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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现代公司法中董事核心地位的确立,如何抑制董事滥用权利、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已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这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克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作了一系列规定,但仍存在相当程度的粗糙性和滞后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立法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善管义务制度的规定.乃本文旨趣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