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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提出: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用地,以及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准的独立建设项目”,我们称之为基本农田“多划后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