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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治理之策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然而,正如前述文章所谈到的,官商勾结仍旧是官员腐败的重要源头。中央巡视组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不少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存在官商利益链。四川被指“形成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连环输送的利益链”,江苏被指“一些领导干部与老板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圈子,进行封闭式权钱交易”, 等等。2015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专项巡视已拉开序幕,26家央企进入首轮巡视名单,巡视利剑直指国企腐败、官商勾结。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让“官商交往有道、不勾肩搭背”呢?有论者强调,必须完善企业的现代治理结构,打破国企经营的官僚化;也有论者强调,应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强化高压线,让官员心中有敬畏,不敢与商人勾肩搭背;还有论者强调,关键在于干部自警自律,能够心怀百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造福,而不是谋求个人私利;另有论者强调,必须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才能防止权力滥用、“暗箱操作”……应该说,面对官商勾结这一官场痼疾,还应使出“组合拳”,上述治理措施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摘要】不仅国有企业的高管有政府背景,民营企业同样希望有更多的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这反映了中国企业与政府难以割舍的关系。公司治理行政化是官商勾结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杜绝官商勾结必须强化公司治理。
【關键词】公司治理 官商勾结 高管腐败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近两年的反腐透露出一个信号,即官商勾结触目惊心。为什么存在如此严重的官商勾结,一个明显的且公认的原因是政府权力过大,且不受法律约束,造成公权可以随意介入和侵害私权,导致创租和寻租盛行,进而导致腐败。显然,杜绝官商勾结和腐败,必须从依法治企、压缩公权入手,而依法治企的实质是强化公司治理。
政府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经常错位
公司治理是通过建立一套制度安排或制衡机制,以解决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安排和利益分配问题。换言之,公司治理是制度范畴,尤其是法律范畴,从这个角度,政府行政权力是不能介入公司治理的。但是,政府作为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制定者,以及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又是可以介入公司治理的。前者适用于所有企业,政府作为财产保护者而存在,即政府要为企业发展提供规范、秩序和公平,其相应的收益是税收;后者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作为投资者(国有股东)而存在,它要通过监督(法律监督和经济监督)获取最大化投资收益。显然,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政府的行为都限定在公司治理制度的框架内,而不是以自己掌握的行政权力介入。
然而,政府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却经常错位。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政府不是股东,则政府通过设租,让公司治理服从于自己的意志;如果政府是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情况下,则政府不仅派出代理人,而且必须让自己的代理人担任董事长,还可以越过董事会直接派人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管人员。当然,对于派出的高管人员,可能通过了董事会,但其实通过仅仅是走形式,董事会实质上是被架空的。
在政府直接任命或聘用的情况下,高管出现问题的概率不仅高,而且无人对此负责。像中石化的陈同海、中石油的蒋洁敏等,由于聘任他们的主体实际上是国资委或上级组织部门,而不是仅仅走形式的董事会。因此,董事会是不可能对此负责的,而任命他们的国资委或上级组织部门由于是一个个集体组织,也无人对此负责,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不仅国有企业的高管有政府背景,民营企业同样希望有更多的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这反映了中国企业与政府难以割舍的关系。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聘请有政府背景的人进入企业,是很多民营企业的追求。
公司治理演化为行政治理
公司治理行政化,是对法律的背离。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执行层)的关系。三者是什么关系?对此各国公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且所有国家的公司法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公司法的规定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总经理(CEO)。很显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只有在经理班子领导的生产和经营系统,才是一个纵向的行政管理系统),而是一组授权关系。每一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受到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力。如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被“架空”或“虚置”,则会出现股东对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上的“真空”。
仅就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来说,他们代表的是不同的主体。董事会(包括董事长)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表的是股东利益(现在已演变为以股东为核心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独立董事作为“中立者”,就是代表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而总经理作为从市场上选聘来的职业经理人,代表的是个人利益,他通过与董事会的契约关系获得授权。董事会是会议体制,董事会成员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董事会中,每个成员是平等的,没有身份高低之分,他们通过契约联系在一起,董事会的决策通过讨价还价而形成,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力,所不同的只是投票权多少的不同(其实在美英习惯法系发达国家里,由于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绝大部分都是独立董事,这种投票权的差异正在大大缩小),而董事长则不过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并没有高于他人的权力。基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这种差异,为了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并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董事长与总经理两个职务应该是分开的。那么,公司治理是如何演化为行政治理的?这与对公司治理的错误认识有关,也许还存在着故意认知错误。行政治理实际上是沿用政府权力机构的“一把手”观念来治理公司,“一把手”被视作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长经常被作为“一把手”的不二人选,总经理则是董事长属下的“二把手”,甚至干脆由董事长直接兼任总经理,即使不兼任,总经理的目标也是“升任”董事长。这种“一把手”观念使得规范的公司治理变得扭曲,甚至成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矛盾的根源。 本来,独立董事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矛盾的。然而,独立董事由于缺乏资本市场的支撑,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难以做到独立。加之独立董事人数太少,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只满足于证监会1/3的要求(2013年,全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平均只有36.89%),这更进一步加剧了独立董事的非独立性。加之,董事长这个“一把手”又是政府任命的,因此,公司治理的行政化也就在所难免。
