贿人把所得的赃款说成是公用,而且被法官所采纳。因此,这种过于强调口供的思想要有所改变,因为新的刑法规定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的供述和辨解仅是其中之一。因此,只要其他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应当可以定罪量刑,而不管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否,只有形成了这样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环境,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主动认罪,而不至于保持缄默。
(五)变更强制措施以后不良因素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在已经招供的情况下,一旦改变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在某些人的指点下,有意改变供述,较重的情节说成较轻的情节,贪污说成挪用,受贿说成借钱,而且会利用未被羁押的条件重新组织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我们在办理多起受贿案件中,受贿人因取保候审在外,在被再次讯问时,全部翻供和改变部分供述的几率很大,并且加大了我们取证工作的难度。
二、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对策
1、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犯罪心理、应变能力强的审讯专家和侦查人才,这是贪贿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和条件。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实际上说是知识、能力和毅力等各种综合因素的较量,要使嫌疑人认罪,首先就必须有一支较强的侦查队伍。这就要求指挥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敏感性,侦查人员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政治立场要坚定,不为利所惑,不为情所困;业务精,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懂得较多的逻辑推理知识。在新形势下,知识面要宽,知识更新速度要快,在不断学习的基础上提高侦查能力和讯问水平,尤其是吃苦、耐劳的精神,善于多动脑子,多作调查研究,总之必须具备侦查破案的高超艺术,制服犯罪分子的胆略和谋识。
2、严查细访,尽量多地占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目前,贪贿犯罪案件线索成案率低或者造成打击不力主要是侦查没有过关,特别是在没有尽量多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仓促行动。传唤太早,从而导致查找犯罪事实搁浅。因此,在接触嫌疑人之前,应尽可能全面系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单纯就举报线索查线索,而要系统地看问题,从嫌疑人的内部人事关系到内部矛盾、机构设置、职能分工、资金运作、行业特点等诸方面调查,同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心理定势、家庭、社会关系及亲密程度,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包括气质、血型、嗜好等基本情况,而且攻击点要多,尽可能从嫌疑人所不容易发现的角度入手,从以前工作过的单位入手,详细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知已知彼,只有这样,才能去伪存真、细致甄别,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要做好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尽快打消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建立起信任关系。
首先要继续贯彻好党的刑事政策,对坦白者一定要从宽处理。其次,要尽快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问犯罪嫌疑人,要给嫌疑人造成一种压抑的氛围,要向嫌疑人讲清政策,通过一系列讯问方式,使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同时要在适当时机抛出适当的证据,迫使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然后抓住嫌疑人微微的破绽,发动凌厉攻势,直至嫌疑人缴械投降。再次,要利用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有关人员的矛盾,通过研究和分析利用,迫使嫌疑人放弃所谓的哥们义气,挖出串案、窝案。
最后,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的人,既要注意感化、教育,同时,要尽量给以正确的诱导,能给出路要给其指明出路,动摇其拒绝认罪的心理定型。另外,对表面上已经招供的犯罪嫌疑人不要较易放过,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继续深挖其余罪行。突审完毕以后,要进一步搞好预审,特别是有些事实要问深问透,对模凌两可的回答一定要问清,不给嫌疑人留下翻供的余地。
4、完善技术侦查装备,提高技侦能力。技术侦查手段虽是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措施,但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查处贪贿犯罪案件中就可使用技侦手段,从而促进侦查办案的现代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作用。
5、采取强制措施要快,一旦时机成熟,就应果断、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取得联系。在改变强制措施后,要注重供述的稳定性并迅速固定相关证据,这样即使翻供也会缺乏事实根据;要对嫌疑人摆明利害、得失关系,善意提醒他不要“因小失大”,如果虚假供述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及时、敏锐察觉嫌疑人的思想苗头,做到防范于未然。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原因
1、“畏惧心理”。这是很多贪污贿赂贪贿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的最重要的原因。因为大多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比较优越,可谓“有权有势”,他们不想使自己的多年经营和努力“毁于一旦”。尽管有讯问的高压和对周围环境的恐惧,但经过“权衡利弊”和“成本核算”,更会坚定他们对抗到底的心理。如果我承认了罪行,将面临什么?(丢掉饭碗、丢掉官职、丢掉尊严、财产损失)如果不承认,最坏结果又是什么?(最多关几天受几天苦)因此,他们总是想办法回避实质问题,或者避重就轻,或者表白自己的功劳和廉洁。有的甚至“破罐子破摔”,认为侦查机关已经掌握自己犯罪事实,一辈子就这么完了,因而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
2、“侥幸心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此近乎苛刻的规定使我们的预审工作愈发艰难,并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一些贪贿犯罪嫌疑人通过学习和了解也懂得了这一点,因此,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思想政治工作、法律政策宣传都无济于事。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来对抗审讯,“以不变应万变”,他认为只要熬过这12小时,自己就过关了。因此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死死抓住这一点不放,使得办案人员无法下手。另外,有的嫌疑人自恃作案手段高明、隐秘,自以为无人知晓,因此和侦查人员展开拉锯战。有的嫌疑人自恃关系硬,有恃无恐,以为肯定会有人来就他,因此保持沉默,以静制动,等待领导、亲戚、熟人的四处活动。
3、“多疑心理”。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是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对党的刑事政策有顾虑。我们的刑事政策之一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在某些嫌疑人的眼里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因而不愿供述,或者话到嘴边又收回去。面对讯问人员,他们带有怀疑的眼光,认为所有许诺和政策是空头支票。自己坦白问题了,如果检察机关不信守承诺,那么自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4、“顧虑心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处在复杂的关系网中,涉及本单位、业务单位及亲戚朋友,嫌疑人害怕牵连他人,背负出卖朋友的骂名。特别是某些窝串案,案中套案,案案相连,这种特性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和后果,因而会一意孤行地守住秘密,决不开口。
