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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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原因入手,阐述了高等学校与编制外临时用工的法律关系,并分析了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现状,最后提出了推进高校临时工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 临时用工 管理
  
  一、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原因
  
  近年来,很多高校为弥补用工不足,招聘使用了一定数量的临时用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弥补定员不足。高校由于编制限制,一般入手较少,特别是物业、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都必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而在国家核定的编制中对招进的人员有严格的条件和岗位要求,而且一般高校编制职数十分有限,由此导致高校需要使用部分临时用工。(二)多产业系统市场运营需聘用外来人员。高校招待所、食堂和后勤等岗位较多聘用临时用工担任。(三)机构性缺员造成临时用工。因大多数经营性高校用工超过定员,生产岗位缺员数量较大,不得不采用临时用工充实正式工的工作岗位。
  这部分职工对高校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管理上也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如不妥善解决,不但会造成事业发展不稳定,妨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有损高校的社会形象,影响高校的改革和发展,高校职工(包括临时用工)是社会事业的宝贵资源,高校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充分考虑员工(包括临时用工)的利益要求。
  
  二、高等学校与编制外临时用工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的编制外用工,是高等学校用工计划不足的一种补充,曾在高校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及后勤保障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高校的发展,其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名目也越来越多,如人事代理制、租赁制、雇佣制、合同制,还有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临时人员等等。而高等学校编制外用工的主体还是传统概念的“临时工”。在高等学校中所谓的“临时工”,一般是指通过协商或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被学校或者学校的内部机构、与学校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等聘用,向其提供劳务行为,并接受学校或者学校的内部机构、与学校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给付报酬的自然人。在实际劳动中,以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从事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任务居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行以及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临时工”这一名词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
  “临时32’’的概念仍然在用工实践中大量存在且与学校不存在人事关系。事实上,高等学校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因采用的方式、使用的人员等因素的不同,与高等学校间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通常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属于劳务关系、派遣关系等。学校使用的编制外“临时工”大部分与学校并无书面协议,或者即使存在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也较为简单,并未明确属于何种关系,但我们从劳动、劳务等关系的界定及以下几点,可以判断出大多数“临时工”与学校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第一,主体的平等性和隶属性。在学校与“临时工”之间,首先是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的,并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临时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力,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临时工”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第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第三,“临时工”与学校之间关系的形成,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第四,目前“临时工”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或争议,通常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予以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得寻求诉讼等救济途径。从这一解决方式反推,也可以判定,“临时工”与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既然高等学校大部分编制外临时用工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进行管理成为必然。然而目前高等学校编制处用工管理存在诸如聘用主体不规范,“劳动合同”缺失,
  “临时工”使用、管理混乱等等问题,因此,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迫在眉睫。
  
  三、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现状
  
  (一)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缺位。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很多地区现阶段没有建立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大部分地方实行的是县级统筹.部分地方由于经济落后等原因只建立部分社会保险项目,关于临时用工参保的政策界限不明确,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方面强调全员参保,另一方面又在临时用工参保上设置许多障碍,如参保无法续保,超龄人员(指离法定退休年不足15年人员)不让参保等,影响了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积极性。
  
  (二)高校法律意识观念不强。
  部分高校的领导人、经办人员劳动法律意识淡薄,对政策理解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临时用工当作单位人力资源的一部分,没有与临工签订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由于用工本身不规范,建立社会保险便无从谈起。
  
  (三)传统习惯思维影响。
  有些学校拖欠临时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思想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仍按过去的思维惯性思考问题,没有按照以人文本的原则和国家劳动法处理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忽视了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的建立,造成臨时用工参保率不高。
  
  (四)临时用工本人不愿参保。
  部分临时用工由于收入较低和自身经济困难等方面的原因,本人希望得到全额工资以维持生活,个人不愿缴费参加社会保险,还有少量临时用工由于流动性较大,嫌参加社会保险后关系转移麻烦而不愿参保。
  
  四、推进高校临时工管理的措施
  
  (一)规范用工是高校岗位设置的基础。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公益性质的高校,正遵循着高校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着人事改革。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随着高校用人制度改革的深入,无论是聘用制还是合同制,最终趋势将纳入高校岗位总量(人员总编制),高校也应采取措施控制使用编制外人员,尤其是控制低技术含量、可替代岗位人员,为全面实行岗位管理、聘用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用工顺利进行。
  
  加强高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和编制外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高校在国家设置的岗位总数、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是高校领导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由于目前各高校编制外用工的客观存在,当务之急是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范用工。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在岗位设置上,应按需设 岗,按岗聘用。学校应要求内部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近期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聘期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任务,经学校审核后确定聘期内各类人员岗位数,正式教职工和临时人员均纳入岗位管理,缺岗方可聘用人员。短期项目用工,根据项目需要提前向学校人事部门申请,核准后聘用,项目结束,临时聘用人员合同终止。
  
  (三)在管理上,全校“一盘棋”,统一管理。
  
  无论是学校支付编制外人员经费,还是学校内部单位支付编制外人员经费,只要不是独立法人单位用工,都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定岗定编情况在每年的下半年向学校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计划,得到批准后方可按要求招聘,招聘的人员情况、岗位、采用的方式、签订的合同等报人事部门备案,或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处理,人事部门建立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信息库,统一管理,严格禁止以部门名义聘用临时工。
  
  (四)积极尝试用工新模式,优化内部人员结构。
  
   在用人方式上,应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可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人员租赁)、物业管理、任务外包等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学校直接聘用编制外人员数。
  对教学、科研等技术岗位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制外用工,可实行全日制,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此类编制外用工应严格控制。对于部分可以非全日制工作的岗位,学校可采取非全日制方式。根据工作任务,学校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比较快的一种形式。劳务派遣型用工比较规范、合法,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有利于用工单位所需的人员供求选择和各方责、权、利的保障。目前,我校使用的大部分编制外临时用工采用了此种形式,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学校相关岗位的工作任务,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委派其所属劳动者至学校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訂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学校通过与被派遣劳动者(即“临时工”)之间订立用工协议,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义务。
  实行劳务派遣后,充分保护了“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列入了按国家规定用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如劳动者应享受的各种保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等。同时,学校也将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给付劳动的义务,忠实、保密、遵守内部规则和规章制度的义务等订入协议,对保护学校的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得益。
  实行劳务派遣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要派遣的学校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分离。劳动派遣单位成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其被诉的直接对象为劳务派遣单位,学校只要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其产生的纠纷将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减少了学校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建立和谐校园。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实力、信誉、服务,是既关系到学校利益,也关系到“临时工”长期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合作后学校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督和检查成为关键。为此,学校应专门成立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组,向社会劳务派遣机构发出竞争选择合作通知,采用竞争考核和资质考察相结合遴选合作单位,同时,合作后应由人事部门专人监督和检查,确保劳动者享受到学校给付的全部劳动报酬,保护劳动者和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编制外用工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常规性人事管理工作,必须持之以恒。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做好内部人员聘用和内部各类人员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编制外用工的使用,减少非技术人员,降低成本,提高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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