近些年接连发生的公司腐败(如窝案)和官商勾结,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层(总经理)两个角色混同,以及企业负责人任免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结果,本来的监督和授权关系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关系。在这些丑闻中,我们不难发现,或者总经理和董事長合二为一,权力过大;或者在董事会中,经理层占据多数席位,而董事长也自认为是职业经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显然就不再是股东的代理人,而是演变为典型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经理人。对政府,他们寻求租金;对投资者,他们制造信息不对称,侵害股东利益。尽管国企高管被政府作为“干部”来管理和监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和企业资产流失仍普遍存在。
杜绝官商勾结必须强化公司治理
如何减少官商勾结以及由此产生的高管腐败?高管腐败曝光后,人们往往归因于高管的贪婪和无耻。无疑,高管的贪婪是官商勾结和腐败的推动力。但事实上,个体的贪婪不是官商勾结和腐败的根本原因,真正引起官商勾结和腐败的原因是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更进一步说,就是公司治理的官僚化或行政化。个体的贪婪只是经济人的本性,在面对丰厚利益时,贪婪永远是理性经济人的最优选择。真正使这些经济人偏离正轨,铤而走险的,是人们对预期非法利益与惩戒风险的权衡,而这种权衡最终取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官商勾结和腐败,最关键的是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首先需要分清何者是治理主体,何者是治理客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毫无疑问是治理主体,经理层则是治理客体,二者绝不能混同。其次要提高官商勾结和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加大对官商勾结和腐败的惩罚力度,而这一点又是以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区分作为前提的。
竞争性国企是市场化企业,其发展方向是混合所有制,因此,对企业负责人的基本监督体制是法律监督和市场监督。法律监督的核心是强化公司治理,实现依法治企;市场监督的核心是健全市场体系,促进自我约束,而市场监督也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
国企负责人可以分为政府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管董事和非董事的高管。他们的来源不同,监督机制应有所不同。由于政府董事、独立董事、高管董事都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均应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市场约束;对于高管董事和非董事的高管,则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市场约束。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①高明华:《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实证分析——兼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责编/周素丽 高骊 美编/李祥峰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然而,正如前述文章所谈到的,官商勾结仍旧是官员腐败的重要源头。中央巡视组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不少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存在官商利益链。四川被指“形成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连环输送的利益链”,江苏被指“一些领导干部与老板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圈子,进行封闭式权钱交易”, 等等。2015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专项巡视已拉开序幕,26家央企进入首轮巡视名单,巡视利剑直指国企腐败、官商勾结。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让“官商交往有道、不勾肩搭背”呢?有论者强调,必须完善企业的现代治理结构,打破国企经营的官僚化;也有论者强调,应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强化高压线,让官员心中有敬畏,不敢与商人勾肩搭背;还有论者强调,关键在于干部自警自律,能够心怀百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造福,而不是谋求个人私利;另有论者强调,必须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才能防止权力滥用、“暗箱操作”……应该说,面对官商勾结这一官场痼疾,还应使出“组合拳”,上述治理措施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摘要】不仅国有企业的高管有政府背景,民营企业同样希望有更多的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这反映了中国企业与政府难以割舍的关系。公司治理行政化是官商勾结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杜绝官商勾结必须强化公司治理。
【關键词】公司治理 官商勾结 高管腐败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近两年的反腐透露出一个信号,即官商勾结触目惊心。为什么存在如此严重的官商勾结,一个明显的且公认的原因是政府权力过大,且不受法律约束,造成公权可以随意介入和侵害私权,导致创租和寻租盛行,进而导致腐败。显然,杜绝官商勾结和腐败,必须从依法治企、压缩公权入手,而依法治企的实质是强化公司治理。
政府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经常错位
公司治理是通过建立一套制度安排或制衡机制,以解决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安排和利益分配问题。换言之,公司治理是制度范畴,尤其是法律范畴,从这个角度,政府行政权力是不能介入公司治理的。但是,政府作为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制定者,以及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又是可以介入公司治理的。前者适用于所有企业,政府作为财产保护者而存在,即政府要为企业发展提供规范、秩序和公平,其相应的收益是税收;后者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作为投资者(国有股东)而存在,它要通过监督(法律监督和经济监督)获取最大化投资收益。显然,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政府的行为都限定在公司治理制度的框架内,而不是以自己掌握的行政权力介入。
然而,政府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却经常错位。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政府不是股东,则政府通过设租,让公司治理服从于自己的意志;如果政府是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情况下,则政府不仅派出代理人,而且必须让自己的代理人担任董事长,还可以越过董事会直接派人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管人员。当然,对于派出的高管人员,可能通过了董事会,但其实通过仅仅是走形式,董事会实质上是被架空的。