(二)审讯人员自身的原因
1、心理素质低,在讯问过程中,反应缓慢,思维不清晰,逻辑性不强,抓不住主要矛盾,有时为嫌疑人所牵制或左右。
2、态度不严肃,动辄取笑犯罪嫌疑人,或者随意横加指责,对嫌疑人的辩解一概予以否定、置之不理,或者说一些与讯问无关的话题,对于嫌疑人的要求不闻不问。
3、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熟悉掌握,又一味地说套话,或者威胁、逼供,或者利诱许愿,同时经常使用模糊语言,使嫌疑人能反过来摸清讯问者的底细和厚薄。
4、不熟悉法律,或者法律知识单一,只能用一种方式思考问题,对具体事实分不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抓不住关键,另外,不能很好地根据嫌疑人各种不同的性格,气质有的放矢。
(三)外部因素原因
贪贿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控制以后,尽管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言行受到了约束,但并不能排除嫌疑人与外界接触的可能,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干扰,嫌疑人就增强了抗审的能力。教唆犯罪嫌疑人是导致贪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嫌疑人在被告知怎样能做,什么东西能讲,什么东西不能讲的情况下,更是心中有底,有备无患。
(四)传统办案思想的影响
在办理各类贪污贿赂案件中,尤其是受贿案件,侦查部门十分强调要有被告口供的重要性。即使其他证据再充分,而没有被告口供,承办人都会不放心,而要求在这个方面进行突破,这就使办案人员使出浑身解数也要得到嫌疑人的亲口供述。这种特别依赖口供的办案思想,导致审讯和突破成为重中之重。有些嫌疑人意识到这一点,因而把自己的供述看得至关重要,要么不开口,即使开口了也会翻供。特别是开庭审理时,改变原来的供述,如去年一件受贿案,在庭审阶段,受贿人把所得的赃款说成是公用,而且被法官所采纳。因此,这种过于强调口供的思想要有所改变,因为新的刑法规定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的供述和辨解仅是其中之一。因此,只要其他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应当可以定罪量刑,而不管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否,只有形成了这样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环境,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主动认罪,而不至于保持缄默。
(五)变更强制措施以后不良因素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在已经招供的情况下,一旦改变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在某些人的指点下,有意改变供述,较重的情节说成较轻的情节,贪污说成挪用,受贿说成借钱,而且会利用未被羁押的条件重新组织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我们在办理多起受贿案件中,受贿人因取保候审在外,在被再次讯问时,全部翻供和改变部分供述的几率很大,并且加大了我们取证工作的难度。
二、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对策
1、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犯罪心理、应变能力强的审讯专家和侦查人才,这是贪贿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和条件。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实际上说是知识、能力和毅力等各种综合因素的较量,要使嫌疑人认罪,首先就必须有一支较强的侦查队伍。这就要求指挥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敏感性,侦查人员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政治立场要坚定,不为利所惑,不为情所困;业务精,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懂得较多的逻辑推理知识。在新形势下,知识面要宽,知识更新速度要快,在不断学习的基础上提高侦查能力和讯问水平,尤其是吃苦、耐劳的精神,善于多动脑子,多作调查研究,总之必须具备侦查破案的高超艺术,制服犯罪分子的胆略和谋识。
2、严查细访,尽量多地占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目前,贪贿犯罪案件线索成案率低或者造成打击不力主要是侦查没有过关,特别是在没有尽量多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仓促行动。传唤太早,从而导致查找犯罪事实搁浅。因此,在接触嫌疑人之前,应尽可能全面系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单纯就举报线索查线索,而要系统地看问题,从嫌疑人的内部人事关系到内部矛盾、机构设置、职能分工、资金运作、行业特点等诸方面调查,同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心理定势、家庭、社会关系及亲密程度,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包括气质、血型、嗜好等基本情况,而且攻击点要多,尽可能从嫌疑人所不容易发现的角度入手,从以前工作过的单位入手,详细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知已知彼,只有这样,才能去伪存真、细致甄别,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要做好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尽快打消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建立起信任关系。
首先要继续贯彻好党的刑事政策,对坦白者一定要从宽处理。其次,要尽快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问犯罪嫌疑人,要给嫌疑人造成一种压抑的氛围,要向嫌疑人讲清政策,通过一系列讯问方式,使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同时要在适当时机抛出适当的证据,迫使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然后抓住嫌疑人微微的破绽,发动凌厉攻势,直至嫌疑人缴械投降。再次,要利用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有关人员的矛盾,通过研究和分析利用,迫使嫌疑人放弃所谓的哥们义气,挖出串案、窝案。
最后,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的人,既要注意感化、教育,同时,要尽量给以正确的诱导,能给出路要给其指明出路,动摇其拒绝认罪的心理定型。另外,对表面上已经招供的犯罪嫌疑人不要较易放过,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继续深挖其余罪行。突审完毕以后,要进一步搞好预审,特别是有些事实要问深问透,对模凌两可的回答一定要问清,不给嫌疑人留下翻供的余地。
4、完善技术侦查装备,提高技侦能力。技术侦查手段虽是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措施,但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查处贪贿犯罪案件中就可使用技侦手段,从而促进侦查办案的现代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作用。
5、采取强制措施要快,一旦时机成熟,就应果断、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取得联系。在改变强制措施后,要注重供述的稳定性并迅速固定相关证据,这样即使翻供也会缺乏事实根据;要对嫌疑人摆明利害、得失关系,善意提醒他不要“因小失大”,如果虚假供述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及时、敏锐察觉嫌疑人的思想苗头,做到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