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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市场,应当定位于诚信金融、全民金融和引导实体经济创造效益的金融,不该是国企金融、官本位金融、房地产金融和投机炒作金融等畸形金融,更不应该是欺骗金融
自2008年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防范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当作金融工作的底线。与此同时,各地发生的大大小小的金融骗局,成为维权和维稳新的导火索。观察这些纷繁复杂的金融骗局,发现中国的金融市场竟然分不清投资和借贷,金融骗局中既有欺骗者的责任,又有被骗者的责任,还有监管者的责任。因此,分清投资和借贷,应当成为防范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首当其冲的措施。
如何区分投资借贷
储户到商业银行去存款,本来是个借贷关系,储户是贷款人,银行是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到储户从商业银行走出来,储户手里拿的也许是保险合同、理财产品合同、甚至是担保合同,就不是借贷关系那么简单了。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和武昌支行与15位储蓄存款客户因为7860万元发生纠纷,涉及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名义招徕储蓄客户为银行的承兑汇票债权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民生银行成功地将与15位储户的借贷关系,变更为金融衍生关系。
15位客户与民生银行武昌支行之间建立了22个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存款额合计7860万元。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但武汉分行并没有向永福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民生银行武昌支行向永福公司开具了承兑汇票,二者事实上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只是武昌支行给永福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永福公司与15位银行客户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二者之间根本没有借贷往来,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成立。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15位客户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并没有向永福公司开出承兑汇票,二者之间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没有成立。
在这些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关系中,形式上有3个《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但全部没有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而15位客户与民生银行武昌支行没有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存在22个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永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睛卷款4亿元潜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生银行给永福公司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就拒绝向15位储户支付本息,引起纠纷和储户维权。
银行理财本来是投资,但被做成比储蓄利息高的借贷关系,成为体制性的资金期限错配和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导致银行理财纠纷不断。
投资是资本所有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预期在未来获得收益回报的市场行为。投资效果好,就可以分红或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效果差,连本金都要亏损。
改革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实行垂直管理,构成了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再加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设立的“金融办”,事实上中国有5套金融监管机构。有专家和机构曾大力倡导设立“金融国资委”,试图建立第6套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有世界上最庞大的金融监管机构,按说应当把金融市场监管得条理分明,金融风险可防可控,但事实上中国的金融市场连投资和借贷都没有区别清楚,金融骗局时有发生,中国社会始终面临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压力。
究其原因,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之间政企不分是主因。金融监管机构人员与金融企业人员互通有无,导致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互换,甚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监管机构本应当为国家、为人民负责,反对垄断,鼓励竞争,让金融企业为社会、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但现有金融监管体制让监管机构成为金融企业的利益代言人,恰恰成了金融企业垄断的保护者。
5套金融监管机构导致政出多门,引发了“龙多不治水”的现象。每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关注和保护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政策和规章难免缺乏长远眼光和宽广视野。
中国实行金融企业分业经营制度,但分业经营不等于分业监管,分业监管也不等于分机构监管。现在到了改革金融监管机构的时候,改革的目标应当是:1、回归金融基本常识,分清投资和借贷。2、真正打破金融企业国有垄断,促进金融企业良性竞争,提升中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3、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监管分开。4、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行业分业经营。5、将每个金融行业内部的业务进一步定位和分离。
投资借贷为民立法
中国的金融市场,应当定位于诚信金融、全民金融和引导实体经济创造效益的金融,不该是国企金融、官本位金融、房地产金融和投机炒作金融等畸形金融,更不应该是欺骗金融。
中国的金融市场要走正道,就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破解和惩罚金融骗局,提高金融欺骗的成本,鼓励金融竞争和创新,在金融市场体现公平正义,有必要专门为投资和借贷立法,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借贷法》,填补中国的投资和借贷立法空白。
《投资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2、民间资本投资与国有资本投资、境外资本投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互利、财富最大化的原则,确定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4、投资者应当对其投资行为负责,依法获取投资收益,承担投资亏损。投资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属于投资行为,不是借贷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5、国家保护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对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国家对投资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准入原则。6、投资行为应当合法、规范,投资者应当防止投资刑事犯罪。7、对投资实行阻碍、限制或不公平对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借贷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借款人是需求资金并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与合法拥有资金的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贷款人是将合法的资金所有权出借给借款人,以收取本息为条件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贷款人资金的合法性,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3、借贷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5、借贷双方应当对其借贷行为负责,依法获取收益,承担借贷风险。6、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金额、利息、借贷时间、借贷期限和偿还方式等内容自行约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成本最低、财富最大化的双赢原則形成借贷合意,约定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者刘兴成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
