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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福建金融》编辑部转来王西华同志的文章,所提问题主要是代扣税款方面的有关问题,现谈谈我们的看法。 所谓批发扣税办法就是为了防止偷漏税,规定对个体商贩和以现金、现金支票、电汇、信汇、邮汇、票汇结算方式进货的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由供货单位在供货环节代收代缴。也就是说,供货单位除了本企业按进销差额依10%税率缴纳批发环节营业税外,还应代扣进货单位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这个办法是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的精神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