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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使村干部脱离行政权力结构,成为村民自治权力的重要行使者。现实中,村干部扮演着政府意志执行者、村民利益维护者、家庭利益实现者三种重要社会角色,而集三种角色于一身的村干部经常处于角色冲突的尴尬处境中,并且在角色的相互冲突中产生腐败行为。目前,试图通过全面推进村干部“专职化”或者“公职化”来解决因社会角色冲突引发的腐败问题并不现实。在承认村干部社会角色冲突客观存在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管用的措施来加强对村干部腐败行为的治理,具体对策包括:建立健全村干部责任清单制度、加大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加大对腐化堕落村干部的惩处力度、提高与村干部责权利相匹配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