自2008年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防范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当作金融工作的底线。与此同时,各地发生的大大小小的金融骗局,成为维权和维稳新的导火索。观察这些纷繁复杂的金融骗局,发现中国的金融市场竟然分不清投资和借贷,金融骗局中既有欺骗者的责任,又有被骗者的责任,还有监管者的责任。因此,分清投资和借贷,应当成为防范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首当其冲的措施。
如何区分投资借贷
储户到商业银行去存款,本来是个借贷关系,储户是贷款人,银行是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到储户从商业银行走出来,储户手里拿的也许是保险合同、理财产品合同、甚至是担保合同,就不是借贷关系那么简单了。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和武昌支行与15位储蓄存款客户因为7860万元发生纠纷,涉及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名义招徕储蓄客户为银行的承兑汇票债权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民生银行成功地将与15位储户的借贷关系,变更为金融衍生关系。
15位客户与民生银行武昌支行之间建立了22个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存款额合计7860万元。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但武汉分行并没有向永福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民生银行武昌支行向永福公司开具了承兑汇票,二者事实上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只是武昌支行给永福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永福公司与15位银行客户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二者之间根本没有借贷往来,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成立。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15位客户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并没有向永福公司开出承兑汇票,二者之间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没有成立。
在这些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关系中,形式上有3个《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但全部没有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而15位客户与民生银行武昌支行没有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存在22个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永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睛卷款4亿元潜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生银行给永福公司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就拒绝向15位储户支付本息,引起纠纷和储户维权。
银行理财本来是投资,但被做成比储蓄利息高的借贷关系,成为体制性的资金期限错配和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导致银行理财纠纷不断。
投资是资本所有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预期在未来获得收益回报的市场行为。投资效果好,就可以分红或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效果差,连本金都要亏损。
改革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实行垂直管理,构成了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再加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设立的“金融办”,事实上中国有5套金融监管机构。有专家和机构曾大力倡导设立“金融国资委”,试图建立第6套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有世界上最庞大的金融监管机构,按说应当把金融市场监管得条理分明,金融风险可防可控,但事实上中国的金融市场连投资和借贷都没有区别清楚,金融骗局时有发生,中国社会始终面临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压力。
究其原因,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之间政企不分是主因。金融监管机构人员与金融企业人员互通有无,导致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互换,甚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监管机构本应当为国家、为人民负责,反对垄断,鼓励竞争,让金融企业为社会、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但现有金融监管体制让监管机构成为金融企业的利益代言人,恰恰成了金融企业垄断的保护者。
5套金融监管机构导致政出多门,引发了“龙多不治水”的现象。每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关注和保护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政策和规章难免缺乏长远眼光和宽广视野。
中国实行金融企业分业经营制度,但分业经营不等于分业监管,分业监管也不等于分机构监管。现在到了改革金融监管机构的时候,改革的目标应当是:1、回归金融基本常识,分清投资和借贷。2、真正打破金融企业国有垄断,促进金融企业良性竞争,提升中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3、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监管分开。4、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行业分业经营。5、将每个金融行业内部的业务进一步定位和分离。
投资借贷为民立法
中国的金融市场,应当定位于诚信金融、全民金融和引导实体经济创造效益的金融,不该是国企金融、官本位金融、房地产金融和投机炒作金融等畸形金融,更不应该是欺骗金融。
中国的金融市场要走正道,就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破解和惩罚金融骗局,提高金融欺骗的成本,鼓励金融竞争和创新,在金融市场体现公平正义,有必要专门为投资和借贷立法,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借贷法》,填补中国的投资和借贷立法空白。
《投资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2、民间资本投资与国有资本投资、境外资本投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互利、财富最大化的原则,确定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4、投资者应当对其投资行为负责,依法获取投资收益,承担投资亏损。投资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属于投资行为,不是借贷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5、国家保护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对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国家对投资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准入原则。6、投资行为应当合法、规范,投资者应当防止投资刑事犯罪。7、对投资实行阻碍、限制或不公平对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借贷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借款人是需求资金并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与合法拥有资金的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贷款人是将合法的资金所有权出借给借款人,以收取本息为条件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贷款人资金的合法性,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3、借贷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5、借贷双方应当对其借贷行为负责,依法获取收益,承担借贷风险。6、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金额、利息、借贷时间、借贷期限和偿还方式等内容自行约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成本最低、财富最大化的双赢原則形成借贷合意,约定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者刘兴成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