在政府直接任命或聘用的情况下,高管出现问题的概率不仅高,而且无人对此负责。像中石化的陈同海、中石油的蒋洁敏等,由于聘任他们的主体实际上是国资委或上级组织部门,而不是仅仅走形式的董事会。因此,董事会是不可能对此负责的,而任命他们的国资委或上级组织部门由于是一个个集体组织,也无人对此负责,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不仅国有企业的高管有政府背景,民营企业同样希望有更多的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这反映了中国企业与政府难以割舍的关系。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聘请有政府背景的人进入企业,是很多民营企业的追求。
公司治理演化为行政治理
公司治理行政化,是对法律的背离。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执行层)的关系。三者是什么关系?对此各国公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且所有国家的公司法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公司法的规定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总经理(CEO)。很显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只有在经理班子领导的生产和经营系统,才是一个纵向的行政管理系统),而是一组授权关系。每一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受到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力。如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被“架空”或“虚置”,则会出现股东对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上的“真空”。
仅就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来说,他们代表的是不同的主体。董事会(包括董事长)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表的是股东利益(现在已演变为以股东为核心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独立董事作为“中立者”,就是代表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而总经理作为从市场上选聘来的职业经理人,代表的是个人利益,他通过与董事会的契约关系获得授权。董事会是会议体制,董事会成员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董事会中,每个成员是平等的,没有身份高低之分,他们通过契约联系在一起,董事会的决策通过讨价还价而形成,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力,所不同的只是投票权多少的不同(其实在美英习惯法系发达国家里,由于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绝大部分都是独立董事,这种投票权的差异正在大大缩小),而董事长则不过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并没有高于他人的权力。基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这种差异,为了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并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董事长与总经理两个职务应该是分开的。那么,公司治理是如何演化为行政治理的?这与对公司治理的错误认识有关,也许还存在着故意认知错误。行政治理实际上是沿用政府权力机构的“一把手”观念来治理公司,“一把手”被视作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长经常被作为“一把手”的不二人选,总经理则是董事长属下的“二把手”,甚至干脆由董事长直接兼任总经理,即使不兼任,总经理的目标也是“升任”董事长。这种“一把手”观念使得规范的公司治理变得扭曲,甚至成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矛盾的根源。 本来,独立董事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矛盾的。然而,独立董事由于缺乏资本市场的支撑,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难以做到独立。加之独立董事人数太少,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只满足于证监会1/3的要求(2013年,全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平均只有36.89%),这更进一步加剧了独立董事的非独立性。加之,董事长这个“一把手”又是政府任命的,因此,公司治理的行政化也就在所难免。
近些年接连发生的公司腐败(如窝案)和官商勾结,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层(总经理)两个角色混同,以及企业负责人任免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结果,本来的监督和授权关系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关系。在这些丑闻中,我们不难发现,或者总经理和董事長合二为一,权力过大;或者在董事会中,经理层占据多数席位,而董事长也自认为是职业经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显然就不再是股东的代理人,而是演变为典型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经理人。对政府,他们寻求租金;对投资者,他们制造信息不对称,侵害股东利益。尽管国企高管被政府作为“干部”来管理和监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和企业资产流失仍普遍存在。
杜绝官商勾结必须强化公司治理
如何减少官商勾结以及由此产生的高管腐败?高管腐败曝光后,人们往往归因于高管的贪婪和无耻。无疑,高管的贪婪是官商勾结和腐败的推动力。但事实上,个体的贪婪不是官商勾结和腐败的根本原因,真正引起官商勾结和腐败的原因是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更进一步说,就是公司治理的官僚化或行政化。个体的贪婪只是经济人的本性,在面对丰厚利益时,贪婪永远是理性经济人的最优选择。真正使这些经济人偏离正轨,铤而走险的,是人们对预期非法利益与惩戒风险的权衡,而这种权衡最终取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官商勾结和腐败,最关键的是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首先需要分清何者是治理主体,何者是治理客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毫无疑问是治理主体,经理层则是治理客体,二者绝不能混同。其次要提高官商勾结和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加大对官商勾结和腐败的惩罚力度,而这一点又是以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区分作为前提的。
竞争性国企是市场化企业,其发展方向是混合所有制,因此,对企业负责人的基本监督体制是法律监督和市场监督。法律监督的核心是强化公司治理,实现依法治企;市场监督的核心是健全市场体系,促进自我约束,而市场监督也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
国企负责人可以分为政府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管董事和非董事的高管。他们的来源不同,监督机制应有所不同。由于政府董事、独立董事、高管董事都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均应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市场约束;对于高管董事和非董事的高管,则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市场约束。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①高明华:《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实证分析——兼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责编/周素丽 高骊 美编/李祥峰