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全球电子商务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逐渐习惯这种更加便捷方便快速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加入国际电子商务较晚等问题,在交易当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相应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规制,从而有效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一、国际电子商务概述
国际电子商务的含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通俗地讲就是人们不再考纸质现金和单据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网络进行选择和购买,并且通过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更加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二、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现况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逐步普及,我国互联网使用人数正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在互联网飞速普及和发展的影响下, 国际商业模式和支付方式也快速发展,在国内几乎可以做到多方面无纸化的结算和支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主要包括以淘宝为代表的 C2C模式,以京东为代表的 B2C模式,和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与此同时,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海淘”模式,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通过线上购买带动线下经营的O2O经营模式。
三、国际上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一)美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由于美国在技术方面的先进地位促进了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快速发展,美国成为了国际上较早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的国家,1999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范了信息相关的权力、网络格式的合同等内容,是美国第一部着手开始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期间,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在B2C模式电子签名要在消费者同意的基础上才具备法律效力,对电子签名的效力进行了有效约束。
(二)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由于欧洲和美国之间密切的贸易往来,在美国逐渐开始出台一些规范电子商务的法规之后,欧洲议会也紧随其后颁布的《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等法案,规范了电子商务市场、服务提供者相关的责任、电子交易内容等方面的问题和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案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电子商务活动都具有约束力。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独立、完整的电子商务法。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进行约束,但是内容过于简单、过于原则,难以适用于复杂的实际国际电子商务活动往来。例如,其中就缺少电子格式合同的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在2004 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主要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等内容。总的来说,制定一项完整先进的国际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对于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还是比较急迫的。
四、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随着我国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我国与国际上各国的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紧密,我国对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是指日可待的。但是面对当前国际电子商务的形式和我国自身的情况和发展模式,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一)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国际先进立法接轨。国际电子商务本身就有全球性、便捷性、数字化和实时性的特点,我们在制定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时候,不能够不借鉴和参考国际上的先例和经验,而自己埋头闭门造车。这样会导致我国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和国际法规和条例脱节,在实际实行中会导致很多问题,不利于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
同时,电子商务技术日新月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也要随时紧跟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和趋势,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就开始时间的话还要往前追溯到1984年,先后提出了“自动 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 “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专业性报告,用了将近十年的时间才出台并实施了最终版本。所以,我国的立法也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
(二)健全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
由于在先階段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使又人民银行执行,大部分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也是由人民银行起草,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可以加强与国际上的联系。在立法方面可以从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资质入手,对机构内部的风控制度提出要求,以弥补现行立法上对第三方支付方面存在的不足,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的规则和法案,对支付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从而全方位涵盖电子支付的风险与安全问题,有效保障消费者自身合法利益。
(三)完善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利。1.隐私权。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下,不论是企业还是物流公司都可以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在当前社会不断信息化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利用,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增强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2.退还货权。在国内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关于退换货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由于跨国境的关系,在货物有破碎和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退换货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对于这些确实存在的、并且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我们刚应该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关规定来进行界定,关于退换货的条件、退换货的运费和是否应该有“冷却期”等问题进行详尽的解释,以利于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健全发展。
五、结论
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信息的进步,随着5G时代的来临,全球已经逐步进入到了全民互联网的时代。对于新的时代背景,传统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面临着挑战和变革,更加具有开放性、实时性、高效性、数字化等特点的国际电子商务必然是未来的转变方向,在推动了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交流。
【参考文献】
[1] 蒋坡. 论国际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流原则. 政治与法律. 2002(1).
[2] 刘颖、张庆元.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产生背景与意义.经济师. 2002 (5).
[3] 陆文华. 《电子签名法》简介.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01(10).
作者简介:苏婷(1996-),女,汉,四川绵阳人,福建师范大学国际商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国际电子商务概述
国际电子商务的含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通俗地讲就是人们不再考纸质现金和单据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网络进行选择和购买,并且通过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更加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二、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现况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逐步普及,我国互联网使用人数正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在互联网飞速普及和发展的影响下, 国际商业模式和支付方式也快速发展,在国内几乎可以做到多方面无纸化的结算和支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主要包括以淘宝为代表的 C2C模式,以京东为代表的 B2C模式,和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与此同时,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海淘”模式,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通过线上购买带动线下经营的O2O经营模式。
三、国际上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一)美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由于美国在技术方面的先进地位促进了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快速发展,美国成为了国际上较早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的国家,1999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范了信息相关的权力、网络格式的合同等内容,是美国第一部着手开始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期间,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在B2C模式电子签名要在消费者同意的基础上才具备法律效力,对电子签名的效力进行了有效约束。
(二)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由于欧洲和美国之间密切的贸易往来,在美国逐渐开始出台一些规范电子商务的法规之后,欧洲议会也紧随其后颁布的《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等法案,规范了电子商务市场、服务提供者相关的责任、电子交易内容等方面的问题和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案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电子商务活动都具有约束力。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独立、完整的电子商务法。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进行约束,但是内容过于简单、过于原则,难以适用于复杂的实际国际电子商务活动往来。例如,其中就缺少电子格式合同的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在2004 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主要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等内容。总的来说,制定一项完整先进的国际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对于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还是比较急迫的。
四、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随着我国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我国与国际上各国的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紧密,我国对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是指日可待的。但是面对当前国际电子商务的形式和我国自身的情况和发展模式,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一)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国际先进立法接轨。国际电子商务本身就有全球性、便捷性、数字化和实时性的特点,我们在制定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时候,不能够不借鉴和参考国际上的先例和经验,而自己埋头闭门造车。这样会导致我国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和国际法规和条例脱节,在实际实行中会导致很多问题,不利于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
同时,电子商务技术日新月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也要随时紧跟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和趋势,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就开始时间的话还要往前追溯到1984年,先后提出了“自动 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 “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专业性报告,用了将近十年的时间才出台并实施了最终版本。所以,我国的立法也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
(二)健全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
由于在先階段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使又人民银行执行,大部分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也是由人民银行起草,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可以加强与国际上的联系。在立法方面可以从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资质入手,对机构内部的风控制度提出要求,以弥补现行立法上对第三方支付方面存在的不足,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的规则和法案,对支付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从而全方位涵盖电子支付的风险与安全问题,有效保障消费者自身合法利益。
(三)完善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利。1.隐私权。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下,不论是企业还是物流公司都可以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在当前社会不断信息化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利用,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增强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2.退还货权。在国内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关于退换货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由于跨国境的关系,在货物有破碎和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退换货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对于这些确实存在的、并且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我们刚应该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关规定来进行界定,关于退换货的条件、退换货的运费和是否应该有“冷却期”等问题进行详尽的解释,以利于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健全发展。
五、结论
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信息的进步,随着5G时代的来临,全球已经逐步进入到了全民互联网的时代。对于新的时代背景,传统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面临着挑战和变革,更加具有开放性、实时性、高效性、数字化等特点的国际电子商务必然是未来的转变方向,在推动了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交流。
【参考文献】
[1] 蒋坡. 论国际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流原则. 政治与法律. 2002(1).
[2] 刘颖、张庆元.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产生背景与意义.经济师. 2002 (5).
[3] 陆文华. 《电子签名法》简介.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01(10).
作者简介:苏婷(1996-),女,汉,四川绵阳人,福建师范大学国际商务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